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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2.
  • 法務部 113.01.05 法律字第11203514830號書函
  •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未經廢止前,其效力仍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之請求權。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從事行政活動,不得將不具事理上關聯之事項與其所欲採取之措施或決定相互結合
3.
  • 文化部 112.07.25 文授資局蹟字第1123007573號函
  • 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文化資產應「適度開放參觀」,嗣後倘未能開放參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定補助並命其返還已發給之補助金額等事項,列為行政處分之附款或納入與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簽訂補助案之行政契約內容,嗣後倘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文化資產管理單位未依法適度開放時,主管機關即得依法予以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命其返還已發給補助金額
4.
  • 銓敘部 112.05.02 部管三字第11255663581號函
  • 銓敘部就「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或受免除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剝奪退休(職、養)金懲戒處分判決確定等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命其繳還獎狀並函送登記備查部分」實務執行事宜之說明
5.
6.
  • 法務部 111.10.18 法律字第111035122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所稱「上級機關」,宜指對原處分機關就該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行政機關而言,自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其就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對之具有行政監督權限者,亦可認為此所稱「上級機關」
7.
8.
  • 經濟部 111.07.05 經授務字第11120105360號函
  •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1項但書第2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
9.
10.
11.
  • 法務部 111.02.09 法律字第11103502700號函
  • 法規就特定之授益行政處分,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在一定情形得予以廢止者,應已就信賴保護及法律安定為抽象之立法裁量,原處分機關自得根據有關規定之授權,為具體之行政裁量,決定是否廢止有關之合法授益處分
12.
  • 交通部 110.09.09 交路字第1100000543號函
  • 動力機械經申請領有臨時通行證後,但實際行駛道路未依規定配置前導、後衛車輛隨行者,可轉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廢止原核准臨時通行證之行政處分
13.
14.
15.
16.
  • 法務部 109.05.06 法律字第10903505840號書函
  • 有關古蹟土地容積移轉案件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申請人得否申請廢止,宜先審酌就申請人已許可得移轉至接受基地之容積是否允許其享有處分權,及是否因廢止而妨礙公益而為決定
17.
18.
  • 法務部 108.07.25 法律字第10803510970號函
  • 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參照,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是否屬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裁罰性不利處分而適用行政罰法,端視處分是否係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不利處分」而定,如屬行政罰法行政罰,則裁罰應適用裁處權時效,惟如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則應屬法規准許廢止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其廢止權行使除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又除斥期間起算,應自廢止原因客觀事實發生後2年內為之,而不論行政機關是否知悉及何時知悉廢止原因發生時點
19.
  • 法務部 108.05.17 法律字第1080350618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22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49、50條規定參照,土地徵收撤銷及廢止程序及要件,土地徵收條例已設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法律適用;又人民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廢止徵收,因攸關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主管機關自應遵循相關法定程序辦理,以落實徵收正當程序要求
20.
  • 法務部 108.01.11 法制字第1080250059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於核准許可後,交付使用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機關有特殊需要而廢止原核准使用之授益處分後收回自用,申請人得請求行政機關為補償;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21.
  • 法務部 107.10.17 法律字第10703511730號函
  • 法務部就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個案變更情形,涉及行政程序法第93條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第123條及附停止條件之行政契約等提供法規諮商意見
22.
  • 內政部 107.08.23 內授消字第1070823482號函
  • 有關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一般處理場所與儲槽場所之幫浦室應如何設置設施使場所無產生爆炸之虞、一棟建築物經認定為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定、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之灌裝平臺四周突出屋簷時如何計算場所安全距離、說明保安監督人場所管理責任強化作為、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一般處理場所之場所範圍認定等執法疑義
23.
24.
  • 法務部 107.02.26 法律字第1070350262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參照,有關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該條第5款所稱「公益之重大危害」,不以廢止具有公益性為已足,必須為防止或除去公益遭受脅迫性損失而有廢止之必要,亦即必須已有或將有具體危險之存在;但不以「公益之重大危害」係受益人所導致為必要,且不以廢止授益處分係「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之唯一方法為限
25.
  • 法務部 107.01.03 法律字第10603516930號函
  • 畜牧業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或第8條規定,究應由何機關裁處及行政執行,應先釐清該法第66條後段應如何解釋及適用,如該規定有意使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不同,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依該條規定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據以執行;如處分機關與執行機關均為同一機關,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成勒令歇業處分,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之
26.
