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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91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增訂第17-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25596號令發布第17條定自99年5月10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121號令發布第17-1條定自99年6月3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4條第1、2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3、6~10項、第17-1條第1、3~6項、第18條、第19條第1~4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34條、第4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1.
2.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2.01.31 便箋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都市發展局為受處分人未繳納罰鍰將屆期案件業移送行政執行,經受處分人申請延緩執行,涉及民法、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及實務上意見之說明
3.
  • 文化部 111.12.22 文授資局蹟字第1113014421號函
  • 查封標的為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坐落之土地或經指定之私有國寶、重要古物,則於拍賣公告時,應予載明其文資身分,並於拍定時通知主管機關表示願否優先承買
4.
5.
6.
7.
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8.11.27 行執案字第10832003890號函
  • 為免各行政執行官及執行同仁於審查、認定及計算「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數額時,個案見解過於岐異,提供「義務人主張其薪資債權係『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所必需』而聲明異議應如何處理之實務問題解析參考資料」供參
9.
10.
11.
  • 法務部 108.09.11 法律字第10803512930號函
  • 「義務人因繼承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或「義務人死亡而遺有不動產」之情形,均可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代辦繼承登記後實施強制執行。 國稅局未能提出義務人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而無法釐清繼承關係,屬事實認定之爭議,並非法律上障礙
12.
  • 法務部 108.07.19 法律字第10803509930號函
  • 行政訴訟法第8、196條規定參照,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可能是行政主體對人民之請求權,可能是人民對行政主體之請求權,亦可能是行政主體相互間之請求權;又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後,如該處分經撤銷,追溯既往失其效力時,則前所執行結果,即嗣後喪失其法律上原因,致該財產變動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原行政處分相對人自得請求返還,行政處分相對人得於撤銷訴訟中向法院聲請「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或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13.
  • 法務部 108.06.18 法律字第10803508860號函
  • 債務人總財產中,具有金錢價值者,原則上均得為強制執行標的或客體;但因法律規定禁止讓與或扣押者,或依權利性質不得讓與者,始不屬於強制執行責任財產範圍。鄰長工作協助費(含報費),固為提供鄰長協助推動區政工作及配合政令宣導等事項之用,惟查強制執行法及相關法律並無禁止查封或不得為強制執行明文規定,故應非不得作為行政執行標的
14.
15.
  • 法務部 108.02.13 法律字第10803501690號函
  • 政黨倘已依政黨法規定完成法人登記,機關對其作成裁罰處分並合法送達後,其即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至政黨負責人及其他選任人員,因屬不同權利義務主體,故並非上開罰鍰處分義務人,惟政黨負責人如符合行政執行法對其有關之執行行為規定,於此範圍內,行政執行分署仍得對政黨之負責人為該當執行行為
16.
17.
  • 法務部 107.03.05 法律字第107035017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但書第6款參照,行政執行機關將相關義務人存款帳號提供予移送機關辦理退還溢繳款作業,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尚可認符合該法規定;惟將未有溢繳情形義務人帳號資料,均一併帶入系統供移送機關利用,手段是否已逾越必要範圍,宜斟酌俾符合比例原則
18.
  • 法務部 107.02.12 法律字第107035000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時,如執行人員已無從經由其他方式掌握義務人行蹤,並經執行人員查知義務人在特定醫療機構有就醫紀錄者,則在符合比例原則前提下,認有向該醫療機構蒐集渠等就醫時所留存聯絡地址、電話等資料之必要,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通訊住址電話;另受調查醫療機構提供個人資料,亦可認符合該法第16條但書第2款及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尚非屬醫療法第72條所定無故洩漏情形
19.
  • 法務部 107.01.04 法律字第10603510410號函
  • 行政法規範並非完足無缺,如確認民法或公法之間存有相同或類似的利益狀態,應得以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作為補充行政法不完備之方法,以符應行政實務需求
20.
