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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91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增訂第17-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25596號令發布第17條定自99年5月10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121號令發布第17-1條定自99年6月3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4條第1、2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3、6~10項、第17-1條第1、3~6項、第18條、第19條第1~4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34條、第4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1.
  • 法務部 114.04.10 法律字第11403503640號函
  • 有關民眾放棄原住民身分後之姓名登載問題,依民法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若原住民傳統姓名與父母漢姓不同,需變更。放棄原住民身分後,若因姓名變更影響未來身分回復,需由原民會政策決定。戶籍登記實務上,不主動變更者,可依戶籍法或行政執行法處理
2.
  • 法務部 109.02.19 法律字第10903502930號函
  • 有關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對境外電商營業人為停止營業處分,倘營業人不履行停業義務,得否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金等疑義
3.
  • 法務部 108.09.17 法律字第1080351393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7、31條規定參照,公司清算人向法院聲報就任,屬不可代為履行之行為義務,倘行政罰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依公司法第83條第4項裁罰後,認有督促公司清算人履行聲報就任義務之必要,仍得限定行為人於相當期間履行聲報就任義務,並載明行為人逾期不履行時,將處以怠金之意旨;經處以怠金仍不履行義務者,尚得連續處以怠金
4.
  • 法務部 106.03.23 法律字第10603500360號書函
  •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5條已明定經補辦臨時登記工廠如係獨資事業,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依法令所負有不變更事業負責人義務,倘有變更,主管機關應另以書面限期履行,並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自得依行政執行法第27、30、31條規定處以怠金
5.
  • 內政部 105.10.19 台內戶字第1050436397號函
  • 當事人變更自己姓氏後,已從其姓子女應隨同改姓,如子女未隨同變更姓氏,得書面催告子女申請變更姓氏登記,催告後仍不申請則裁處罰鍰;或由戶政機關限期命子女申請變更姓氏登記,逾期未變更者處以怠金,戶政機關亦可直接為變更登記
6.
  • 法務部 105.09.22 法律字第10503510620號函
  • 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意旨明確,子女姓氏選擇權雖為憲法所保障基本人權範疇,仍僅能選擇從父姓或母姓,不得從第三姓,基於此原則,父母變更自己姓氏後,已從其姓子女應隨同改姓,此乃該條規定當然解釋
7.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6.16 環署空字第1050042970號函
  • 有關砂石堆置場未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及操作,業經處分並命停工後,若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所為停工之命令,仍未停止土石洗、選機具之操作或土石之裝卸者,主管機關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規定,將該公私場所負責人移送法辦
8.
9.
  • 法務部 104.08.24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1770號函
  • 申報義務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於受處罰後仍應依前法相關規定申報,至後續處理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如仍不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另故意申報不實應以完成申報為前提,如尚未申報則難以前法第12條第1項及第3項等規定處罰
10.
  • 法務部 102.05.03 法律字第1010013222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0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等規定參照,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裁罰,如未履行登錄義務者,主管機關應係依條例規定,限期命權利人自行申報登錄,而非限期命其將相關交易資訊提供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逾期未自行申報登錄,再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權利人怠金
11.
  • 法務部 101.05.24 法律字第1010004421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第27、28條及建築法第77條之4等規定參照,如檢查機構指派檢查員時,違反不得指派義務或檢查員違反規定從事檢查,經主管機關發覺,且檢查工作尚在持續進行中,主管機關即得作成行政處分要求限期履行,如逾期仍未履行時,即得處以怠金,以督促其履行
12.
  • 法務部 100.11.22 法律字第1000025327號書函
  • 參照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係以義務人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且該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為要件,故如所負遷移物件行為義務,非屬「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自不得處以怠金
13.
  • 內政部消防署 100.07.25 消署預字第1001105665號函
  • 集合住宅違反消防法,而依據該法第37條規定為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後,關於執行部分,得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7、30、32條等規定,並審酌公平合理原則辦理。至於怠金部分,行政執行法並無明文規定繳納期限,主管機關可依貸金額度限定期限
1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3.22 北市法一字第10030464100號
  • 行為人第4次被查獲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行為,因未符合「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2點丙類第3款規定「經移送司法機關執行完畢後」之要件,僅得以該裁罰基準第2點丙類第1款處以10萬元之罰鍰,並為禁止營業之處分
15.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08.24 環署空字第0990075156號函
  • 車輛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接受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者,如仍有強制該車輛實施檢驗之必要,應依行政執行法強制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接受檢驗之作為義務,屆期不遵守者,得處以怠金,並得連續處罰
16.
  • 法務部 99.07.13 法律字第0999019924號函
  • 關於父親依法變更其姓氏時,原從父姓之子女自應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其姓氏登記;如未申請變更者,經戶政機關限期命其申請變更登記,該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等規定,處以怠金促其履行其義務
17.
