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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司類 經濟部 110.07.19. 經商字第11000641250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八十三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一項議事錄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 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 東依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第二百零五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 不在此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 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 事由之授權範圍。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 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 出席董事會。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 第二百零七條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 前項議事錄準用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

  • 第十七條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 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 理由、迴避情形、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及獨立董事依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出具之書面意見。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 摘要、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 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 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二、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及監察人,並應列 入公司重要檔案,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第十八條
    公司應將董事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 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 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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