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司法院 113.10.24 院台廳民三字第1139016232號函
- 釋示行政執行署辦理清償提存時,管轄權及徵收提存費適用疑義
2.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2.01.31 便箋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都市發展局為受處分人未繳納罰鍰將屆期案件業移送行政執行,經受處分人申請延緩執行,涉及民法、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及實務上意見之說明
3.
- 文化部 111.12.22 文授資局蹟字第1113014421號函
- 查封標的為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坐落之土地或經指定之私有國寶、重要古物,則於拍賣公告時,應予載明其文資身分,並於拍定時通知主管機關表示願否優先承買
4.
- 法務部 111.07.15 法律字第1110350899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有關貴委員國會辦公室函詢暫緩行政執行相關疑義一案之說明
5.
- 法務部 110.02.09 法律字第11003500720號函
- 有關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就銀行未來於線上申辦房貸業務,實務所衍生之抵押權設定作業所提相關疑義之說明
6.
- 法務部 109.05.14 法制字第1090250721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案之說明
7.
- 法務部 109.04.09 法制字第1090250510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第一花園公墓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報請備查之相關疑義乙案之意見
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8.11.27 行執案字第10832003890號函
- 為免各行政執行官及執行同仁於審查、認定及計算「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數額時,個案見解過於岐異,提供「義務人主張其薪資債權係『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所必需』而聲明異議應如何處理之實務問題解析參考資料」供參
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8.10.24 行執法字第10831001730號函
- 關於「有關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2項之附條件扣押命令於營業保證金適用疑義,及部分行政執行分署未將第三人異議送達債權人之程序疑義」之說明
1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8.09.24 行執案字第10832003110號函
- 有關滯納遺產稅代位辦理繼承登記之申請疑義,法務部以108.09.11法律字第10803512930號函說明
11.
- 法務部 108.09.11 法律字第10803512930號函
- 「義務人因繼承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或「義務人死亡而遺有不動產」之情形,均可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代辦繼承登記後實施強制執行。 國稅局未能提出義務人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而無法釐清繼承關係,屬事實認定之爭議,並非法律上障礙
12.
- 法務部 108.07.19 法律字第10803509930號函
- 行政訴訟法第8、196條規定參照,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可能是行政主體對人民之請求權,可能是人民對行政主體之請求權,亦可能是行政主體相互間之請求權;又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後,如該處分經撤銷,追溯既往失其效力時,則前所執行結果,即嗣後喪失其法律上原因,致該財產變動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原行政處分相對人自得請求返還,行政處分相對人得於撤銷訴訟中向法院聲請「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或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13.
- 法務部 108.06.18 法律字第10803508860號函
- 債務人總財產中,具有金錢價值者,原則上均得為強制執行標的或客體;但因法律規定禁止讓與或扣押者,或依權利性質不得讓與者,始不屬於強制執行責任財產範圍。鄰長工作協助費(含報費),固為提供鄰長協助推動區政工作及配合政令宣導等事項之用,惟查強制執行法及相關法律並無禁止查封或不得為強制執行明文規定,故應非不得作為行政執行標的
1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8.04.10 行執法字第1080051900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衛生福利部函為有關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義務人,因主張限定繼承之認定疑義,請依行政執行實務經驗表示意見」乙案之意見
15.
- 法務部 108.02.13 法律字第10803501690號函
- 政黨倘已依政黨法規定完成法人登記,機關對其作成裁罰處分並合法送達後,其即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至政黨負責人及其他選任人員,因屬不同權利義務主體,故並非上開罰鍰處分義務人,惟政黨負責人如符合行政執行法對其有關之執行行為規定,於此範圍內,行政執行分署仍得對政黨之負責人為該當執行行為
1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7.06.21 行執法字第10731001310號函
- 有關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修正公布施行後,各分署應依說明辦理相關事項
17.
- 法務部 107.03.05 法律字第107035017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但書第6款參照,行政執行機關將相關義務人存款帳號提供予移送機關辦理退還溢繳款作業,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尚可認符合該法規定;惟將未有溢繳情形義務人帳號資料,均一併帶入系統供移送機關利用,手段是否已逾越必要範圍,宜斟酌俾符合比例原則
18.
- 法務部 107.02.12 法律字第107035000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5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時,如執行人員已無從經由其他方式掌握義務人行蹤,並經執行人員查知義務人在特定醫療機構有就醫紀錄者,則在符合比例原則前提下,認有向該醫療機構蒐集渠等就醫時所留存聯絡地址、電話等資料之必要,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醫療機構查調義務人通訊住址電話;另受調查醫療機構提供個人資料,亦可認符合該法第16條但書第2款及第20條第1項但書第2款規定,尚非屬醫療法第72條所定無故洩漏情形
19.