  • 法務部 106.07.10 法律字第10603509330號書函
  • 為避免民眾依法請領之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因未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經強制執行,致所領取各項社會救助及社會福利津貼遭扣押、凍結,民眾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主管機關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2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6.05.19 行執綜字第10600531170號函
  • 為避免民眾依法請領之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在匯入申請人存款帳戶後即遭扣押,爰規定民眾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專戶內存款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2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6.05.01 行執綜字第10630003820號函
  • 為維持弱勢民眾生活,避免扣押義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補助等款項,請各分署核發扣押命令前,先行檢視案管系統其他財產權清冊是否有低收入戶註記,或協調轄區地方政府社會局提供領有社會補助等款項之名冊,篩選是否為分署之義務人,再交由各執行股參酌辦理
23.
  • 法務部 106.03.27 法律字第10603504010號函
  • 稅捐稽徵機關倘依法向行政執行機關聲請執行第三人所有不動產,於行政執行機關為減價拍賣時聲明承受,並登記該不動產為國有或公有,嗣該第三人取得債權不存在確定判決,稅捐稽徵機關有無國家賠償責任事,涉及公務員於上述程序中所為各種職務行為,是否具備國家賠償責任要件而定,此應由權責機關綜合個案具體情事客觀判斷
2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5.12.22 行執綜字第10530010070號函
  • 如公費生逾期未償還公費或教育費用,尚不得僅以催繳函為執行名義移送執行,其如已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於不為給付時,機關或學校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執行;如未為約定,則應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給付訴訟,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再聲請強制執行
25.
  • 法務部 105.12.08 法律字第10503516290號函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行政執行機關得就義務人對於第三人金錢債權,核發扣押命令,禁止義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義務人清償,嗣後並得詢問移送機關意見,依規定核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或準用對於動產執行規定拍賣或變賣
26.
27.
  • 法務部 105.09.21 法律字第10503513780號函
  • 區政諮詢委員依地方制度法第58-1條第4項規定所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權利性質並非不得讓與,且相關法律既無禁止讓與或扣押明文規定,,似非不得作為行政執行之標的
28.
29.
3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5.04.27 行執案字第10500011700號函
  • 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分署執行之案款、租金收入、權利金、股票股利、現金股息等收益用途,如屬政收支劃分法第37-1條規定所稱之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者,為支應前揭規定所列支出項目,似屬公用財產而不得為執行標的
31.
32.
33.
  • 法務部 104.09.18 法律字第10403511010號函
  • 稅捐案件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後其程序終結效果,考量各該稅捐執行事件撤回或退案事由多樣、具體稅捐執行事件之稅捐債權是否成立等,宜由稅捐機關就個案洽執行機關後,本於職權審慎認定
34.
35.
  • 法務部 104.06.03 法律字第10403506430號函
  • 強制執行法第52、53、122、122-3條、行政執行法第26條等規定參照,縣(市)長、鄉(鎮、市)長退職酬勞金與公務人員退休金、政務官離職儲金(退職酬勞金)間所適用法令仍有不同,如將縣(市)長、鄉(鎮、市)長退職酬勞金及請領權利,自強制執行責任財產範圍予以排除,因債務人財產為債權人債權總檐保,禁止對債務人財產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涉及債權人權利行使限制,依法律保留原則應以法律明定,始得為之
3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4.05.29 行執法字第10400530360號函
  • 行政執行在取得執行憑證後,查得義務人有車輛,於移送各分署執行時,分署於查封車輛後,自應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函請監理機關登記其事由,以禁止義務人辦理車輛異動
37.
  • 法務部 104.04.16 法律決字第1040350454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第3、17、24、26條、強制執行法第25條、公司法第8、84條規定參照,清算人職務僅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對公司營運情形及資產、資金流向等事項未必知悉,因此,在具體案件中是否限制出境,除應考量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外,亦應考量履行義務是否為職務範圍內事項,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38.
  • 法務部 104.04.14 法律字第10403504010號函
  • 法務部就「增訂強制陳報債權制度」、「增訂行政罰鍰優先一般債權受清償」、「取消核發執行憑證制度」、「訂定執行拍賣機關與移送機關間之橫向聯繫及資源共享辦法,以規定當其他執行機關再拍賣義務人財產時,應主動發信息給具領執行憑證之債權機關,使該債權機關能即時聲明參與分配,俾得以充分實現債權」等建議修正行政執行法相關條文之說明
39.
