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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91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增訂第17-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25596號令發布第17條定自99年5月10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121號令發布第17-1條定自99年6月3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4條第1、2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3、6~10項、第17-1條第1、3~6項、第18條、第19條第1~4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34條、第4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1.
  • 法務部 114.04.10 法律字第11403503640號函
  • 有關民眾放棄原住民身分後之姓名登載問題,依民法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若原住民傳統姓名與父母漢姓不同,需變更。放棄原住民身分後,若因姓名變更影響未來身分回復,需由原民會政策決定。戶籍登記實務上,不主動變更者,可依戶籍法或行政執行法處理
2.
  • 環境部 113.09.18 環部空字第1131058917號函
  • 固定污染源未依規定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而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執行裁處,於下達停工命令後,應落實執行停工命令,且應持續稽查;倘公私場所不遵行停工命令,主管機關應將公私場所負責人移送刑事偵辦
3.
4.
5.
6.
  • 內政部營建署 111.10.26 內授營環字第1110818303號函
  • 如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之專任承裝技工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且未於三個月內另行聘僱專任技工者,因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15條並無相關停止營業、撤銷證照之規定,得另依工程契約及其相關規範辦理
7.
8.
9.
  • 法務部 110.05.18 法律字第1100350672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司法實務見解有對於執行機關將人事費用納入估計代履行費用之個案,認為人事費用與執行相關法令之目的間具有必要性及關聯性,且其確係依其執行個案之工時予以估算者,執行機關得命義務人繳納該等人事之代履行費用
10.
11.
12.
  • 法務部 109.02.19 法律字第10903502930號函
  • 有關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對境外電商營業人為停止營業處分,倘營業人不履行停業義務,得否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金等疑義
13.
14.
  • 法務部 107.11.08 法制字第1070252573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7~29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又此一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代履行」,故第29條第1項所稱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執行另有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內人員代為履行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人員
15.
  • 法務部 107.05.02 法律字第10703500190號函
  • 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行政執行法規定「代履行」,第29條第1項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之執行另有規定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之人員
16.
  • 法務部 106.06.02 法制字第106025091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16條規定權限委任、委託,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權限移轉,並應就委任、委託事項具體明確規定,不宜以概括規定為之,亦不得為權限全部委任或委託;另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係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故為符合明確性原則,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立法方式為規範
17.
  • 法務部 106.03.23 法律字第10603500370號書函
  • 未登記工廠因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執行斷電措施,惟租用自用發電設備持續違法從事製造加工,顯見非採取直接強制措施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故主管機關除得依法按次連續處罰鍰至停工為止外,倘經預為告戒逾期仍不履行,必要時自得再斷絕營業所必需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或選擇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方法
18.
  • 內政部 105.10.19 台內戶字第1050436397號函
  • 當事人變更自己姓氏後,已從其姓子女應隨同改姓,如子女未隨同變更姓氏,得書面催告子女申請變更姓氏登記,催告後仍不申請則裁處罰鍰;或由戶政機關限期命子女申請變更姓氏登記,逾期未變更者處以怠金,戶政機關亦可直接為變更登記
19.
  • 法務部 105.09.22 法律字第10503510620號函
  • 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意旨明確,子女姓氏選擇權雖為憲法所保障基本人權範疇,仍僅能選擇從父姓或母姓,不得從第三姓,基於此原則,父母變更自己姓氏後,已從其姓子女應隨同改姓,此乃該條規定當然解釋
20.
  • 法務部 105.09.07 法律字第10503513460號函
  • 自助洗衣坊就「不得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義務不履行,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採取「限制使用動產」直接強制方法,惟其所負義務內容尚不包括「停止營業、停工、歇業」在內,故仍不得依「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21.
  • 法務部 104.12.18 法律字第1040351539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所指「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係指業務監督之上級機關,另代履行費用屬同法第2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義務人經移送行政執行後,其就執行命令或執行方法等有所不服聲明異議,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22.
23.