- 法務部 107.01.04 法律字第10603510410號函
- 行政法規範並非完足無缺,如確認民法或公法之間存有相同或類似的利益狀態,應得以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作為補充行政法不完備之方法,以符應行政實務需求
20.
- 法務部 106.07.10 法律字第10603509330號書函
- 為避免民眾依法請領之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因未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經強制執行,致所領取各項社會救助及社會福利津貼遭扣押、凍結,民眾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主管機關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2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6.05.19 行執綜字第10600531170號函
- 為避免民眾依法請領之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在匯入申請人存款帳戶後即遭扣押,爰規定民眾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用,專戶內存款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2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6.05.01 行執綜字第10630003820號函
- 為維持弱勢民眾生活,避免扣押義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補助等款項,請各分署核發扣押命令前,先行檢視案管系統其他財產權清冊是否有低收入戶註記,或協調轄區地方政府社會局提供領有社會補助等款項之名冊,篩選是否為分署之義務人,再交由各執行股參酌辦理
23.
- 法務部 106.03.27 法律字第10603504010號函
- 稅捐稽徵機關倘依法向行政執行機關聲請執行第三人所有不動產,於行政執行機關為減價拍賣時聲明承受,並登記該不動產為國有或公有,嗣該第三人取得債權不存在確定判決,稅捐稽徵機關有無國家賠償責任事,涉及公務員於上述程序中所為各種職務行為,是否具備國家賠償責任要件而定,此應由權責機關綜合個案具體情事客觀判斷
2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5.12.22 行執綜字第10530010070號函
- 如公費生逾期未償還公費或教育費用,尚不得僅以催繳函為執行名義移送執行,其如已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於不為給付時,機關或學校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執行;如未為約定,則應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給付訴訟,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再聲請強制執行
25.
- 法務部 105.12.08 法律字第10503516290號函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行政執行機關得就義務人對於第三人金錢債權,核發扣押命令,禁止義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義務人清償,嗣後並得詢問移送機關意見,依規定核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或準用對於動產執行規定拍賣或變賣
2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5.11.29 行執法字第10531002160號函
- 「建置分署遠距詢問在監押之義務人(被告及受刑人)系統」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需求量未提高至符合成本效益前暫緩推動,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說明
27.
- 法務部 105.09.21 法律字第10503513780號函
- 區政諮詢委員依地方制度法第58-1條第4項規定所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權利性質並非不得讓與,且相關法律既無禁止讓與或扣押明文規定,,似非不得作為行政執行之標的
2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5.08.17 行執法字第10500548850號函
- 有關案件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後,行政執行分署依據不同情形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5、115-1條規定核發移轉命令時,執行程序是否終結之說明
2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5.07.07 行執法字第10500540250號函
- 有關義務人經行政執行後尚欠未達新臺幣(下同)300元滯欠小額稅捐利息案件,於通知義務人清繳而仍未受償時免予繼續執行,涉及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意旨疑義,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說明
3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5.04.27 行執案字第10500011700號函
- 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移送行政執行署分署執行之案款、租金收入、權利金、股票股利、現金股息等收益用途,如屬政收支劃分法第37-1條規定所稱之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者,為支應前揭規定所列支出項目,似屬公用財產而不得為執行標的
3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5.02.05 行執法字第10531000260號函
- 有關未登記為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惟經查係實際負責人,得否命其履行公司負責人義務,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列似應採肯定說之理由說明
3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4.10.27 行執案字第10400558890號函
- 行政執行查封等需現場執行之程序衍生交通費用,性質上並非執行必要費用,且有配置公務車輛供執行公務使用,派車支援若有業務協助上困難,得通知執行分署互相協調支援,俾利執行程序順利進行
33.
- 法務部 104.09.18 法律字第10403511010號函
- 稅捐案件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後其程序終結效果,考量各該稅捐執行事件撤回或退案事由多樣、具體稅捐執行事件之稅捐債權是否成立等,宜由稅捐機關就個案洽執行機關後,本於職權審慎認定
3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4.08.18 行執綜字第10430004230號函
- 有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辦理假扣押行政執行事件,該假扣押之性質及各類實際執行態樣,應否列計執行績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說明
35.
