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5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1.
  • 法務部 114.04.14 法律字第11403504420號書函
  •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如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調查並公開其經過及結果;或認其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且情況危急時,依消費者保護法在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相關資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均係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事項。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屬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
2.
3.
4.
5.
  • 法務部 111.03.07 法律字第11103504080號函
  • 有關宗教團體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之組織章程,係依據監督寺廟條例、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等規定辦理所管寺廟登記事項業務之文件,屬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之資訊,除已歸檔而應優先適用檔案法外,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則除有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予提供
6.
7.
8.
  • 法務部 109.02.07 法律字第10903502150號函
  • 有關人民申請政府資訊提供事件,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適用疑義。倘具有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籍之國民向公立醫院申請提供之資料,係屬公立醫院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留存於機關內部之資訊者,即有政資法之適用
9.
  • 法務部 108.12.04 法律決字第10803518220號書函
  • 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涉及其營業上秘密,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自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惟對公益有必要者,則不在限制範圍。是否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資訊,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應由機關本於職權判斷
10.
11.
  • 法務部 108.04.29 法律字第1080350348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規定參照,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公開事宜,應優先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又各地區國稅局編訂之「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行政規則,似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9條第1項所定應公開予納稅者知曉之稅捐法令,惟此涉及該法解釋適用,應由主管機關探求立法意旨後,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12.
  • 法務部 107.10.03 法律字第10703513420號函
  • 為因應年金改革大量復審決定書刊登公報,應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3條所定「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公布於機關網站」,係指應將全文同時以上開二種方式公布,抑或係指經上開二種方式,可結合聯結知悉全文即可,因涉該法解釋,主管機關依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13.
14.
15.
  • 法務部 106.02.13 法律字第10603502090號函
  • 民眾申請閱覽、抄錄及複製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案件資料,政府資訊保有機關就案件現場勘查紀錄,除去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部分後,其餘土地資料、檢核項目及量測項目等部分欄位紀錄內容,僅屬意思決定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時,自應公開或提供
16.
  • 法務部 105.11.04 法律字第10503516390號書函
  • 公營事業機構如有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者,就其受託事務範圍內,仍視同政府機關,而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另政府機關因補助公營事業機構取得之相關資訊是否因申請而提供,應檢視是否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或第9款所定情形
17.
  • 法務部 105.10.26 法律字第10503513560號函
  • 對於未具申請權之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地區人民申請應用典藏檔案史料,得否比照平等互惠精神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關於資訊公開限制等規定,訂定相關規定作為執行依據,係屬主管機關裁量事項,本於權責決定
18.
  • 法務部 105.10.17 法律字第10503514430號函
  • 學校考績會懲處結果之公開或提供,應由資訊保有機關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權衡判斷;另學校考績會事件調查報告,倘有屬行政機關意思決定基礎事實或資訊文件,而非函稿或簽呈意見等內部作業文件,因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之
19.
  • 法務部 105.06.22 法律字第10503509900號書函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等資料,如僅記載申請人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拒絕提供外,申請人有請求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權利;若有他人資料,如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得不予提供,但若可將公開或不予提供事項予以區隔,已足以達到保障隱私者,即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20.
  • 法務部 105.04.19 法律字第10503506260號函
  • 民間團體函請提供政府機關提供個人資料,如經機關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即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應注意同法第5條規定所揭示之比例原則,且如機關認其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而對侵害之隱私較為輕微者,自得公開該等資料
21.
  • 法務部 104.10.29 法律字第1040351362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政府資訊,如已歸檔者則屬檔案法所稱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倘非屬檔案,縱非屬應主動公開資訊,除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符合該法第9條第1項資格者,亦得請求提供
22.
  • 法務部 104.09.02 法律字第10403507770號函
  • 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者似不限以「機關核定」形式為限,另文書處理手冊規定第76點第1款規定文字屬規範內部一般性規定,與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屬不同範疇
23.
