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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5-2024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環廢字第1093077068號函訂定全文十二點,自函頒日生效
  • 為達「資源全回收、垃圾零廢棄」環保願景,本市焚化底渣自九十四年起全數委外再利用處 理。 為配合國家循環經濟政策及推動公共工程使用再生粒料,行政院責成交通部、內政部、經濟 部(含國營事業)等各部會及各地方政府等均應共同提出去化需求量,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以下稱工程會)進行盤點。鑑此,工程會已成立「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跨部會推 動小組」,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頒有「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且工程會 及本府亦訂有公共工程施工規範供工程主辦單位依循辦理。故為配合中央政策,推動本市焚 化再生粒料於本市再利用,以減少天然資源開採,拓展底渣再利用用途,故訂定本市焚化再 生粒料推廣使用作業要點。本要點共十二點,訂定重點如下: 一、第二點明定焚化再生粒料由環保局統籌運用及供料。 二、第四點及第五點明定成立跨局處推動小組及審議再生粒料使用情形等。 三、第七點明定本市公共工程使用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者,應使用本市焚化再生粒料取代 天然粒料摻拌比例達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第八點明定工程主辦單位應優先使用本市焚化再生粒料納入工程規劃,並應估算使用數 量及年度,送推動小組審議或備查。 五、第九點明定管線道路挖掘工程主辦單位應提具環保局審核之證明文件,併送道路主管機 關審核通過後,始得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 六、第十一點明定焚化再生粒料應用相關規定。 七、第十二點明定工程主辦單位應將焚化再生粒料使用相關事項納入採購契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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