- 法務部 104.06.03 法律字第10403506430號函
- 強制執行法第52、53、122、122-3條、行政執行法第26條等規定參照,縣(市)長、鄉(鎮、市)長退職酬勞金與公務人員退休金、政務官離職儲金(退職酬勞金)間所適用法令仍有不同,如將縣(市)長、鄉(鎮、市)長退職酬勞金及請領權利,自強制執行責任財產範圍予以排除,因債務人財產為債權人債權總檐保,禁止對債務人財產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涉及債權人權利行使限制,依法律保留原則應以法律明定,始得為之
3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4.05.29 行執法字第10400530360號函
- 行政執行在取得執行憑證後,查得義務人有車輛,於移送各分署執行時,分署於查封車輛後,自應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函請監理機關登記其事由,以禁止義務人辦理車輛異動
37.
- 法務部 104.04.16 法律決字第1040350454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第3、17、24、26條、強制執行法第25條、公司法第8、84條規定參照,清算人職務僅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對公司營運情形及資產、資金流向等事項未必知悉,因此,在具體案件中是否限制出境,除應考量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外,亦應考量履行義務是否為職務範圍內事項,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38.
- 法務部 104.04.14 法律字第10403504010號函
- 法務部就「增訂強制陳報債權制度」、「增訂行政罰鍰優先一般債權受清償」、「取消核發執行憑證制度」、「訂定執行拍賣機關與移送機關間之橫向聯繫及資源共享辦法,以規定當其他執行機關再拍賣義務人財產時,應主動發信息給具領執行憑證之債權機關,使該債權機關能即時聲明參與分配,俾得以充分實現債權」等建議修正行政執行法相關條文之說明
39.
- 法務部 104.04.08 法律字第1040350182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核發執行憑證僅係用以證明移送機關所移送執行案件中,尚未實現之債權金額,不生是否「結案」問題;又移送機關於執行期間屆滿前,如發現義務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得以「執行憑證」再移送執行,併具體指明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俾利執行
4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11.04 行執法字第10300563630號函
- 有關地方稅、國稅與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保險費、滯納金受償順序疑義,健保費與稅捐債權(含國稅及地方稅)同屬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地方稅並未優先於健保費受償
41.
- 財政部賦稅署 103.10.30 臺稅稽徵字第10304614250號函
- 地方稅國稅與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保險費滯納金受償順序
42.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03.09.30 健保承字第1030030648號函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滯納金及稅捐均優先於普通債權,稅捐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滯納金係屬於同一分配順位
4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9.04 行執法字第10300551650號函
- 行政執行分署定期拍賣義務人之不動產,為因應所定拍賣期日,可能遇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災變,經地方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情形,於拍賣公告中記載文字使用之說明
4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8.20 行執法字第10300028470號函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其他財產權經依法拍賣,參與分配人承受之價金應依法進行分配確定後,承受人得以其對義務人之金錢債權主張抵銷者為其應受分配金額,至分配予其他債權人價金,承受人應繳納後由行政執行分署發給其他債權人,此部分尚無從行使抵銷權
4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7.04 行執法字第10300538690號函
- 有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向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查詢大額通貨交易檔案資料適法性疑義,屬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說明
46.
- 法務部 103.07.02 法檢字第10304522570號函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向洗錢防制處查詢大額通貨交易檔案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所稱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洗錢防制處提供予資料作為行政執行使用,亦符前述第16條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規定
4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5.14 行執法字第10300527970號函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義務人滯納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第4項規定之就業安定費、滯納金,如有經催收後死亡且未遺有財產、清算完結、宣告重整或破產情事,有關執行之相關疑義乙案」之說明
4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12.06 行執法字第1020056491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95條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如分署考量程序簡便性、避免義務人脫產與拍賣標的點交與否及拍賣價金影響等為由,而認得在法條文義解釋可能範圍內,為分署逕為第2次拍賣無須先行啟封後再為查封之解釋,固非無見,惟不動產經特別變賣程序或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程序,仍未拍定或由移送機關承受者,依法即視為撤回該不動產執行,分署如認有再為執行必要,應依個案判斷有無脫產之虞,於將該不動產塗銷查封登記返還義務人同時或其後,再行查封
4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12.02 行執法字第1020056568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等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囑託外交部調查義務人國外財產作業流程,由各分署報請行政執行署陳報法務部,轉請外交部辦理
5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10.31 行執法字第1023100306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條等規定參照,各分署執行人員於具體個案,命監察人報告義務人(公司)財產狀況時,除應注意命報告事項是否屬監察人職務內容及責任範圍外,對該監察人依法限制住居、向法院聲請拘提、管收事由,亦應符合比例原則,以避免權力濫用
5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8.02 行執法字第1023100247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4、26條、強制執行法第25條等規定參照,喪失資格或解任之負責人如符合拘提、管收法定要件時,原則上分署即可向管轄法院聲請拘提、管收,至於該負責人離職後如另對於義務人經營管理有實質影響力者,則可援引為認定屬「執行必要範圍」證據資料,以強化聲請理由
52.
