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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房屋稅條例」第 5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有關原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經依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使用情形未變者,可免經申請 續按自住稅率課徵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5.05.13. 臺財稅字第1050003266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5月13日
    依房屋稅條例第 5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
    報法規定辦理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可免經申請繼續適用自住
    稅率。嗣信託關係消滅,辦理信託塗銷登記,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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