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無法履行責任時之處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04.26. (80)臺勞動三字第0986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0年4月26日
    事業單位歇業時,雇主逃匿無蹤,或由於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 之原因致無法簽署齊全時,經由當地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得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三 分之二委員代表簽署即可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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