- 法務部 102.07.19 法律字第10203508090號函
- 法務部就「營業人之貨物經拍定或債權承受並由拍定人或承受人繳清價款後,行政執行機關係開立何種載有營業稅額之文書、收據交付拍定人(承受人)?」、「關於來函說明四所詢本件司法院釋字第706號解釋之效力一節」之說明
5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6.14 行執法字第10200531320號函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行政執行法第17、24、26條等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行政執行分署於核定拍賣條件時,如記載「該專有部分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必須承買拍賣標的全部權利範圍」,與上述規定及實務見解意旨未合;另義務人公司自行解散而由股東選任律師擔任清算人,或義務人公司被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而由移送機關向法院聲請選任律師擔任清算人,該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如有無正當理由不到或為虛偽的報告情形時,行政執行分署得限制其出境
5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6.04 行執法字第1023100175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9、26條、行政程序法第3條等規定參照,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具體執行事件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有所主張,顯屬聲明異議事項範疇者,應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處理,尚不能適用行政程序法「陳情」規定辦理
5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5.28 行執法字第1020052929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依法向第三人金融機構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存款債權,該執行命令本文或附件檔內包含義務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係用以確定扣押對象正確性及提升執行效率,屬於資訊之必要揭露,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又金融機構回復函文及附件檔中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明碼而非隱碼,亦與上述規定無違
56.
- 法務部 102.05.22 法律字第102035048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行政執行法第26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依法向第三人金融機構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之存款債權,執行命令本文或附件檔內包含義務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係用以確定扣押對象正確性及提升執行效率,屬於資訊之必要揭露,應可認符合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又金融機構回復函文及附件檔中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明碼,而非隱碼,亦與上述規定無違
57.
- 內政部 102.04.25 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3276號函
- 核釋部分共有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後,其他共有人依民法第820條等規定申辦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先函詢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依個案審認之意見後再行辦理之
58.
- 法務部 102.04.15 法律字第1020350311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41條等規定參照,他共有人應有部分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徵詢原囑託或裁定機關查明有無妨礙禁止處分登記情形,如無礙執行效果,應予受理登記
59.
- 法務部 102.02.08 法律字第1010310840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稅捐稽徵法第23、24條等規定參照,法務部101.06.22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釋令對於稅捐案件,如經分署執行,移送機關未能全額受償,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者,亦應有所適用,即稅捐案件經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徵收期間(執行期間)效果,亦不生執行程序終結效果
6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1.18 行執法字第10200503990號函
- 行政執行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及報結實施要點第9點、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行政執行事件協同辦案實施要點第2、5點等規定參照,同一分署內不同執行股欲就同一不動產執行,究宜俟已查封執行股拍賣該不動產後列入分配,或將案件直接併入已查封執行股執行,績效分配始符公平,事涉具體個案,宜由該分署斟酌個案情節、相關規定,權責酌處
6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2.01.10 行執法字第1020050193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參照,移送機關於行政執行分署發給執行憑證後,應於發現義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方得再移送執行
62.
- 法務部 101.09.05 法律字第10103104220號函
- 參照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相關函釋規定,違反管制使用土地者所餘留坑洞命恢復原狀義務,並非高度屬人性之對物處分,其義務應非不得移轉,又恢復原狀義務及主管機關採取其他恢復原狀措施並收取費用之義務,似均隨同不動產移轉由拍定人繼受,主管機關自得要求繼受人及其他法定義務人,負恢復原狀之義務
63.
- 法務部 101.04.27 法律字第1000062496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等規定參照,如土地經行政執行分署拍定予第三人,尚有拍賣效力疑義,宜由權利人依法提起訴訟釐清權利關係後,再由內政部審酌是否准許其抵押權登記及所有權變更登記
64.
- 內政部 101.03.03 台內營字第1010801538號函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經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影響執行期間之進行。又對於應收惟尚未收取之工程受益費收入,應納入會計帳務之應收款項控管
6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11.25 行執一字第1000008225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民法第334、340條等規定參照,第三人(金融機構)不承認義務人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義務人請求之事由,於接受行政執行處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已明定其處理程序,似無日後金融機構債權確保之疑慮;又金融機構於提供資料予行政執行處,仍維持目前以「紙本」公文方式(依各金融機構密件文書規定)回復,似亦無機密文書處理方式之疑慮
66.
- 財政部 100.11.24 台財稅字第10000409900號函
- 強制執行法第33-2、95條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納稅義務人不動產經執行法院查封,嗣行政執行處將其受理在後之行政執行事件函送執行法院併案執行,倘該不動產經減價拍賣未拍定、承受,而視為撤回執行時,司法實務上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有甲、乙兩說,故得否承受,視該地方法院拍賣不動產實務作業情形辦理
67.
