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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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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9.06.24 法律字第10903506710號函
  •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除行政罰法第42條所定7款情形之一者外,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對已入監服刑之人通知陳述意見時,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送達,通知該入監服刑人提出陳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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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9.05.06 智著字第10900018410號
  • 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所稱之「整理」須有「修補缺漏、校正錯誤或標點符號之考證,且投入相當精力」,而將古代經文利用剪輯工具或小畫家等電腦軟體排版製成之物件,不符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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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消防署 106.10.25 消署企字第1061118771號函
  • 消防機關係以舉發時之違規行為人為受處分人,受舉發之法人於裁處前變更管理權人,對裁處對象並不生影響。若上開法人於限期改善後舉發前,或連續處罰程序中變更管理權人者,則視個案具體事實,擇定應對變更前或變更後之管理權人為裁處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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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11.30 環署空字第1050097954號
  • 關於公私場所依法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審查核算並通知其審查結果,故主管機關逕依查驗結果重新核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核定其應繳空污費,仍應將審查核算結果通知公私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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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消防署 103.10.27 消署民字第1031115389號函
  •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且非過失犯罪者,如於92年3月26日後申請加入且成為義勇消防人員,係屬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應依據個案情形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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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0.11.01 台內防字第1000210500號
  • 性騷擾事件倘經行政調查成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應進行裁罰,則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又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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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 100.05.03 臺學審字第1000072237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自審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所為處分,並非學校作成限制或剝奪相對人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應無適用該條所定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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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9.02.05 農授水保字第0991870318號函
  • 在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設墓埋棺,行政機關應調查事實證據並賦與當事人陳述意見始得裁罰。又開挖僅為埋葬屍體過程之一部,不得以一行為論。且殯葬管理條例為水土保持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殯葬管理條例,違反水土保持法部分之罰鍰,則依行政罰法第2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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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部 98.12.23 經商字第09800711600號函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38條所稱之「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之登記」應指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登記,雖經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登記,仍得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停、復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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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部 98.05.26 經商字第09802070210號函
  • 商業登記後經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且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並踐行行政程序法第102條通知商業負責人陳述意見程序後,得據以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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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8.02.12 法律字第0970047683號函
  •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適用範圍限於得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若無則非屬權限委任;又行政協助其適用情形為行政機關相互間不涉及權限移轉之職務協助,上下級機關原則上無行政協助之適用,惟若代為執行之具體內容非屬對其之監督事項但仍為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仍足成立行政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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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7.04.24 法律決字第0970013724號書函
  • 行政機關於做成行政處分前,就同一事件之重要事項,已基於調查證據之必要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或舉行聽證,或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踐行上開程序之機關係有權限者,縱作成行政處分係非踐行上開程序之機關,亦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毋庸於作成行政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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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02 簽見
  • 董事會以出席董事滿足法定人數開會,開會後如有董事暫時離席雖退席而未影響法定人數時可不影響會議之進行。但若因董事退席而不足法定名額,會議應即中止,繼續選舉不能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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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02 簽見
  • 私立學校法第59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性質上均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如進而再依據同條第4款規定停止其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自不生所謂「一事不二罰」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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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部 92.07.02 經礦字第09202718280號函
  • 原證因未換發土石採許可證及土石採取場登記證而失其效力,原核准區是否於原證失效日起即可受理新案申請或需等原許可證日期屆滿才可受理新案申請,土石採取法並無明文,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逕依權責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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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2.07 簽見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若為免爭議及考量事涉市民房屋稅賦調整,擬於提報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議前先行公告,事先提供民眾表示意見,以貫徹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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