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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83年10月21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513871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八條之三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520361號函)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八條之三

    上櫃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其子公司於本國證券市場申請掛牌者,如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準用第八條之二規定: 一、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申請掛牌子公司及其他已於國內外主板掛牌 交易之子公司之經會計師查核之合併或個體擬制性財務報表所示之擬 制性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均較其同期合併或個體財務報表所示之營 業收入(含停業部門)或營業利益(含停業部門)衰退達百分之五十 以上。 二、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包括申請掛牌子公司及其他已於國內外主板掛牌 交易之子公司之經會計師查核之合併或個體擬制性財務報表所顯示之 擬制性營業損失,均較其同期合併或個體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損失( 含停業部門)為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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