- 法務部 100.11.07 法律字第1000015977號函
- 行政執行處依法拍賣債務人不動產清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買受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起取得所有權,惟如拍賣不動產為第三人所有,拍賣無效,所有權人得訴請返還,法院判令返還時,原移轉證書當然失其效力,法院自得命其撤銷
68.
- 法務部 100.08.30 法律字第1000019995號函
- 法務部就「行政執行事件已對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核發移轉命令,或有合併法院執行、義務人破產、公司重整、義務人經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中等情形之一者,案件得否因此報結」之說明
69.
- 財政部 100.08.11 台財稅字第10000244740號令
- 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移送行政執行案件之處理,應按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辦理,且計算該法第23條第4項規定之徵收期間屆滿日時,則無庸考量同法條第1項但書規定繫屬執行之期間
7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02.16 行執一字第1000001098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27條及相關函釋參照,移送機關以執行憑證請求再予執行時宜視個案判斷,通盤考量滯納金額、執行成本、變價難易程度、比例原則等,並參酌行政執行處立案審查原則,具體指明所欲執行財產,以免虛耗執行人力,並增進執行效能
7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9.09.09 行執一字第0990006597號函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修正編號319號不動產拍賣公告例稿公告事項八、其他公告事項(三):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委任人及代理人並應於投標書委任狀欄內簽名蓋章
72.
- 法務部 99.05.31 法律字第0999023336號函
-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於解散後且未經合法完結清算之前,因其法人人格並未消滅,因此,公司之負責人仍依行政執行法及強制執行法等規定,負有報告財產及履行債務…等義務
73.
- 財政部 98.11.04 台財稅字第09800413100號函
- 稅捐罰鍰案件未經行政救濟,其徵收期間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有關扣除同法第39條暫緩執行期間之規定,但有其他停止稅捐執行之原因者,仍應扣除停止執行之期間
7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10.28 行執一字第0980007204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強制執行法第33、122條及相關決議參照,如對義務人薪津再核發執行命令結果,不影響義務人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者,並無違背前述規定,反之,則應核減再扣押義務人薪津成數
7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8.12 行執一字第0986000212號函
- 關於所謂之公債,係指中央政府為解決財務收支問題或為募集資金而發行的1年期以上可轉讓的債務憑證,而該公債又可分為實體公債及登錄公債
7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6.18 行執三字第0986200480號函
- 檢送98年度司法院民事廳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民事執行與行政執行業務聯繫會議」之會議紀錄
7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6.02 行執一字第0980003603號函
- 關於所核發執行之憑證者,其執行期間之計算,應仍自原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算,屆滿5年者,亦不得再移送執行,該規定係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之
78.
- 法務部 98.01.23 法律決字第0980003092號函
-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事件,如經執行機關撤銷查封,而移送機關申請對該動產或不動產再為執行,並有執行實益者,執行機關仍得依法再次予以執行
7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12.01 行執一字第0970008369號函
- 關於因配合行政執行所支出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義務人負擔,並與行政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且該必要費用,行政執行處得命移送機關代為預納,上述之規定係按行政執行法及強制執行法等相關規定之
80.
- 法務部 97.11.14 法律字第0970039936號函
- 關於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執行債權憑證再移送之作業,對於「應附文件」及「配合事項」之做法不一,交通部建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一規範之疑義
8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行政執行處 97.09.16 花執行字第0970600167號函
- 有關辦理執行(債權)憑證再行移送執行時,如係就義務人名下不動產及車輛為執行標的,請調取該不動產謄本及車籍資料,並先行研議該財產是否有執行實益後,再行移送,俾利執行
82.
- 法務部 97.08.07 法律決字第0970700471號書函
- 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故檢察署為偵辨轄內竊盜及贓物案件得使用整合性查贓系統電腦資訊
8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07.21 行執一字第0976000336號函
- 義務人所有不動產經行政執行處查封後,抵押權人復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管轄法院拍賣該不動產,如該不動產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行政執行處應按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5條之規定,以「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為要件,至於「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之原因是否因拍賣無實益或其他等原因,該行政執行處應本於權責予以審認之
8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9.04 行執一字第0960005195號函
- 不論金融機構或證券公司依行政執行處之執行命令回復執行扣押結果所支出之郵資,應認為屬於公司營運之作業成本,尚非因行政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至於第三人如有異議,均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將扣押情形函復行政執行處,尚不得以行政執行處未檢附郵資為由而不予回復
85.
