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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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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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任用,依本章 以考試定其資格。
前項考試,應以公開公平方式行之,由主管機關視農田水利會實際用人需求,統一舉辦。
主管機關得將考試業務,委由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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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主管機關為舉辦考試,應組成考試小組。考試小組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五人,由主管機關
邀集下列人員擔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一、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人員三人至五人。
二、專家學者三人。
三、各農田水利會代表十七人。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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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本規則所定應試資格者,得依本規則應試。但有
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試: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農田水利會職務或其他職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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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農田水利會職員之考試,其類科包括三等十級灌溉工程人員、灌溉管理人員及一般行政人員
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附表一所列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
學程、類科畢業,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灌溉工程人員考試:
一、任職農田水利事業工作一年以上。
二、曾修習灌溉相關課程,合計至少二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取得丙級以上農田灌溉排水技術士證照。
前項第一款工作年資採計,以任職之勞保年資為準。
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灌溉管理人員及一般行政人員考試應考資格如附表二。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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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第十二條考試及格進用人員應受各該次考試簡章 規定服務年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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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各農田水利會應於無適當之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時,始得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符合第
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資格之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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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考試及格之初任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及格者予以正式任用。
前項試用期間之年資應併入服務年資計算之。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為試用不及格:
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
二、有本規則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
三、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
四、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送由會長核定;其考核不及格者,於會長核定前
,應先送人評會審查。
人評會辦理前項審查時,應調閱有關平時試用紀錄、案卷及查詢有關人員,並應通知考核不
及格人員陳述意見。
試用不及格人員,自會長核定之日起解職。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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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農田水利會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得以前任農田水利會
有案之同職等或高職等職務,合併計算。但以調任並繼續任職者為限。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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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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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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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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