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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交通/公路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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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49年7月28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750078761號令修正發布第八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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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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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條
遊覽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應停置車庫場內待客包租,不得外駛個別攬載旅客、開駛固定班車或擅自設置營業 所站。 二、承辦機關、學校或其他團體交通車,應於事前檢具合約書副本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三、機關、學校、旅行業及導遊人員對包租遊覽車依規定所為查核,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 。 前項第一款車輛出租時,應據實填載派車單(如附表六)及簽訂書面租車契約,屬由旅行業 承租搭載所屬觀光團體旅客者,其契約內容並不得違反交通部公告之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除出車前已至公路主管機關之網路資訊平台填載派車單者,得免隨 車攜帶外,派車單應隨車攜帶;其派車單及租車契約並應至少保存一年供公路監理機關查核 。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