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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組織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288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五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身體、病理及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六、法醫人員之培訓。
    七、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 [修正]
  • 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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