  • 法務部 104.04.08 法律字第1040350182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核發執行憑證僅係用以證明移送機關所移送執行案件中,尚未實現之債權金額,不生是否「結案」問題;又移送機關於執行期間屆滿前,如發現義務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得以「執行憑證」再移送執行,併具體指明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俾利執行
40.
41.
42.
43.
4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8.20 行執法字第10300028470號函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其他財產權經依法拍賣,參與分配人承受之價金應依法進行分配確定後,承受人得以其對義務人之金錢債權主張抵銷者為其應受分配金額,至分配予其他債權人價金,承受人應繳納後由行政執行分署發給其他債權人,此部分尚無從行使抵銷權
45.
46.
  • 法務部 103.07.02 法檢字第10304522570號函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向洗錢防制處查詢大額通貨交易檔案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所稱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洗錢防制處提供予資料作為行政執行使用,亦符前述第16條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規定
47.
4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12.06 行執法字第1020056491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95條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如分署考量程序簡便性、避免義務人脫產與拍賣標的點交與否及拍賣價金影響等為由,而認得在法條文義解釋可能範圍內,為分署逕為第2次拍賣無須先行啟封後再為查封之解釋,固非無見,惟不動產經特別變賣程序或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程序,仍未拍定或由移送機關承受者,依法即視為撤回該不動產執行,分署如認有再為執行必要,應依個案判斷有無脫產之虞,於將該不動產塗銷查封登記返還義務人同時或其後,再行查封
49.
5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10.31 行執法字第1023100306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條等規定參照,各分署執行人員於具體個案,命監察人報告義務人(公司)財產狀況時,除應注意命報告事項是否屬監察人職務內容及責任範圍外,對該監察人依法限制住居、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事由,亦應符合比例原則,以避免權力濫用
5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8.02 行執法字第1023100247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4、26條、強制執行法第25條等規定參照,喪失資格或解任之負責人如符合拘提、管收法定要件時,原則上分署即可向管轄法院聲請拘提、管收,至於該負責人離職後如另對於義務人經營管理有實質影響力者,則可援引為認定屬「執行必要範圍」證據資料,以強化聲請理由
52.
  • 法務部 102.07.19 法律字第10203508090號函
  • 法務部就「營業人之貨物經拍定或債權承受並由拍定人或承受人繳清價款後,行政執行機關係開立何種載有營業稅額之文書、收據交付拍定人(承受人)?」、「關於來函說明四所詢本件司法院釋字第706號解釋之效力一節」之說明
5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6.14 行執法字第10200531320號函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行政執行法第17、24、26條等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行政執行分署於核定拍賣條件時,如記載「該專有部分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必須承買拍賣標的全部權利範圍」,與上述規定及實務見解意旨未合;另義務人公司自行解散而由股東選任律師擔任清算人,或義務人公司被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而由移送機關向法院聲請選任律師擔任清算人,該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如有無正當理由不到或為虛偽的報告情形時,行政執行分署得限制其出境
5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6.04 行執法字第1023100175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9、26條、行政程序法第3條等規定參照,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具體執行事件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有所主張,顯屬聲明異議事項範疇者,應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處理,尚不能適用行政程序法「陳情」規定辦理
5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5.28 行執法字第1020052929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法向第三人金融機構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存款債權,該執行命令本文或附件檔內包含義務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係用以確定扣押對象正確性及提升執行效率,屬於資訊之必要揭露,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又金融機構回復函文及附件檔中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明碼而非隱碼,亦與上述規定無違
56.
  • 法務部 102.05.22 法律字第102035048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行政執行法第26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依法向第三人金融機構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之存款債權,執行命令本文或附件檔內包含義務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係用以確定扣押對象正確性及提升執行效率,屬於資訊之必要揭露,應可認符合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又金融機構回復函文及附件檔中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明碼,而非隱碼,亦與上述規定無違
57.
  • 內政部 102.04.25 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3276號函
  • 核釋部分共有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後,其他共有人依民法第820條等規定申辦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先函詢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依個案審認之意見後再行辦理之
58.
  • 法務部 102.04.15 法律字第1020350311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等規定參照,他共有人應有部分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徵詢原囑託或裁定機關查明有無妨礙禁止處分登記情形,如無礙執行效果,應予受理登記
59.
