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組織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行政院院授人綜字第1101000967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一點,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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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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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工友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經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併計休假年資。 前項人員於改僱為工友時年資未銜接者,得按受僱當月至年終之在 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併計年資依第十點核給休假。 第一項人員於改僱為工友時年資銜接者,改僱當年之休假不得重複 核給。改僱前之休假給假日數與工友休假給假日數不一致者,改僱 當年度之休假日數,分別按在職月數比例分段計算(改僱當月以工 友身分計算),再行加總後,在不重複核給原則下,扣除已實施之 休假日數,所餘休假日數依第十點核給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