- 財政部 96.08.24 台財稅字第09604510341號函
- 關於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所得之價金,應依序自先清償執行費用、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用以及稅捐稽徵法第6條所規定之應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後,再以餘款分配予有抵押權之債權人及其他之債權人,為避免影響相關稅收及地方政府之財政收入,建請各行政執行處配合辦理之
86.
- 法務部 96.08.21 法律字第0960025506號函
- 關於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是否認為公法上之租稅債務繼承人無需繼承?如無需繼承,則納稅義務人死亡時尚未繳納之稅捐債務,其債務之主體為何?另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所擬之措施是否與解釋意旨相符等疑義
8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7.17 北市法二字第09631433900號函
- 有關遭查封之臺北市市有土地,於查封期間可否辦理出(標)租、委託民間經營、設定地上權、參與捷運聯合開發或都市更新暨建築使用等,主管機關依具體情形並參考相關意見後衡酌後處理
8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7.02 行執一字第0966000345號函
- 按行政執行法第26條等規定,行政執行處應命鑑定人就該不動產鑑價,且經核定後,為拍賣之最低價額,因此,依上述之規定而言,鑑價為不動產拍賣不得省略之程序
8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6.26 行執一字第0966000325號函
- 關於不動產業經特別拍賣後之減價拍賣仍無人應買,如於時間相距不遠之前提下,於塗銷查封再查封後,踐行第二次不動產執行程序,按行政執行處得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之規定,如此期間內不動產之市場行情無明顯變化,並於徵得債權人及義務人同意後,始得例外參考前次鑑價報告,並斟酌該不動產之實際狀況,且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後,作為核定底價之參考
9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1.04 行執一字第0946000007號函
- 稅捐稽徵機關代位滯納稅款之義務人申請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其逾期申辦如無故意或過失,能否免予科處罰鍰疑義
91.
- 法務部 96.01.03 法律字第0950047243號函
- 有關90年1月1日前之行政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其後移送執行及銷帳之處理
92.
- 法務部 95.12.25 法律決字第0950049471號函
- 關於行政執行處與執行法院就合併執行所生疑義
93.
- 司法院秘書長 95.12.20 秘台廳民二字第0950025579號函
-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雖已取得法院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或確定給付判決,惟本票裁定係屬非訟事件裁定,並無確定實體權利義務之效力,第三人非不得再為爭執;又債權人並非確定判決之當事人或判決效力所及之人,尚不得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94.
- 法務部 95.10.23 法律決字第0950039759號書函
- 有關行政機關以執行(債權)憑證再移送執行之執行期間疑義
9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31 北市法二字第09531978000號函
- 市地出租屬強制執行法第51條之「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似應取得行政執行署臺北執行處之同意為之,又得否將「倘有經執行法院認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即終止租約」列入租約,事屬契約自由,得本於職權決定
9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05.24 行執一字第0950002621號函
- 無管轄權之行政執行處所核發之執行命令,並非當然無效,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若非屬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第三人,仍應依執行命令為之
9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5.05.02 行執一字第0950002343號函
- 行政機關依法處分並移送強制執行後,義務人就原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其行政處分仍不停止執行
98.
- 法務部 94.12.16 法律決字第0940700810號書函
- 檢送屏東行政執行處業務檢討改進措施及建議事項
9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11.28 行執一字第0940005982號函
- 行政執行處應將執行所得交付債權人,故受罰鍰處分之事業單位經移送執行,其所得款項不得直接歸入勞工退休基金
10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09.26 行執三字第0946200996號函
- 有關法務部前曾函請各機關關於公法上金錢請求權於行政執行法90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即已發生且得移送強制執行者,請具體指明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
10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02 北市法二字第09431342300號函
- 行政機關持有行政執行法施行前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如尚未罹於時效,仍得依該法移請行政執行處執行或換發債權憑證,其執行時效可自該法修正施行日起算五年,於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五年內仍得依該法規定續行
10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04.12 行執一字第0946000253號函
- 有關行政執行案件之義務人死亡,繼承人拋棄繼承時,其滯欠稅捐及罰鍰之處理疑義
103.
- 法務部 94.03.14 法律字第0940007572號函
- 有關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及執行時效等相關疑義
10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02.01 行執一字第0946000072號函
- 納稅義務人滯納稅款時,稅捐稽徵機關得代位申辦繼承登記,惟應審慎製作繼承系統表,並註明相關法律責任
10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4.01.19 行執一字第0946000041號函
- 納稅義務人於國內無財產可供執行,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並不以移送強制執行取具債權憑證為必要
10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10.07 行執一字第0930006028號函
- 戶政機關提供戶籍資料、戶籍謄本等資料予公務機關,得否向義務人收取費用疑義
10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9.15 行執一字第0930005597號函
- 有關行政執行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案件,得否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調閱義務人於全民健康保險卡所附照片疑義乙案
108.