  • 法務部 102.02.08 法律字第1010310840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稅捐稽徵法第23、24條等規定參照,法務部101.06.22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釋令對於稅捐案件,如經分署執行,移送機關未能全額受償,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者,亦應有所適用,即稅捐案件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徵收期間(執行期間)效果,亦不生執行程序終結效果
6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1.18 行執法字第10200503990號函
  • 行政執行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及報結實施要點第9點、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行政執行事件協同辦案實施要點第2、5點等規定參照,同一分署內不同執行股欲就同一不動產執行,究宜俟已查封執行股拍賣該不動產後列入分配,或將案件直接併入已查封執行股執行,績效分配始符公平,事涉具體個案,宜由該分署斟酌個案情節、相關規定,權責酌處
61.
62.
  • 法務部 101.09.05 法律字第10103104220號函
  • 參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相關函釋規定,違反管制使用土地者所餘留坑洞命恢復原狀義務,並非高度屬人性之對物處分,其義務應非不得移轉,又恢復原狀義務及主管機關採取其他恢復原狀措施並收取費用之義務,似均隨同不動產移轉由拍定人繼受,主管機關自得要求繼受人及其他法定義務人,負恢復原狀之義務
63.
  • 法務部 101.04.27 法律字第1000062496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等規定參照,如土地經行政執行分署拍定予第三人,尚有拍賣效力疑義,宜由權利人依法提起訴訟釐清權利關係後,再由內政部審酌是否准許其抵押權登記及所有權變更登記
64.
  • 內政部 101.03.03 台內營字第1010801538號函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經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影響執行期間之進行。又對於應收惟尚未收取之工程受益費收入,應納入會計帳務之應收款項控管
6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11.25 行執一字第1000008225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民法第334、340條等規定參照,第三人(金融機構)不承認義務人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義務人請求之事由,於接受行政執行處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已明定其處理程序,似無日後金融機構債權確保之疑慮;又金融機構於提供資料予行政執行處,仍維持目前以「紙本」公文方式(依各金融機構密件文書規定)回復,似亦無機密文書處理方式之疑慮
66.
  • 財政部 100.11.24 台財稅字第10000409900號函
  • 強制執行法第33-2、95條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納稅義務人不動產經執行法院查封,嗣行政執行處將其受理在後之行政執行事件函送執行法院併案執行,倘該不動產經減價拍賣未拍定、承受,而視為撤回執行時,司法實務上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有甲、乙兩說,故得否承受,視該地方法院拍賣不動產實務作業情形辦理
67.
  • 法務部 100.11.07 法律字第1000015977號函
  • 行政執行處依法拍賣債務人不動產清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買受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起取得所有權,惟如拍賣不動產為第三人所有,拍賣無效,所有權人得訴請返還,法院判令返還時,原移轉證書當然失其效力,法院自得命其撤銷
68.
  • 法務部 100.08.30 法律字第1000019995號函
  • 法務部就「行政執行事件已對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核發移轉命令,或有合併法院執行、義務人破產、公司重整、義務人經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中等情形之一者,案件得否因此報結」之說明
69.
  • 財政部 100.08.11 台財稅字第10000244740號令
  • 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移送行政執行案件之處理,應按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辦理,且計算該法第23條第4項規定之徵收期間屆滿日時,則無庸考量同法條第1項但書規定繫屬執行之期間
7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02.16 行執一字第1000001098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27條及相關函釋參照,移送機關以執行憑證請求再予執行時宜視個案判斷,通盤考量滯納金額、執行成本、變價難易程度、比例原則等,並參酌行政執行處立案審查原則,具體指明所欲執行財產,以免虛耗執行人力,並增進執行效能
7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9.09.09 行執一字第0990006597號函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修正編號319號不動產拍賣公告例稿公告事項八、其他公告事項(三):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委任人及代理人並應於投標書委任狀欄內簽名蓋章
72.
  • 法務部 99.05.31 法律字第0999023336號函
  •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於解散後且未經合法完結清算之前,因其法人人格並未消滅,因此,公司之負責人仍依行政執行法及強制執行法等規定,負有報告財產及履行債務…等義務
73.