  • 法務部 104.07.29 法律字第10403509360號函
  •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規定得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者,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因不符前述要件,自不得適用前法規定
24.
  • 法務部 104.07.07 法律字第1040350765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4條、檔案法第1條規定參照,如民眾擬申請公營事業機構改制前政府資訊,應得向承接或繼受原公權力業務機關申請,又如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府資訊屬業經歸檔管理檔案,因檔案法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
25.
  • 法務部 104.06.05 法律字第104035011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18條及檔案法第17、18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如有特定情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政府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且已存在之資訊屬檔案法所稱檔案時,自應優先適用該法規定處理,如非屬檔案,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處理
26.
  • 法務部 104.04.27 法律字第1040350507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5條、檔案法第17、18條規定參照,社團法人申請政府機關提供統計數據及作業表格、流程及辦法資料,如係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且已存在資訊,如已歸檔則屬檔案法所稱檔案,自應優先適用該法處理;如屬政府資訊,則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亦即就人民申請政府資訊案件,除依上述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予提供
27.
  • 法務部 104.03.13 法律字第1040350282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5條、檔案法第17、18條規定參照,社團法人申請提供近三年為偵辦刑案向網路業者索取網路個人資料或要求移除網路言論等統計資料,如主管機關審認屬檔案法檔案,自應優先適用規定處理,如非屬檔案而係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且已存在資訊,則屬政府資訊,依上述規定,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
28.
  • 法務部 104.01.16 法律字第1040350017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9條規定參照,條例第9條規範目的應係賦予補償基金會向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調閱文件及檔案權限,俾利調查裁判情形,依該條第3項文義,係將文件及檔案用途限於調查裁判情形,惟此一用途限制是否亦有禁止公開之意,宜由主管機關就立法意旨加以釐清,倘經審認有禁止公開之意,即屬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倘無禁止公開之意,則就相關文件及檔案公開,即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29.
  • 法務部 103.12.22 法律字第10303514560號函
  • 如將國軍人員之個人懲罰紀錄提供予他行政機關轉提供予民間企業,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一規定方得利用。又民間企業查詢有關個人隱私之政府資訊時,應由行政機關視該資訊是否為檔案,非屬檔案者,除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30.
  • 法務部 103.05.20 法律字第1030350560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9條規定參照,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者,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得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31.
  • 法務部 103.04.09 法律字第103035041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檔案法第17、18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兩岸暨港澳事務特定目的蒐集大陸人士申請來臺資料,提供立法委員監督公務機關施政使用,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惟係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惟立法委員請求提供涉及個人隱私之政府資訊時,應視該資訊是否為檔案,分別依上述相關規定決定是否提供
32.
  • 法務部 102.10.02 法律字第10203510920號函
  • 規費法第2、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9、22條規定參照,規費收費原則,規費法既有明定,自應優先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而為適用,又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故政府機關即無政資法適用問題
33.
34.
  • 法務部 102.07.04 法律字第102035042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等規定參照,地政機關依據該規則第24條規定,對於依法得申請閱覽之人,即得提供申請書及其附件,惟其提供仍應參酌該條規定規範意旨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之規定
35.
  • 法務部 102.05.13 法律字第1020350405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9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例第9條第3項觀文義係將文件及檔案用途,限於調查裁判情形,惟此一用途限制,是否即認為亦有禁止公開之意,允宜就立法意旨加以釐清
36.
  • 法務部 101.11.12 法律字第1010021568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18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等規定參照,立法委員辦公室以問政需要為由,請行政機關提供所屬各機關科長級以上人員任職資料電子檔,如無其他法律明定應予提供,則有上述規定之適用
37.
  • 法務部 101.02.08 法律決字第1010050794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18條等規定參照,倘民眾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屬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行政機關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由受理申請提供資訊機關就具體個案判斷
38.
  • 法務部 100.09.22 法律字第1000022498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第2條等規定,該法立法目的之一在保護隱私權,而唯有生命之自然人方有隱私權受侵害之恐懼情緒,已死亡之人已無恐懼其隱私權受侵害之可能,其個人資料已成為歷史,故非在保護之列
39.
