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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選務人員,指不能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之下列人
員:
一、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
二、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
三、未具現任公教人員身分之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
四、投開票所管理員、監察員及預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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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民政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人字第1123750229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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