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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交通/公路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49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05564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之一條文及第三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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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汽車燃料使用費按附表(一)及附表(二)之各型汽車每月耗油量及費額,由交通部委任 公路總局或委託直轄市政府及其他指定之機關分別代徵之,其費率如下: 一、汽油每公升新臺幣二點五元。 二、柴油每公升新臺幣一點五元。 前項耗油量,按各型汽車之汽缸總排氣量、行駛里程及使用效率計算之。 第一項受交通部委任或委託之機關,得再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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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之一
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之 營業用汽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免徵汽車燃 料使用費。 前項之營業用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減徵百分 之五十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為配合行政院因應國際油價大幅波動各部會補助特定弱勢族群配套措施,交通部得參酌油 價變動情形,減免第一項之營業用汽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其減免期間及減免額度由交通 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