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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僑民教育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080143702B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十八條

    各校應定期舉辦僑生新生入學講習、個別輔導、僑生轉系(科)、學業輔導、寒暑假期課業 輔導、講習或集訓及僑生課外活動。 對於國語文或基本學科程度較低僑生,應由各校分科開班實施課業輔導。 大學僑生入學後,因學習適應不佳,經學校輔導並徵得僑生同意後,得於當學年度第二學期 註冊前,向學校辦理休學,並經由學校申請轉至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實施課業輔導,輔導期間 應繳費用依照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收費規定辦理;輔導期滿後,回原學校復學,輔導期間所修 課程,不得列入學校畢業學分或要求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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