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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6.05.21.北市法一字第096309933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五十三條(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 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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