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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公務人員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二種。高等考試必要時,得按學歷分級舉行。為適 應特殊需要,得舉行特種考試,分乙、丙、丁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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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考試/考選/試務通用
公務人員考試法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75年1月24日
中華民國84年1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175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刪除第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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