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70101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條文
1.
  • 內政部 110.10.14 台內民字第1100137232號函
  • 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之召開,仍以會議形式進行為主,倘有「下鄉考察」之必要,其行程應與鄉(鎮、市)民代表職權具有關聯性,且限於所在鄉(鎮、市)內辦理
2.
  • 內政部 110.05.17 台內民字第11002223901號函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疫情警戒提升至第3級或準第3級之地區,請地方議會、代表會將預計於該期間內召開之定期會及臨時會順延至警戒等級調降後辦理;目前刻正召開之定期會及臨時會部分,請暫停開會,所餘會期保留至警戒等級調降後再行接續召開
3.
4.
5.
  • 內政部 109.04.13 台內民字第1090112389號函
  •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地方立法機關會議於疫情期間擬以遠距視訊方式開會,於法尚無不可,惟仍請將會議地點設於議場或委員會會議室,並就視訊、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等事項,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6.
  • 內政部 109.04.06 台內民字第1090111684號函
  • 如臨時會議事日程於開議前提報預備會議討論後,決議不予召開臨時會,自無庸開議。另請於臨時會議事日程第1日即召開預備會議,以符合臨時會召開意旨,亦避免衍生不召開臨時會後議員支領相關費用疑義
7.
8.
9.
  • 內政部 106.11.23 台內民字第1060445308號函
  •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34條第1項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於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可延長會期,其性質屬定期會之延長,延長會期其間如遇例假日,得不予計入延長會期日數計算
10.
11.
12.
13.
  • 內政部 105.02.04 台內民字第1051150425號函
  • 地方民意代表對於研究費、為民服務費、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出國考察費費用之支領,應自其完成宣誓就職之日起算。若代表遞補宣誓就職當日非屬依法開會期間,不得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14.
15.
16.
17.
18.
  • 內政部 102.01.30 台內民字第1020086190號令
  •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遇有符合地方制度法第34條第3項各款規定之得召集臨時會之事由時,議長、主席應依據同條第4項規定於十日內為之,如議長、主席未依法召集者,則類推適用該條第1項規定之方式召集之
19.
  • 內政部 100.04.18 內授中民字第1000031454號函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4條規定,定期會或臨時會會期日數之計算均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如各級地方民意代表在會期內逢例假日而停會,且當日未出席亦未請假者,仍得支領該停會日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20.
21.
  • 內政部 99.08.13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5178號函
  • 參照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4條規定意旨,地方民意代表未請假且有出席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4條規定所稱定期會及臨時會等會議並簽到者,得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不因地方民意代表於簽到後因故離席而受影響
22.
  • 內政部 98.04.15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1952號函
  •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4條規定之「依法開會期間」,係指地方制度法第34條規定所稱定期會及臨時會而言。 地方民意代表如未請假且有出席上開會議簽到之事實,雖其因故離席未開會或當日因開會額數不足致未能成會,仍得支領當日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23.
24.
25.
26.
27.
  • 內政部 92.11.24 台內民字第09200656642號函
  • 地方立法機關召開臨時會,如違反地方制度法第34條第4項規定之會次及日數限制,除不得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外,其會議議決亦屬無效(原內政部88.03.29台(88)內民字第8803459號函有關會議決議仍具效力之解釋停止適用,並自92年11月24日起生效)
28.
29.
  • 內政部 91.08.09 台內中民字第0910007022號函
  •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其所謂依法開會期間,除定期會及臨時會外,亦包括地方制度法第34條所列之「每屆成立大會」在內
30.
31.
32.
33.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