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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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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部 111.07.05 經授務字第11120105360號函
  •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1項但書第2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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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11.02.23 法律字第11103503100號書函
  • 按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因請求權人請求為國家賠償協議成立,或經請求權人依程序訴請賠償獲勝訴判決確定,而依協議或判決為賠償後,得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求償。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後,經法院判決補償相對人,則非國家賠償法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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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7.02.26 法律字第1070350262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參照,有關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該條第5款所稱「公益之重大危害」,不以廢止具有公益性為已足,必須為防止或除去公益遭受脅迫性損失而有廢止之必要,亦即必須已有或將有具體危險之存在;但不以「公益之重大危害」係受益人所導致為必要,且不以廢止授益處分係「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之唯一方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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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03.03 法律字第105035042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監察院就國內地方政府或團體對轄內大型工業建設或嫌惡設施有以回饋金、睦鄰費等名目要求其投資、補助地方建設或活動等,欠缺法律具體授權依據,與未建立有效管理機制等情之審核意見」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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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4.07.17 法律字第10403507120號書函
  • 如受益人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授予利益行政處分時,受益人受領利益法律上原因失其效力,即應負返還所受領給付義務,又就該條第2款情形,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義務與信賴是否值得保護要件應分別視之,縱行政機關未盡調查能事,只要行為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即有該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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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消防署 103.10.27 消署民字第1031115389號函
  •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且非過失犯罪者,如於92年3月26日後申請加入且成為義勇消防人員,係屬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應依據個案情形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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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10.24 法律字第1020351014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9、120條等規定參照,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有三,即須有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信賴表現(人民須有客觀上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而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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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1.12.14 法律字第1010311075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120、126、145條、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第2點等規定參照,該要點就回饋金定義、涵攝範圍及性質與現行法規中「回饋金」涵攝範圍不同,限縮性質「具有『補償』性質」,造成「未具補償性質之經費」適用困難及法律解釋上矛盾,故主管機關宜考量是否修正,以期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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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1.08.08 法律字第101005913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9、120條等規定參照,信賴保護原則要件有三,即須有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信賴表現(人民須有客觀上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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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9.11.30 法律字第0999049530號函
  •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人民權利之保障,除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外,行政法規之變更或廢止亦有其適用。且該原則須具備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三要件,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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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9.01.04 農輔字第0980051519號函
  • 河川公地使用之許可,與租賃不同,係行政機關依職權所為之公法上單方行為。原持有河川公地種植使用許可書以非農會會員身分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其農保資格繼續保持至許可書所載使用期限屆滿,但非以自有農地從事農作者,不適用之
19.
  • 法務部 98.11.06 法律字第0980039425號函
  • 關於地方民意代表身分屬性如修法改為「有給職」,且自修法完成時該屆即生效,對原以一般身分任地方民意代表者之權益較無影響,但對於領有公務員月退休金而擔任地方民意代表者,可能有所損害,因此應避免自修法完成時該屆生效,以杜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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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8.04.07 法律決字第0980013239號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行為人所處罰鍰,性質上係屬裁罰性行政處分。所稱特赦交通罰單,如係指撤銷罰鍰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審酌之;若其係指通案免除罰鍰之義務,非有法律依據,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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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7.08.05 法律字第0970024282號函
  • 所謂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對違法處分使其效力歸於消滅,廢止則係對合法處分而言,又原屬違法之建造執照行政處分,因法律變更規定,使原違法之行政處分變成合法行政處分,無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之法理。再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如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應注意是否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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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7.03.17 法律決字第0970008640號書函
  • 有關平地景觀造林計畫及全民造林計畫所發造林獎勵金,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規定,須由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經由一定程序而為審核發給,應屬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該處分有無瑕疵,當事人有無信賴值得保護,是否符合撤銷期間等,應由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就職權調查事實依規定要件審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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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6.11.27 法律決字第0960038653號書函
  • 關於追繳彰化縣衛生局秘書前已支領之主管加給,有無行政程序法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是否得對追繳該秘書前已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部分給予合理補償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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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部 95.08.10 經商字第09500597780號函
  •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商業登記法第29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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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1.25 簽見
  • 有鑑於社會救助法之修正內容並無過渡期間之相關規定,依釋字第525號解釋意旨及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3款第2目之規定,主管機關就社會救助之地方自治事項訂定過渡期間,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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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1.09.30 法律字第0910035270號書函
  • 關於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經最高行政法院個案判決而獲准執業,得否依照隨後最高行政法院庭長聯席會議作成之決議文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四七號解釋,廢止已領之執業執照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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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1.03.28 法律字第0910006770號函
  • 關於領有僑中字醫師證書者如因最高行政法院個案判決而准予執業,該等人員之執業執照於醫師法第三條第四項條文修正施行後,得否予以廢止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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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9.10 簽見
  • 受益人因善意信賴行政處分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本案市府社會局擬對墓地使用申請書無加註使用年限規定之個案,通案減免公立靈骨樓(塔)之規費,作為損失補償方式,於法似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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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0.08.29 台九十內營字第9085154號函
  • 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並經買賣移轉登記於第三人,經查該建築基地有重覆使用之情事,應依事實認定有無行政程序法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並依法核處
5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7.05 簽見
  • 本案工程既尚於施工中,如發生有危害鄰近社區房屋之公共安全時,建管處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又如發生重大且非拆除不足以保障及維護鄰近社區之安全時,似得命令強制拆除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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