- 中央健康保險局 93.08.31 健保承字第0930044007號函
- 全民健康保險IC卡之照片係民眾自行黏貼,並未核對其正確性,且健保IC卡應僅供就醫使用,不宜作為人別鑑識或身分證明文件
109.
- 法務部 93.08.26 法律字第0930033566號函
- 關於稅捐繳納義務是否具一身專屬性而不得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執行疑義
110.
- 財政部 93.08.09 台財稅字第09304537100號函
- 關於稅捐繳納義務是否具一身專屬性疑義
11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7.15 行執一字第0936000460號函
- 移送機關聲請延緩執行,經執行處通知移送機關有關該延緩執行之始日及期限屆滿,如移送機關逾10日始申請續行執行,得否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疑義
112.
- 中央健康保險局 93.07.12 健保企字第0930061574號函
- 全民健康保險IC卡應係保險對象於就醫時繳驗之保險憑證,應僅供就醫使用,故不宜作為身分證明或其他用途使用
11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7.06 行執一字第0936000448號函
- 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如對於義務人相片有參考必要,得否向中央健康保險局函請協助,以利公法債權之執行乙案
114.
- 中央健康保險局 93.06.17 健保承字第0930058110號函
- 中央健康保險局因健保IC卡照片黏貼表已註明僅供健保IC卡使用,且相關影像資料檔案已封存,故未便提供義務人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所附照片予行政執行處使用
115.
- 法務部 93.06.17 法律字第0930022066號函
- 對司法院大法官受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聲請解釋行政執行法「拘提管收」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8條、第23條規定案,檢送法務部補充意見
11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6.04 行執一字第0936000416號函
- 行政執行處因執行業務,有調查義務人資金狀況之必要時,得調閱義務人之證券交易紀錄、期貨交易紀錄、買賣對帳單或報告書等資料
11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5.06 行執一字第0936000383號函
- 有關贈與人於國內無財產可供執行,得不經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債權)憑證,逕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以受贈人為義務人乙案
11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5.03 行執一字第0930002806號函
- 關於義務人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權利依法不得扣押,惟法律禁止扣押者為義務人請領之權利,已領取後存入金融機構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係存款人對於存款金融機構之權利,而非請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之權利,自不在禁止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內
119.
- 法務部 93.05.03 法律字第0930017451號函
- 法務部行政執行處交寄送達文書之寄存機關疑義乙案
120.
- 財政部 93.04.05 台財稅字第0930450633號函
- 得依法申請退還之營業稅溢付稅額始得作為執行之標的
121.
- 法務部 93.03.26 法律字第0930010664號函
- 關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營業稅溢付稅額得否供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標的疑義乙案
12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3.12 行執一字第0936000199號函
- 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將限制住居人之戶籍遷出,經戶政事務所審核受理登記,應函知辦理義務人遷入登記之戶政事務所,並將相關事項通知原限制義務人出境之行政執行處
123.
- 財政部 93.01.27 台財稅字第0920457890號函
- 關於車輛所有人因欠繳使用牌照稅,存款遭行政執行處扣押期間,被查獲違規,是否得以免罰乙案
124.
- 中央健康保險局 92.11.20 健保承字第0920037097號函
- 因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IC卡相關資料仍在整理分類,故無法提供行政執行之義務人有關全民健康保險卡所附照片乙案
12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11.06 行執一字第0926000878號函
- 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事件,得否因調查需要而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調閱義務人全民健康保險卡所附照片疑義
126.
- 法務部 92.10.01 法律字第0920041779號函
- 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核發扣押命令,經第三人聲明異議主張義務人對其無債權存在,其後續執行疑義
12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06.12 行執三字第0926200627號函
- 行政執行處於辦理執行業務時,得因調查需要而向警察機關函調應受拘提人口卡片資料乙案
128.
- 法務部 92.06.02 法律決字第0920021551號函
- 營業人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移送執行,得否就留存營業稅溢付稅額作為執行標的以查扣抵償疑義
129.
- 法務部 92.04.30 法律字第0920015777號函
-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之執行行為應適用行政執行法並準用強制執行法,並依其執行行為性質準用民事訴訟法
13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04.10 行執三字第0926200394號函
-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之執行行為涉及準司法權作用,則適用行政執行法並準用強制執行法,其他行政行為則適用行政程序法
131.
