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70101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條文
1.
2.
3.
4.
5.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09.05.22 便箋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市宗教財團法人申請不動產抵押貸款許可時,檢附全體董事連帶保證還款書要求得否予以取消,涉及財團法人法、民法、監督寺廟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6.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5.17 發法字第1080009012號
  • 民眾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雖與其職業或業務職掌無關,然若個人資料可供不特定人瀏覽,恐已逾越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之必要,於蒐集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等規定
7.
8.
  • 文化部 107.04.17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4003號
  • 古蹟等有形文化資產,應經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完成審查、辦理公告後,方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所稱文化資產,其法律性質為對物一般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自指定或登錄公告日起,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並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獎勵補助、罰則等相關規範
9.
  • 法務部 107.03.14 法制字第10702504500號函
  • 行政機關若移轉權限予部落涉及行政程序法部分,部落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係屬公法人,從而與行政程序法「委任」要件未合,又因部落非屬民間團體或個人,與「行政委託」亦不相符,至是否得適用或類推適用地方制度法上之「委辦」規定,應由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意見
10.
  • 內政部 106.08.15 台內營字第1060811205號函
  • 民眾如於市區道路範圍內擅自設置固定式斜坡道,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勒令拆除之並處以罰鍰,若民眾逾期不履行拆除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再處以行政罰
11.
  • 法務部 106.06.05 法制字第106025095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所稱「委託」係指將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至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另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3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該「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並不包含行政罰法裁罰性不利處分
12.
  •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105.06.22 文資物字第1053005922號
  • 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8條、地方制度法第2條規定參照,有關發掘報告完成與否,本屬應就發掘計畫書內容,依事實認定問題,並無審查問題,應由主管機關本其權責針對主管事務依法完成確認及相關程序
13.
  • 法務部 105.01.05 法律字第10403516850號函
  • 地方政府與轄內鄉(鎮、市)公所屬不同行政主體,其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5條「委託」規定,應屬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委辦」
14.
  • 法務部 104.10.16 法律字第10403513090號函
  • 臺北市社會局以房養老實驗方案信託契約,屬讓與擔保契約與管理信託契約構成之混合契約,社會局如就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可否任意終止系爭契約,宜於該契約書中明定;另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等規定,於該契約中得代表臺北市實際管理標的不動產並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15.
16.
  • 法務部 104.06.23 法律字第1040350664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地方制度法第2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所屬下級機關或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不相隸屬其他機關,另「中央委辦」因屬不同行政主體間權限移轉,屬地方制度法規定範疇
17.
  • 法務部 104.06.22 法律字第10400096960號書函
  • 民法第807條、地方制度法第2、14條規定參照,所稱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指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均屬之,又遺失物處理應依上述民法規定辦理
18.
  • 法務部 104.04.21 法律字第10403504690號書函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條等規定參照,鄉(鎮、市)公所不得自行增減聘任人選或不成立調解委員會,且調解委員法定任期為四年,並無得以決議變更法定任期之規定;又鄉(鎮、市)長重新提出應聘人數加倍名單,函請再次審查,管轄法院或分院檢察署是否受理共同審查並遴選,應視調解業務執行情形分別處理;另各鄉、鎮、市對調解委員會委員人數,原可因應地方需求於法定人數範圍內增加遴聘,以應地方調解業務之需求
19.
20.
21.
22.
23.
  • 教育部 103.06.05 臺教授國字第1030042607號函
  • 103.01.29修正地方制度法增訂第83-2條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列為地方自治團體,審酌幼照法第8條規定意旨,地方自治團體為得興辦幼兒園之主體,待前述修正規定施行後,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得興辦幼兒園
24.
  • 法務部 103.01.10 法律字第102035108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47條、地方制度法第2、18條規定參照,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分屬不同行為態樣,同一事件中,個別行為人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應分別檢視,如有違反者,由具有管轄權限機關予以裁罰。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間權責劃分,應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之業務分工決定
25.
  • 法務部 102.12.24 法律字第10203514410號函
  • 土地法第25條、行政程序法15條、地方制度法第2條等參照,如畸零地或小規模以下公有土地處分通案授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核准,免報經行政院核准,雖可節省行政程序,惟授權無相關法律依據,尚不符合「委任」、「委託」或「委辦」要件等相關規定,法理依據有待斟酌,又恐形成被監督者自我核准情形,而與立法目的有悖,故不無疑義
26.