27.
28.
  • 衛生福利部 106.06.27 衛部醫字第1060118601號函
  • 藥師喪失我國國籍,非屬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罪、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依藥師法受廢止證書之處分者,自不得撤銷或廢止其藥師證書;另醫事人員自行歇業,未辦理歇業登記又行蹤不明,基於執業事實已消失,應於醫事管理系統登記註銷,又基於執業登記管理,應公告廢止其執業執照,以維護醫療公共利益
29.
30.
  • 法務部 105.11.28 法制字第10502519890號書函
  • 對於人民自由及權利限制,何種事項應以憲法或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法規命令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輕重而容許合理差異;又因法律制定及修正程序繁複,為適應客觀情勢的變遷,使法律有效執行,得將法律規定原則性事項,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加以補充
31.
  • 法務部 105.06.13 法律字第10503509220號函
  •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所為附負擔之授予利益之合法處分,於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時,原處分機關自得廢止原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
32.
33.
  • 法務部 104.11.05 法律字第10403513970號函
  • 同級之記帳士公會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並存現況乃因縣市合併引起,記帳士法相關規定並未廢止或變更,非屬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情形,另其設立許可之處分在未經廢止前,效力繼續存在,又設立許可屬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廢止與否對公益是否有所影響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宜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審認處理
34.
35.
36.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06.23 農企字第1040221677號
  • 農業用地經核發農用證明,且於該證明有效期間內,如有違規使用情事經查明屬實,原核發機關得廢止已核發之農用證明,另因農用證明係供作為賦稅優惠等用途使用,爰倘有違規使用之情事,自不得再享有上開優惠或興建農舍之權利
37.
  • 法務部 104.03.24 法律字第10403502570號書函
  • 獎章條例第11條規定參照,公務員核頒功績獎章後另因犯罪受法院宣告褫奪公權確定,而須依該條規定繳還獎章,有關廢止原授予公務人員獎章行政處分,應由原處分機關自廢止原因發生後2年內為之,並非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有關行政處分撤銷除斥期間規定
38.
39.
  • 法務部 103.10.08 法律字第10303508450號書函
  • 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參照,行政法上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是否可由他人承繼,應視相關法規內容而定,法規未特別規定者,則應視該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是否具有高度屬人性(一身專屬性)而定,如主管機關認為上述該條第1項規定管制使用,惟經依法賦予該土地權利或識務處分,為非高度屬人性對物處分,似應隨土地所有權移轉而由繼受人承受者,法務部敬表尊重
40.
  • 法務部 103.10.08 法律字第103035107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23、124條、農業發展條例第29條、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2、3、5條規定參照,該標準既將「農業動力用電用戶擅自變更用電用途」明定為電力公司「停止其農業動力用電基本電費減免」法定事由,在該法定事由發生時,電力公司即得依法停止基本電費減免,無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原核發證明文件
41.
  • 法務部 103.06.26 法律字第1030350742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23、124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對於授予利益合法行政處分廢止,基於法律安定性要求,應自廢止原因客觀事實發生後2年內為之,而不論行政機關是否知悉及何時知悉,又廢止原因發生時點,屬事實認定問題,仍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個案適用相關個別法規規定,視個案具體情形本於權責審認
42.
  • 法務部 103.06.19 法律字第103001132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3、117、123條、土地徵收條例第49、51條等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屬普通法性質,倘同一事項土地徵收條例另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是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對於應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要件,另有特別規定,即應優先適用,如非屬土地徵收條例規範對象或未予規定情形,始有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補充適用餘地;另信賴保護原則亦須符合有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等三要件
43.
  • 法務部 103.03.12 法制字第10302506610號書函
  • 地方政府於自治條例訂定營業許可之附款「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規定,涉及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如主管機關僅為避免逾越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所定裁罰種類,將廢止營業許可改以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之附款方式,是否即可認為不具有裁罰性,並非無疑
44.
  • 內政部 103.02.21 台內地字第1030072564號令
  • 需用土地人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撤銷或廢止徵收請求權,其消滅時效係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5年。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者,就需用土地人而言係自原因事由發生日起算5年,就原土地所有權人而言,若原因事由發生日係該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修正前,則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接續計算至10年;如原因事由發生日係於同條項規定修正後,則自原因事由發生日起算10年
45.