- 法務部 92.04.03 法律字第0920011605號函
- 財政部函詢有關行政執行法疑義
13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02.18 行執一字第0920001009號函
- 有關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之案件,行政執行處得依案件需要向金融機構查詢義務人之存款暨其他相關資料
133.
- 法務部 92.01.17 法律決字第0920001154號書函
- 有關請求提供受執行義務人之存款交易明細及租賃保管室或保險箱等資料,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13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12.30 行執一字第0916001600號函
- 有關囑託執行案件之執行績效,應由囑託之行政執行處及受囑託之行政執行處各計算二分之一
13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12.19 行執一字第0910006582號函
- 行政執行案件之義務人對於第三人處之存款不足扣押或低於新台幣2百元者,該存款銀行仍應配合行政執行處核發之執行命令,提供義務人存款帳戶或最近一個月存款往來明細表等資料
136.
- 法務部 91.12.06 法律字第0910042251號函
- 關於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向各地方法院聲請拘提管收義務人,該管法院之管轄權疑義乙案
137.
- 法務部 91.12.02 法律字第0910047607號函
- 關於民眾羅○進先生陳訴貴署台南行政執行處辦理渠與兄弟三人共有土地之地價稅逾期未繳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程序嚴重影響渠等權益乙案
13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11.20 行執一字第0910006254號函
- 國稅局就義務人之已知悉財產辦理執行後,如仍未受清償,得否免經逐案簽章確認而逕予核發執行憑證結案乙案
139.
- 財政部賦稅署 91.10.22 台稅二發字第0910455605號函
- 有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留抵稅額規之使用用途,以及得否抵繳義務人之積欠稅額,亦或為法律上禁止扣押之財產權等疑義
140.
- 法務部 91.10.15 法律字第0910036059號函
- 關於附件條件買賣登記之車輛,法院或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因辦理強制執行需要,囑託該管公路監理機關為查封登記,應否配合執行登記疑義乙案
141.
- 財政部賦稅署 91.09.09 台稅三發字第0910455650號函
- 有關土地法第201條規定積欠土地稅達一定金額時,主管機關得將欠稅土地及其改良物交司法機關拍賣抵償欠稅等事項,仍應依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14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9.05 行執一字第0916001165號函
- 因辦理強制執行需要,將附條件買賣登記之車輛查封登記,公路監理機關應配合辦理
143.
- 法務部 91.08.09 法律字第0910030374號函
-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之執行行為屬於行政行為,應優先適用行政執行法並準用強制執行法
14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7.23 行執一字第0910003374號函
- 有關營業稅溢付稅額得否作為執行標的,得抵繳滯欠稅額及其罰鍰亦或為法律上禁止扣押之財產權等疑義乙案
14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4.19 行執一字第0910001325號函
- 私人於公告拍賣之農地取得面積超過20公頃者,應於拍賣公告記載無效並重行拍賣,故拍定人無繳交價金之義務
14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10.12 行執一字第010605號函
- 有關公法人或行政機關依法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應得對其為行政執行
147.
- 中央健康保險局 90.09.14 健保承字第0900013291號函
- 有關義務人因積欠健保費而經移送機關移送執行,如就財產執行後仍未受清償,得逕予核發執行憑證結案
14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8.24 行執一字第010252號函
- 有關受刑人或被告在監所服刑之作業勞作金及作業獎勵金係屬義務人之債權,於法未有禁止扣押之規定,故得對之進行扣押,惟仍應考量義務人生活狀況,予以酌減其扣押金額
14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6.20 行執一字第001628號函
- 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債權)憑證送復核時,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檢附全卷證原本
150.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6.19 行執一字第001619號函
- 為確保公法上金錢債權,行政執行官應經調查無法確定債務人有財產,且無隱匿情形,始得發給執行憑證
15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6.05 行執一字第001428號函
- 有關檢查機關對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受處分人欠繳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費用之執行等疑義
15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4.26 行執一字第001061號函
- 有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其委任代理人應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並依公函或委任書內容執行代理權
15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4.11 行執一字第000912號函
-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給受益憑證予購買基金之受益人相關事宜
154.
- (廢) 財政部 90.02.16 台財規字第0900007362號函
-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本文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若以債權憑證作為執行名義者,應指明納稅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
155.
- 教育部 90.02.09 (90)台法字第90016615號函
- 各機關以執行憑證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請具體指明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
15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02.01 行執一字第000306號函
- 各機關以執行(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請具體指明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俾利執行
157.
- 財政部 90.01.19 台財稅字第0900450448號函
- 法務部因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需要,函請各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之財產資料時,得逕予提供,毌須逐案報部核准
158.
- 法務部 88.03.12 (88)法律字第001389號函
- 關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行政執行法若干規定與公平交易法間之適用關係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