  • 法務部 102.11.28 法律字第102035132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地方制度法第2、18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對於府轄範圍內自然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時,仍屬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具有依該法監督、裁處權責,另所稱非公務機關未區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而有不同規範,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標準並無不同
27.
  • 法務部 102.06.24 法律決字第10203505850號函
  • 公路法第3、6、11、26條項規定參照,有關縣道、鄉道管理、修建工程及養護權責機關為縣(市)政府,且必要時,得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或管理,又得否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委託給鄉(鎮、市)公所辦理或管理,公路法並未規定,此涉及該法有關規定解釋適用及合理性判斷問題,宜詢主管機關意見
28.
  • 法務部 102.06.03 法律決字第1020350577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參照,上級政府委託管淡水河及磺溪二水系流經之轄區,如涉及不同行政主體間權限移轉,非屬上開規定範疇,性質上似屬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所稱委辦事項,故法律適用疑義,宜徵詢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意見
29.
30.
31.
32.
  • 法務部 100.09.19 法律決字第1000023922號書函
  • 參照民法第807條等規定,就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拾得人於受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能領取時,除有同法第806條情形外,警察機關將拾得物逕歸屬於保管地地方自治團體,於法尚無不符
33.
  • 內政部 100.05.06 台內營字第1000803645號函
  • 各縣(局)政府得依據建築法第27條規定,委由非縣(局)政府所在地之鄉、鎮(縣轄市)公所辦理核發建造執照、施工管理、核發使用執照等事項,因其性質係屬委辦,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之適用,故各縣(局)政府於委辦前應以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中央法規或縣自治條例為依據,始得為之
34.
  • 內政部 99.12.24 台內營字第0990810665號函
  • 依中央法規命令及縣自治條例之授權規定,中央或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得將其應辦理之事項交付直轄市、縣市或下級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至於委辦之行政程序可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3項之規定
35.
36.
  • 法務部 97.12.10 法政字第0970183648號函
  • 任職中央機關之公職人員對地方自治事項為適法性監督,不具監督權限,故不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監督之機關進行交易行為之規定
37.
38.
  • 內政部 96.08.31 台內民字第0960137417號函
  •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3項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係以法院判決確定日或選務機關收到市政府函文辦理補選之公文收文日起算疑義
39.
40.
  • 內政部 95.11.09 台內營字第0950806672號函
  •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如欲將違反市區道路條例規定之處罰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因屬不同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移轉而屬「委辦」性質,應於市區道路管理相關自治法規中明定之
41.
  • 內政部 95.05.23 臺內民字第0950085279號函
  • 函囑就臺南縣政府修正「臺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路邊停車場規劃、設置、管理及收費,『由鄉(鎮、市)公所執行』。」表示意見案
42.
  • 內政部 95.05.23 臺內民字第0950085279號函
  • 函囑就臺南縣政府修正「臺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路邊停車場規劃、設置、管理及收費,『由鄉(鎮、市)公所執行』。」表示意見案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 內政部 94.03.09 台內營字第09400817181號函
  • 縣市政府如欲將部分建築管理業務授權由鄉(鎮、市)公所辦理,,因屬不同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移轉而屬「委辦」性質,應以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中央法規或自治條例為依據,始得為之
52.
  • 內政部 94.01.24 台內營字第0940002432號函
  • 內政部以93年11月18日台內營字第0930087610號公告,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營造業之登記管理業務,故有關營造業違反營造業務之處分,即應由地方政府以自己名義為之,並負行政執行責任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 法務部 90.09.21 (90)法律字第021319號函
  • 關於中央主管機關依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委託直轄市政府辦理公司登記業務,直轄市政府將該項業務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其所作成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機關疑義
63.
6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5.30 簽見
  • 「行政院社區總體營造計畫心點子創意徵選活動要點」對市府無拘束力,故仍應由行政院訂定法規命令,依法交付市府執行,但如為顧及社區團體及民眾權益,同意辦理初審作業,亦得與行政院訂定行政契約由市府辦理
6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1.20 簽見
  • 本案如認其屬地方制度法第28條所列舉之自治事項者,自得依上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以資規定,故主管機關為執行市議會審議總預算之附帶意見所擬制定之自治條例,其適法性似無疑義
66.
67.
6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6.22 簽見
  • 公司法為普通法,而設置管理條例為特別法,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之規定,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亦即對捷運公司而言,應優先適用設置管理條例
69.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