  • 法務部 100.03.30 法律字第1000002151號函
  •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利用個人資料如係其他法律明定應公開或提供者,性質上為特別規定,公務機關自得提供之。是商業登記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公開事項雖有部分屬個人資料,但法律已明定應公開,自依該特別規定辦理
40.
  • 法務部 99.10.27 法律字第0999041545號函
  • 有關地方政府辦理BOT案,其申請人所提送申請文件暨簽約廠商之投資執行計畫書可否對外公開,應由該資訊保有機關本於權責,就「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益或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與「不公開資訊所保護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間,予以個案衡量判斷,如認部分資訊確有限制公開事由存在,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僅公開未涉限制公開事由之部分資訊
41.
  • 法務部 99.10.07 法律決字第0999044023號函
  • 有關各機關訂定之職務說明書,其性質究係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之「政府資訊」,抑或為檔案法所稱「檔案」,致人民如何據以申請機關提供資訊之疑義
42.
  • 法務部 99.06.29 法律決字第0999028018號書函
  • 關於將瀆職之公職人員基本資料及事由,刊登於政府公開之資訊,如該個人資料經電腦處理者,持有資料機關提供或公開,係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仍應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但書之規定辦理
43.
  • 司法院秘書長 99.06.29 秘台廳民一字第0990012851號函
  • 以設立公司或發行股票為由,聲請董事或公司於法院繫屬中之民、刑事、執行事件及非訟事件等相關資料,應依相關訴訟及非訟事件法規之規定為之,此類程序法規定即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特別規定
4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9.06.24 北市法二字第099318757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適用疑義,如申請人申請閱覽卷宗之時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內,則得適用,否則,則由主管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或檔案法第18條各款規定辦理
45.
  • 法務部 99.02.26 法律決字第0999007302號函
  • 關於申請人申請提供旨揭之資訊,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自無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之適用,屬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等法律規定審酌之範疇,又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之「政府資訊」,較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為廣,因此,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之
46.
  • 法務部 99.02.10 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書函
  • 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基於人事行政管理之特定目的所蒐集及建立之差旅紀錄,如涉及公務員之個人隱私,是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所規定而得提供,應由貴署依具體個案之情形所涉「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加以衡量判斷之
47.
  • 法務部 98.11.09 法律字第0980036360號函
  • 關於公布於莫拉克風災後未與親人聯繫者之姓名,係於可供一般人識別或判斷失聯當事人身分同一性之程度及必要範圍內,雖然有揭露失聯當事人之個人部分隱私,但有利於各級主管機關結合民間力量協尋失聯之民眾,其適法性應無疑義
48.
  • 法務部 98.07.13 法律字第0980011751號函
  • 政府機關為徵收補償戶個人資料之蒐集及建立保管專戶資料,以利後續土地徵收程序之進行及達成該土地徵收法令所定之通知義務而利用其個人資料,符合土地行政之特定目的,且屬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職掌之必要範圍
49.
50.
  • 法務部 98.01.20 法律決字第0980001643號書函
  • 地政士、專科醫師等專門職業證照登載資料中,有關「證照類別、發照日期、證照有效期限」等資訊,雖屬個人資料而與個人隱私相關,但如有其他法律明定應予公開者,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規定,自應依其他法律之特別規定辦理
51.
  • 法務部 97.08.15 法律決字第0970029764號函
  • 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如屬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行政機關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若對政府機關就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52.
  • 法務部 97.08.05 法律決字第0970018451號書函
  • 消防機關火災原因調查結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限制公開,如不涉及何人涉有公共危險或其他犯罪情形者,即與刑事偵查無涉;但若涉及何人涉有公共危險或其他犯罪情形,即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原則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18條之適用,故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之起火戶、起火處及起火原因等個案具體內容,是否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應由偵查主體之檢察官判斷
53.
54.
55.
56.
57.
58.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