  • 法務部 103.01.13 法律字第1030350041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7、50條規定參照,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撤銷或廢止徵收作業中,似係立於徵收作業之執行機關,故僅得會同需用土地人申請,而非徵收關係權利義務主體,其對中央主管機關應無公法上請求權,又事涉主管機關主管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立法意旨,主管機關宜本於權責審認
46.
  • 法務部 102.11.27 法律字第102035126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93、123、125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負有返還義務之人,似應為實際上領取該獎勵金之人,亦即除繼受人出具切結書,承諾繼受前手返還義務外,應不負返還前手所領取造林獎勵金之義務
47.
48.
  • 法務部 102.07.18 法律字第102001193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3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係屬普通法之性質,倘同一事項土地徵收條例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49.
  • 法務部 102.07.12 法律字第1020350787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無特別規定,經類推適用性質相近之其他行政法規或民法消滅時效規定後,該消滅時效期間若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殘餘期間較該條第1項所定5年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適用該項5年時效期間
50.
51.
52.
  • 交通部 101.08.10 交路字第1010024710號函
  • 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前即犯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所列特定之罪,於領有執業登記證後始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於兩年內廢止該執業登記證,倘若係在執業期中犯罪者,除應廢止其執業登記外,並應加重處分吊銷駕照
53.
  • 法務部 101.08.08 法律字第101000962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7、118、121條等規定參照,如核定資遣行政處分,確係因年資計算錯誤而作成,應屬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仍得職權撤銷之,惟仍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是否有違法情事本於職權審酌認定
54.
  • 交通部 101.03.21 交路字第1010005620號函
  •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經其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及公告廢止其登記時,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社員之營業執照及牌照應廢止及註銷。惟有轉社繼續營業必要之社員權益應有所維護,其個人之營業牌照依同辦法第17條規定不予註銷
55.
  • 法務部 101.03.03 法律字第1000025570號書函
  •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參照,該條「附條件同意」並非終局行政處分,又在嗣後作成終局性行政處分前,其效力是否應遭廢止或自動被取代,該辦法未有規範,故其法律性質宜參酌該辦法及相關規定審認
56.
57.
58.
  • 法務部 100.03.18 法律決字第1000004990號書函
  • 參考國內學者及德國通說見解,如行政處分法律效果對處分相對人同時有授予利益及負擔性質而不可分者,應一體適用關於授益行政處分之規定。 又倘屬授益處分之廢止,且經原處分機關審認有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但書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而廢止原行政處分,原則上仍應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
59.
  • 法務部 100.03.17 法律字第1000002566號書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如合法授益處分有所列舉廢止原因時,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又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廢止時,仍應基於合法裁量,不得任意為之,尤應就法律所保障公益與利益妥為衡量,並符合平等、比例等一般法律原則
60.
  • 法務部 100.03.09 法律字第1000000995號書函
  • 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為公法上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權利、利益或增加負擔,即具行政處分性質。又行政處分是否為授益或負擔,並非依處分本身判斷,而是從處分之相對人觀察,視處分係做有利或不利之變更而定
61.
62.
63.
64.
  • 法務部 99.01.19 法律字第0980053092號函
  • 關於國籍歸化事件得否以附款作為追蹤、查核之手段,內政部應先探視國籍法第9條之但書,立法者是否基於國籍歸化之特殊性,所為之相應特別設計,倘若,該事件可為附款,即如當事人已確實喪失原有之國籍,僅未補送相關證明之文件,行政機關是否亦應廢止其歸化許可處分則建請貴部審慎衡酌之
65.
66.
67.
  • 法務部 98.04.29 法律字第0970046837號函
  • 「負擔」係指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之義務而言,受益人如不履行負擔,行政機關得強制其履行。查公設之分割、施設、捐贈似非屬主管機關同意處分之負擔。另申請人尚立有切結書,該切結書之內容是否具備負擔附款性質,亦請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認定;倘非負擔,即無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之適用
68.
  • 法務部 98.04.07 法律決字第0980013239號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行為人所處罰鍰,性質上係屬裁罰性行政處分。所稱特赦交通罰單,如係指撤銷罰鍰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審酌之;若其係指通案免除罰鍰之義務,非有法律依據,不得為之
69.
