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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補助資格:大學校院招收(包括分發及考試)研究所僑生人數五人以上者,得於每 年十月三十一日及三月三十一日前(文到日期),將當學年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修讀學 位之研究所僑生人數(不包括已獲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送本部核配優秀僑生獎學金 補助款,逾期不予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僑民教育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教育部臺僑字第1000050384B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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