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國際文教
中華民國91年11月27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教育部臺教文(一)字第1080126761B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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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補助原則:
(一)視活動規模、預期效益及本部預算情形等酌予核定補助金額,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二)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單位辦理性質相同案件,以補助一次為限。
(三)一次提出多年期計畫者,以補助第一年經費為原則,第二年起由申請單位自行編列
或籌措支應,本部不再補助。
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者,補助經費應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不足部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補助對象自行編列
或籌措支應;其補助比率如下:
(一)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財力分級屬第二級者: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
(三)財力分級屬第三級者: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四)財力分級屬第四級者: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五)財力分級屬第五級者: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 [修正]
-
八、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經費之支用,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其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備
文檢附成果報告(如附件四)、經費收支結算表(如附件五之一)、經費收支報告
表(如附件五之二)、國際參與人次統計表及相關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