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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七十八條(處務規程)
各級法院及分院與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之處務規程,分別由司法院與法務部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法務/處務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70452116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條文,自107年5月25日施行(原名稱: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