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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僑民教育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122501943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至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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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補助原則:
      (一)補助資格:大學校院招收(包括分發及考試)研究所僑生人數
         五人以上者,得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及三月十五日前,將當學年
         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修讀學位之研究所僑生人數,送本部核配
         優秀僑生獎學金補助款,逾期不予辦理。
      (二)補助名額:本部依年度預算及各校人數情形核配名額。
      (三)補助額度:每生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四)已領取我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者,不得重複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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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補助對象: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於大學校院研究所就學之優
      秀僑生。
      大學校院應自行訂定核給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相關規定(含申請方
      式、獎學金額度、審核基準及程序等),並上網公告,擇優核獎。
      大學校院設置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得視實際需要編列配合款辦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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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撥款及核結方式:
      (一)撥款:各大學校院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四月三十日前,依
         本部核配補助款金額,備據報本部請領經費,逾期不予辦理。
      (二)核結:獲本部補助之各大學校院,應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
         後二個月內,備文檢附該補助款之經費收支結算表及受獎學生
         名冊送本部辦理核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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