  • 法務部 98.03.26 法律字第0970038538號書函
  • 旨揭公司所有土地作非工業使用,嗣因同意供他公司作工業使用之事實,致使原核准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若該事實之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危害者,自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規定,廢止該處分;至於是否對公益將有危害,應由原處分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
70.
71.
72.
  • 法務部 98.02.23 法律決字第0980006013號書函
  • 加油站因土地徵收致基地剩餘面積未達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8條所定門檻,如對公益造成危害,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規定,本於職權廢止核准其經營之行政處分全部或一部
73.
  • 法務部 98.02.19 法律字第0980002644號書函
  •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就直轄市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之指定並無廢止指定之明文,惟基於行政監督功能,上級機關既有指定之權,亦當有廢止指定之權限,至應否廢止指定,則仍需就個案事實為合目的性、適當性之審查
74.
75.
  • 法務部 97.09.18 法律字第0970025464號書函
  • 關於授益處分之廢止,法定有嚴格之限制,其目的在於保護利益相對人之信賴,但若該授益處分無拋棄限制且相對人自行拋棄時,則其信賴已不須保護,若無礙公益或第三人利益者,即得廢止
76.
77.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7.08.12 農授水保字第0971851386號函
  • 查水土保持保證金繳保管運用辦法第4條,以提供不動產作為水土保持保證金並不符該條之規定,另水土保持保證金之保證期限已至,雖報完工但未通過施工檢查,經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繳納保證金卻未繳納,可審酌原核發之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相關規定辦理
78.
  • 法務部 97.08.05 法律字第0970024282號函
  • 所謂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對違法處分使其效力歸於消滅,廢止則係對合法處分而言,又原屬違法之建造執照行政處分,因法律變更規定,使原違法之行政處分變成合法行政處分,無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之法理。再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如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應注意是否廢止
79.
  • 法務部 97.07.18 法律決字第0970022392號函
  •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法定情形時,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原處分,若原處分並未限定負擔應履行之期限,則該負擔原則上隨著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而由後手繼受,故現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廢止處分時,即可推斷有不履行負擔之意,因此依同法124條規自其申請不履行負擔時起二年內,處分機關自得本於職權廢止該處分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 法務部 95.10.25 法律字第0950040529號函
  • 婚姻媒合朝非營利公益性服務機構加以規劃部分,法務部意見認如以法令限制婚姻媒合限於非營利公益性,則營利性婚姻媒合業者即屬違法,但仍應依信賴保護原則予以補償
93.
94.
95.
  • 經濟部 95.08.10 經商字第09500597780號函
  •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商業登記法第29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96.
97.
98.
99.
100.
10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1.11 簽見
  • 本案如欲對處分附款內容為變更,因該變更係針對附款本身,而非欲廢止核准大○○煤氣股份有限公司承接臺北市煤氣公司民營之行政處分,故應無行政程序法第123條關於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廢止規定之適用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 法務部 91.09.30 法律字第0910035270號書函
  • 關於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經最高行政法院個案判決而獲准執業,得否依照隨後最高行政法院庭長聯席會議作成之決議文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四七號解釋,廢止已領之執業執照乙案
115.
116.
117.
  • 法務部 91.06.21 法律字第0910023259號函
  • 關於中醫師證書經最高行政法院個案判決而獲准執業者,得否依照隨後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作成之決議文,廢止其已領之執業執照乙案
118.
  • 法務部 91.03.28 法律字第0910006770號函
  • 關於領有僑中字醫師證書者如因最高行政法院個案判決而准予執業,該等人員之執業執照於醫師法第三條第四項條文修正施行後,得否予以廢止乙案
119.
12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26 簽見
  • 有關本案投資興建契約,實務上行政法院就開發契約有認定為私法契約之見解,且本案事實發生於八十五年,行政程序法尚未施行,又該契約第19條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故有約定以私法為準據法之意思
121.
12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7.05 簽見
  • 本案工程既尚於施工中,如發生有危害鄰近社區房屋之公共安全時,建管處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又如發生重大且非拆除不足以保障及維護鄰近社區之安全時,似得命令強制拆除建築物
123.
124.
125.
126.
  • 法務部 90.01.02 (90)法律字第045247號函
  • 經核准徵收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惟僅公告徵收土地,未公告徵收其土地改良物,於該土地因故辦理撤銷徵收時,原所為核准之處分是否仍應予以撤銷或廢止疑義乙案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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