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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行應每年以現場實地稽核之方式,稽核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
計畫實施情形。
本行為辦理前項稽核,應訂定稽核計畫,其內容包括稽核之依據與目的、
期間、稽核小組組成方式、保密義務、稽核方式、基準及項目等與稽核相
關之事項。
本行決定前項稽核之基準及項目時,應綜合考量我國資通安全政策、國內
外資通安全趨勢、過往稽核成效及稽核資源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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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央銀行/組織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中央銀行台央資字第1100014883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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