  • 法務部 103.12.22 法律字第1030351429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第3、27、28、29條、區域計畫法第21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參照,縣(市)政府為避免坑洞遇雨恐成水池而影響公共安全或有造成災害之虞,依比例原則如認有加設圍籬必要時,自得採行間接強制執行方法,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先行設置防護圍籬,作為代履行方法之一
24.
  • 法務部 103.07.31 法律字第1030350888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27~29、32條規定參照,所稱「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係指執行機關已優先採行間接強制執行方法,惟義務人仍拒不配合代履行,或課以怠金,仍不履行原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致間接強制顯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即可,斟酌實際情況轉換為直接強制;另行政執行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執行機關應以適當方法為之,以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維護
25.
  • 法務部 103.01.07 法律字第1020351494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27~29條、土地徵收條例第28條規定參照,該條例所定「遷移」法定義務如屬得由第三人代為執行者,自得依法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但該條例未明定得「廢棄」徵收範圍內物件,基於比例原則,執行機關應以適當方法為之,以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維護,因此尚不得逕將物件以廢棄物處理
26.
  • 法務部 101.05.24 法律字第1010004421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第27、28條及建築法第77條之4等規定參照,如檢查機構指派檢查員時,違反不得指派義務或檢查員違反規定從事檢查,經主管機關發覺,且檢查工作尚在持續進行中,主管機關即得作成行政處分要求限期履行,如逾期仍未履行時,即得處以怠金,以督促其履行
27.
  • 內政部 100.06.14 台內營字第1000107383號函
  • 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相關規定,處分機關依據都市計畫法第79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等規定裁處停止使用、停止供水供電等處分,其性質非屬裁罰性行政處分,亦非屬勒令歇業
28.
  • 法務部 99.07.13 法律字第0999019924號函
  • 關於父親依法變更其姓氏時,原從父姓之子女自應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其姓氏登記;如未申請變更者,經戶政機關限期命其申請變更登記,該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等規定,處以怠金促其履行其義務
29.
  • 內政部 99.03.04 台內營字第0990801544號函
  • 經拍賣取得不動產之區分所有權人如非違法狀態之行為人,主管機關雖不應將其列為課處罰鍰之對象,惟得就具有實質管領力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課予「限期改善」之義務
30.
  • 法務部 98.07.23 法律決字第0980018233號書函
  • 關於「代履行」係指義務人依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其他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逾期仍不履行,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31.
  • 法務部 98.03.24 法律決字第0980001236號書函
  • 有關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行政執行,以人民依行政處分或直接依法令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前提,如依行政處分或依法令未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自不得逕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規定執行,行為人違反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經主管單位限期改善及令其停止開發、販售,行為人不履行該等義務時,自得處以罰鍰;惟得否收繳、註銷該公司之殯葬設施設置許可及建築執行,應視該公司是否依行政處分或直接依法令負有繳回註銷之義務而定,事涉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及事實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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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法務部 80.10.18 (80)法律字第15674號函
  • 按行政執行法第四條明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該管行政官署得處以罰鍰:一、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非官署或第三人所能代執行者。二、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又「進口或國產三○○公克以下罐裝及軟管裝含有機溶劑之強力膠內銷,須添加芥子油○.三%W/W」並經貴部(經濟部)以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經(64)工三○五四九號函公告有案。從而製造商或經銷商違反上開公告規定,販售未添加芥子油之三○○公克以下小包裝強力膠,主管機關自可適用前揭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處以罰鍰;惟此項處分應依同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非以書面限定期間預為告戒不得行之。
57.
  • 法務部 76.01.23 (76)法律字第964號函
  • 按行政執行上之代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須定相當之履行期間,以書面告戒義務人,義務人不於告戒所定之履行期間內履行義務者,官署得自為義務人應為之行為或使第三人代為之,義務人對於此種執行,負有容認之義務,如加抵抗,官署得以實力強制其容忍(林紀東著行政法第三八八頁參照),本件關於違規使用之建物於強制拆除時門戶深鎖,究應如何處理,似宜視其違規使用內容及其情節,並依執行當時之情況,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之。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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