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因不當襲用他公司網站中企業求才資料,榨取他人努力 成果,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21. (八九)公處字第216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被處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經營就業資訊網站,不當襲用他公司網站中企業求才資料, 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三、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罰鍰。 事 實 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檢舉人)來函檢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被處分人)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主張事由略以: (一)檢舉人於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在全球資訊網創設「○○」網站(網 址:xxxxx ),提供求職者與求才者之就業資訊與媒合服務,前揭 網站迄今累計上網瀏覽人次已超逾二千二百八十八萬人次,廣受求 職者及求才企業採擇,再從求職者登錄之履歷數等數據得知,檢舉 人亦為目前國內規模最大之人力資源網站。「○○」網站之服務內 容,於求職者方面,可於檢舉人網站上搜尋篩選適合之工作機會, 亦可免費直接線上登錄及維護履歷,檢舉人則根據求職者之履歷資 料,每日提供予委託求才企業進行媒合。前述履歷中關於個人姓名 、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網址、居家聯絡或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皆予 以保密,惟有依約委託檢舉人求才之公司,方得查詢瀏覽求職者之 詳細個人資料。於求才企業方面,檢舉人針對求才企業提供「動態 人力資料庫」、「迅速上網」、「瞬間以電子郵件傳送求職者資料 」、「篩選人才名單傳送」、「VIP 專屬查詢頁」等服務,其中檢 舉人於委託企業求才啟事刊登之二十四小時內,即以電子郵件傳送 資料庫中求職者詳細履歷予委託求才企業;求才企業亦可經由檢舉 人提供之密碼,上VIP 專屬網頁,查詢人才資料庫中之所有求職者 之詳細履歷資料。 (二)被處分人經營之「○○」人力銀行網站(網址:xxxxx )於八十九 年三月十三日開站,被處分人以購買「○○週報」求才廣告版面, 贈送「○○」網路求才版面之行銷活動方式,使求才企業享有於網 站上免費刊登求才訊息以及企業本身資料。觀之被處分人於同年三 月二十四日推出之「○○週報」創刊號雜誌,該雜誌計有一百九十 二頁之頁面,皆放置大量工作機會,每頁頁底則記載「欲知更多內 容請上○○網站」等語,根據該雜誌內頁「職務廣告免費刊登大放 送」所揭,可知被處分人應係指在徵得求才企業之同意下,始為刊 登,顯不包括未經徵得求才企業之事前同意,而擅自自他人網站複 製求才資料。 (三)檢舉人以及檢舉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等四家公司,均未於被處分人之「○○」網站刊登求才資料,惟該 等公司於檢舉人「○○」網站刊登之企業求才資料,卻遭被處分人 複製於「○○」網站之求職專區,而檢舉人之客戶○○公司,因「 ○」字較為特殊及該公司福利制度欄「We provide execlland.... ..」應係「excellent 」之誤,與被處分人網站上所刊登該公司之 求才資料,錯誤均屬相同,實足以認定被處分人有複製檢舉人網站 中企業求才資料之行為。 (四)提供檢舉人與被處分人於網站上登錄上開公司之企業求才資料,以 及○○公司及○○公司出具之聲明書為證,表明該等公司並未於被 處分人設立之網站刊登企業求才資料。 二、案經函請被處分人就其被檢舉不當複製他事業人力銀行網站乙事,提 出相關事證及書面答辯資料,內容略以: (一)該公司係創立於民國八十九年初,創立之初係以週報為主網站為輔 之方式,提供求才者與求職者新式人力媒合服務。關於媒合之方式 或由該公司提供密碼予求職者,由其自行將個人基本資料及履歷表 登錄於人才登記資料庫,並可直接更新及寄送履歷表予求才企業, 抑或由電腦自動依求才企業與求職者之條件予以媒合,如有適合之 對象,該公司亦會依求職者指定之聯絡方式,主動提供面試機會。 上述對於求職者之服務,並未收取任何費用。 (二)求才企業需與該公司簽約或自行於網站上登錄,始能成為會員。倘 成為會員後,該公司將提供求才企業ID及密碼,由其自行登入資料 庫,逕自對其公司資料暨所需職缺加以修改,而被處分人除將求才 資訊刊登於酷才週報外,並於網站上進行媒合服務,若有符合需求 者,即告知求職者之資訊供求才企業參考。 (三)被處分人求才企業資料之來源,或有求才企業自行登錄,或有求才 企業主動以電話告知客服人員所輸入,或由該公司兼職人員至求才 企業所設立之網站求才區中,重新編輯後輸入資料庫,或對於社會 上公開之求才資訊,予以整理分析後輸入,亦有透過商業司之網站 查詢各公司行號登記基本資料,再以電子郵件等方式一一告知該等 公司本網站提供求才資料之免費試用服務。 (四)關於○○公司等四家公司求才資訊來源乙事,被處分人主張:「○ ○」網站刊登○○等四家公司之求才資訊來源,如前所述之各種途 徑,不限於由廠商提供,亦包含被處分人所聘用之兼職人員主動針 對已公開之求才資訊加以蒐集整理後,自行以適當語句編輯輸入資 料庫,然確實資料的資料來源究係以何種途徑取得,已難查證,惟 絕非直接以電腦拷貝(COPY)指令到檢舉人網站拷貝,而混充該公 司資料之行為。嗣經查證比對上開四家公司求才資料,發現與檢舉 人網站內容均有出入,且網站格式與檢舉人風格亦有不同,實難謂 該公司網站有以複製檢舉人網站中企業求才資料之行為。 三、另本案檢舉人曾提出○○公司及○○公司等二公司出具之「聲明」, 內容表示該等公司並未於「○○」網站刊登求才資料,玆為釐清案情 ,爰請該等公司提供相關書面說明及具體事證資料到會,內容略以: (一)○○公司:本公司僅於「○○」網站刊登企業求才資料,從未接受 被處分人所提免費刊登求才服務,亦未自行登錄求才啟事,且無另 外委託其他人力銀行網站刊登求才啟事,爰為顧及求職者權益,始 出具聲明書。 (二)○○公司:本公司僅與○○訂定付費委託求才協議,委其代為刊登 求才資料於「○○」網站,本協議終止日期為八十九年九月十日。 本公司未曾委託被處分人刊登求才廣告,亦未逕自登錄求才啟事, 惟有求職者來電表示曾於酷才週報觀看本公司求才啟事,因不瞭解 該公司之業務性質,唯恐求職者不查而有受騙之虞,始出具聲明書 。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係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性規定,至系 爭行為是否構成不公平競爭,可從交易相對人間之交易行為,以及市 場之效能競爭是否受侵害加以判斷。若事業以欺騙或隱瞞重要事實等 引人錯誤之方法,致使交易相對人與之交易,或使競爭者喪失交易機 會,則已構成欺罔行為;另若事業之行為已違反效能競爭原則,對於 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之競爭者而言,已構成顯失公平,而使市場上 公平競爭本質受到侵害,如依附他人聲譽、依附他人著名廣告、不當 模仿他人商品或服務之外觀或表徵及利用他人已投入廣告行銷之努力 或成本,而推展自己商品之銷售等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行為(即俗稱 「搭便車」行為),該等行為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當論違反公 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是若業者未投入相當之努力爭取客戶, 而以榨取他人網站之企業求才資料之方式,藉以擴充己身網站資料, 則涉有欺罔交易相對人及榨取競爭者努力經營成果之不公平競爭情事 。 二、關於被處分人是否涉有榨取「○○」網站企業求才資訊乙節,查被處 分人「○○」刊登檢舉人、○○、○○及○○公司等企業求才資訊為 被處分人所坦承,惟被處分人無法具體說明資訊來源,並稱亦可能是 被處分人所聘用之兼職人員自行將已公開之企業求才資訊輸入資料庫 。經審酌○○與○○公司函覆本會表示僅於○○網站刊登企業求才資 料,未曾接受被處分人所提免費刊登求才服務之意見,以及被處分人 「○○」與檢舉人「○○」網站均將美商○○公司福利制度欄中之「 excellent 」誤植為「excelland 」等事證,被處分人縱非直接複製 檢舉人所經營之網站企業求才資料,仍洵堪認定被處分人榨取檢舉人 之努力成果,將被處分人「○○」網站刊登之企業求才資料據引為己 身網站資料,業已侵害市場效能競爭本質,具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 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 定。 三、綜上論結,本案被處分人由「○○」網站榨取企業求才資料,混充為 自身網站之企業求才資料,藉以招攬更多求職者,以增加自身交易機 會並增進廣告收益之行為,核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行為,足以影響 價格、品質、服務等效能競爭本質為中心之交易秩序,並對其他遵守 公平競爭本質之競爭者而言,構成顯失公平,而具商業競爭倫理之非 難性,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另經審酌被處分人行 為動機、對市場交易秩序之影響程度、預期不當利益、違法行為持續 期間及違法後態度等因素,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 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