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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部長、政次及常次之設置)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 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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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組織
中華民國17年3月30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252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八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700418622號令發布定自107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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