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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91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增訂第17-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25596號令發布第17條定自99年5月10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121號令發布第17-1條定自99年6月3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4條第1、2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3、6~10項、第17-1條第1、3~6項、第18條、第19條第1~4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34條、第4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1.
  • 法務部 104.02.24 法律字第1040350176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11、42條、刑事訴訟法第178、193條規定參照,各級法院對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之證人,經法院裁定科以罰鍰者,屬司法權作用,不屬行政執行範疇,又既非屬行政執行範疇,自無行政執行法執行期間之適用
2.
3.
  • 法務部 100.01.19 法律字第1000000068號函
  • 有關行政罰鍰義務人辦理帳務註銷案件,移送機關檢附執行(債權)憑證再移送執行,仍應依規定自行政處分確定之日起5年內為之,如逾5年,自不得再執行
4.
  • 法務部 99.09.10 法律決字第0999033190號函
  • 重劃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之性質屬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以「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之,至於該時點如何起算,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就具體個案事實審認判斷
5.
  • 法務部 99.07.29 法律字第0999013288號函
  • 倘若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事件作法,符合一般行政處分之要件者,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2項規定,其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至於89年以前欠繳之汽車燃料使用費,至遲則應於94年12月31日前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逾期即不得再移送執行之
6.
  • 法務部 99.07.21 法律字第0999019940號函
  •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移送執行,且由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結案後,如已逾行政執行法第7條所定執行期間,縱移送機關嗣後查知可供執行之財產,亦不得再就該財產予以執行,至於該期間如何計算且有無中斷事由…等係屬事實之認定,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案情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7.
  • 法務部 99.02.02 法律字第0980051718號函
  • 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如認勞工保險局之公法上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移送機關仍得受領義務所之給付,且無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虞,因此,個案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有無中斷事由等係屬事實認定,建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自行審酌之
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2.06 行執一字第0970009420號函
  • 關於執行案件計數之規定,即一執行名義計算為一案,義務人有數案件移送執行,經執行無實益,雖未依執行案件數核發數張執行憑證,而以一案件之代表案號核發憑證,並以附表方式,記載各該案件之執行案號及限繳日期等資料,各該執行案件既仍配置有執行案號,即與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規定無違
9.
10.
  • 法務部 97.12.01 法律決字第0970040805號書函
  •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74號之解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應依該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1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08.26 行執一字第0970005949號函
  • 關於行政執行名義成立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後,其執行期間之計算適用行政執行法第7條之規定,而行政執行名義成立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其執行期間之計算則依該法第42條規定辦理之
12.
  • 法務部 97.08.22 法律字第0970028562號書函
  • 關於行政執行名義成立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後,其執行期間之計算適用行政執行法第7條之規定,而行政執行名義成立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其執行期間之計算則依該法第42條規定辦理之
13.
  • 法務部 97.07.03 法律決字第0970019109號函
  • 函復關於教師申請提敘薪級涉及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疑義,請參照說明,法務部提請「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12次會議討論及邀請中央與地方機關開會研商結果
14.
  • 法務部 97.07.03 法律決字第0970021502號函
  • 函復關於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疑義,請參照說明,法務部提請「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12次會議討論及邀請中央與地方機關開會研商結果
15.
  • 法務部 97.04.09 法律決字第0960046636號書函
  • 行政執行案件如已逾行政執行法所定之5年執行期間而不得再移送時,移送機關得否繼續收受義務人所繳納罰款,須視原處分機關公法上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消滅而定,若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仍得受領該給付,而無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情形
16.
  • 法務部 96.04.27 法律字第0960014561號函
  • 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於90年1月1日前已發生且得移送強制執行者,至遲應於94年12月31日前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逾期仍持續繫屬行政執行處,得繼續執行至99年12月31日,如於94年12月31日以後核發執行憑證,即不得再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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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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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法務部 94.09.07 法律字第0940700566號函
  • 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金錢請求權且得移送強制執行案件,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後仍尚未罹於時效者,應於期限內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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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0.
  • 法務部 93.08.05 法律字第0930024946號函
  • 關於雲林縣政府函為林○卿等二人申請核發農地重劃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免繳納證明案,林君等二人困農地重劃提起訴願,經貴部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惟涉相關法令規定及恐生拒繳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效應,致影響層面至鉅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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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法務部 92.10.24 法律字第0920040708號函
  •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時,一般消滅時效期間及時效中斷及重行起算之規定,是否均得類推適用疑義乙案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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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內政部 92.07.21 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3528-1號函
  •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政府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因市地重劃所產生之繳納差額地價或發給差額地價等公法上請求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雙方當事人均取得消滅時效抗辯權。另土地所有權人因多配土地而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如發生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後,即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43.
  • 法務部 92.05.26 法律字第0920020181號函
  • 關於擬辦理地籍圖重測及依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八二四九八號函示意旨,與民法請求權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規定是否有所牴觸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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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0.08.09 (90)法律字第023564號函
  • 關於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如徵收期間之末日適為星期日,應否照計,另該條文但書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定義為何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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