  • 財政部 98.11.04 台財稅字第09800413100號函
  • 稅捐罰鍰案件未經行政救濟,其徵收期間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有關扣除同法第39條暫緩執行期間之規定,但有其他停止稅捐執行之原因者,仍應扣除停止執行之期間
7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10.28 行執一字第0980007204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33、122條及相關決議參照,如對義務人薪津再核發執行命令結果,不影響義務人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者,並無違背前述規定,反之,則應核減再扣押義務人薪津成數
75.
76.
7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6.02 行執一字第0980003603號函
  • 關於所核發執行之憑證者,其執行期間之計算,應仍自原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算,屆滿5年者,亦不得再移送執行,該規定係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之
78.
  • 法務部 98.01.23 法律決字第0980003092號函
  •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事件,如經執行機關撤銷查封,而移送機關申請對該動產或不動產再為執行,並有執行實益者,執行機關仍得依法再次予以執行
7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12.01 行執一字第0970008369號函
  • 關於因配合行政執行所支出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義務人負擔,並與行政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且該必要費用,行政執行處得命移送機關代為預納,上述之規定係按行政執行法及強制執行法等相關規定之
80.
  • 法務部 97.11.14 法律字第0970039936號函
  • 關於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執行債權憑證再移送之作業,對於「應附文件」及「配合事項」之做法不一,交通部建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一規範之疑義
81.
82.
  • 法務部 97.08.07 法律決字第0970700471號書函
  •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故檢察署為偵辨轄內竊盜及贓物案件得使用整合性查贓系統電腦資訊
8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07.21 行執一字第0976000336號函
  • 義務人所有不動產經行政執行處查封後,抵押權人復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管轄法院拍賣該不動產,如該不動產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行政執行處應按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規定,以「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為要件,至於「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之原因是否因拍賣無實益或其他等原因,該行政執行處應本於權責予以審認之
8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9.04 行執一字第0960005195號函
  • 不論金融機構或證券公司依行政執行處之執行命令回復執行扣押結果所支出之郵資,應認為屬於公司營運之作業成本,尚非因行政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至於第三人如有異議,均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將扣押情形函復行政執行處,尚不得以行政執行處未檢附郵資為由而不予回復
85.
  • 財政部 96.08.24 台財稅字第09604510341號函
  • 關於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所得之價金,應依序自先清償執行費用、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用以及稅捐稽徵法第6條所規定之應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後,再以餘款分配予有抵押權之債權人及其他之債權人,為避免影響相關稅收及地方政府之財政收入,建請各行政執行處配合辦理之
86.
  • 法務部 96.08.21 法律字第0960025506號函
  • 關於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是否認為公法上之租稅債務繼承人無需繼承?如無需繼承,則納稅義務人死亡時尚未繳納之稅捐債務,其債務之主體為何?另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所擬之措施是否與解釋意旨相符等疑義
87.
88.
8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6.26 行執一字第0966000325號函
  • 關於不動產業經特別拍賣後之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如於時間相距不遠之前提下,於塗銷查封再查封後,踐行第二次不動產執行程序,按行政執行處得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之規定,如此期間內不動產之市場行情無明顯變化,並於徵得債權人及義務人同意後,始得例外參考前次鑑價報告,並斟酌該不動產之實際狀況,且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後,作為核定底價之參考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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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司法院秘書長 95.12.20 秘台廳民二字第0950025579號函
  •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雖已取得法院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或確定給付判決,惟本票裁定係屬非訟事件裁定,並無確定實體權利義務之效力,第三人非不得再為爭執;又債權人並非確定判決之當事人或判決效力所及之人,尚不得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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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3.06.17 法律字第0930022066號函
  • 對司法院大法官受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聲請解釋行政執行法「拘提管收」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8條、第23條規定案,檢送法務部補充意見
116.
117.
11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5.03 行執一字第0930002806號函
  • 關於義務人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權利依法不得扣押,惟法律禁止扣押者為義務人請領之權利,已領取後存入金融機構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係存款人對於存款金融機構之權利,而非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權利,自不在禁止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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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1.10.15 法律字第0910036059號函
  • 關於附件條件買賣登記之車輛,法院或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因辦理強制執行需要,囑託該管公路監理機關為查封登記,應否配合執行登記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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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 財政部 90.02.16 台財規字第0900007362號函
  •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本文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若以債權憑證作為執行名義者,應指明納稅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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