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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11.03. 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1月3日
主旨:有關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本部業以97年11月 3日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令
發布,茲檢附發布令 1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7年10月16日衛署醫字第0970201542號函及97年10月21日衛署醫字
第0970044789號函辦理,兼復台北市政府97年 6月 3日北市民四字第 09731331200號
函。
二、案經行政院衛生署於97年10月13日召集相關機關、醫療機構及性別團體開會研商性別
變更認定要件,會中獲致結論如下:
(一)女變男之變性要件為:
1.經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
2.完成不可回復性之手術: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
(二)男變女之變性要件為:
1.經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
2.完成不可回復性之手術: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
(三)至得開立手術完成診斷書之專科別,在此不作限制。
三、至本部96年10月16日內授中戶字第0960066142號函(諒達)說明三前段:「查本案變
性手術診斷證明書內醫師囑言『…於 96.6.29入院接受第一階段變性手術,目前傷口
復原良好。』其只完成第一階段變性手術,尚未完成相關之重建手術,不宜受理變更
性別登記。」核與上揭說明二會議結論之變性要件有所差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1月 3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
有關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重新規定如下,自即日生效:
一、申請女變男之變性者,須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
開具已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二、申請男變女之變性者,須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
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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