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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中華民國75年1月24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354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十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
    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考試錄取
    、及格資格。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有洩題或舞弊之情事致考試發生不正確結
    果,無法判定全部或部分應考人應否錄取時,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全
    部或部分應考人之考試不錄取、錄取或考試及格資格,並得就全部或部分
    應考人,重新辦理涉及洩題或舞弊科目之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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