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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2.10.28. 法律字第10203511930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對管轄權之有無之處置)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 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

  • 第二十九條(辦理菸酒分裝銷售之證明文件)
    菸酒製造業者辦理菸酒分裝銷售,以不改變原品牌為限,且應取得原廠授權之證明文件。該 授權文件應載明授權分裝之數量、分裝之比例與方法及授權使用之標籤。 輸入供分裝之菸酒者,於報關時應檢附生產國政府或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原產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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