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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之一
海外臺灣學校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 事件,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海外臺灣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學生,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 二條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其救濟依當地國法令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僑民教育
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1112502690A號、外交部外條法字第1110107962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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