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類
海洋委員會 112.11.02. 海保字第11200111811號公告
中央法規
- 海洋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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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海洋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執行機關,指海岸巡防機關。 本法所稱協助執行機關,指協助辦理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之軍事、海 關或其他相關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海域管轄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