18.
  • 法務部 99.04.12 法律字第0999002036號書函
  • 關於未登記之工廠同時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區域計畫法…等規定時,經依較重之都市計畫法規定處以罰鍰後,雖未依較輕之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處以罰鍰時,亦視同已適用之,而得依其相關之規定或命令其停工
19.
  • 內政部 99.03.04 台內營字第0990801544號函
  • 經拍賣取得不動產之區分所有權人如非違法狀態之行為人,主管機關雖不應將其列為課處罰鍰之對象,惟得就具有實質管領力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課予「限期改善」之義務
20.
  • 內政部 97.11.24 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53633號函
  • 依法務部97年11月10函示,怠金系為處使義務人執行義務之間接強制手段,與處罰不同,故非法經營不動產仲介業者經地政處施予行政罰或刑罰後仍繼續營業,得審酌事實處以怠金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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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院衛生署 96.03.07 衛署藥字第0960008196號函
  • 參照藥事法第27條之1第2、3項規定,原發證照之衛生主管機關既得對未辦理繳銷證照、申請停業、歇業或復業之藥商為逕行註銷證照處分,受註銷證照處分之藥商即無另行繳銷證照之義務;又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科處怠金須以受處分人所負義務不能以代履行方法予以強制執行者為其要件,故衛生主管機關不能對藥商科處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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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1.09.12 法律字第0910033713號函
  • 關於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罰鍰並命令停止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如繼續營業仍被查獲原違規行為,可否即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怠金並續依規定對其營業場所斷水斷電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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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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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9.03 簽見
  • 本案主管機關似得以間接強制方式先處以所有權人、使用人怠金處分,於受處分人仍不停止使用時,循續漸進再以連續處以怠金、依行政執行法第32條規定直接強制停止供水供電,以確保行政目的之達成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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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53.
54.
  • 法務部 83.07.28 (83)法律決字第16119號函
  • 寺廟管理人召開信徒大會是否為行政法上之義務?而為行政法上所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之義務?應以法律定之,相關法規均未規定時,對於宗教行為及活動之規範,在不違返現行法令及公序良俗之範圍內,似宜儘量尊重其教義及教規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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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58.
  • 法務部 80.10.18 (80)法律字第15674號函
  • 按行政執行法第四條明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該管行政官署得處以罰鍰:一、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非官署或第三人所能代執行者。二、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又「進口或國產三○○公克以下罐裝及軟管裝含有機溶劑之強力膠內銷,須添加芥子油○.三%W/W」並經貴部(經濟部)以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經(64)工三○五四九號函公告有案。從而製造商或經銷商違反上開公告規定,販售未添加芥子油之三○○公克以下小包裝強力膠,主管機關自可適用前揭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處以罰鍰;惟此項處分應依同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非以書面限定期間預為告戒不得行之。
59.
  • 法務部 80.05.30 (80)法律字第08144號函
  • 查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並應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檢查。」又違反上開規定拒絕檢查者,依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其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再者,違反上述法令上義務者,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該管行政官署尚且得處以罰鍰;至於直接強制處分,非具備同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要件,不得為之。此外,建築法及消防法並無得用強制力檢查之明文,尚難逕依該法運用強制力實現檢查。
60.
61.
  • 內政部 77.06.21 (77)台內民字第610301號函
  • 台灣省政府社會處請釋關於公墓主管機關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墓基面積之精神,另依職權命令劃定一定之墓基面積,使用人如有違反,可否依行政執行法處理疑義
62.
63.
  • 內政部 77.04.19 (77)台內民字第593098號函
  • 關於台灣省嘉義縣番路鄉公墓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該鄉公墓每一座墓基之面積,不得超過十三‧二平方公尺,如申請使用人違反規定可否依照「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疑義
64.
  • 法務部 77.04.13 (77)法律決字第6218號函
  • 按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公墓內墓區每一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十六平方公尺。次按嘉義縣番路鄉公墓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每一座墓基面積不得超過十三.二平方公尺。本件依來函所述,申請使用人營建墳墓,墓基超過十三.二平方公尺固違反該鄉公墓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但如未超過十六平方公尺時,似不得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處理。至於得否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乙節,如認行政執行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謂「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係僅指法律及授權命令時,似不得依行政執行法處理之。
65.
  • 法務部 75.01.29 (75)法律字第1149號函
  • 按候選人應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檢同競選收支結算申報表,向選舉委員會申報競選收支結算,如有違反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為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九十七條第一項所明定。該罰鍰經通知後逾期不繳納者,依同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此時候選人如仍拒不申報競選收支結算,按其性質係屬依法令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非官署或第三人所能代執行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之規定處以罰鍰(執行罰)。經依該條款處罰後,如仍拒不申報者,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二○七號解釋,依行政執行法處罰後,仍不為其行為時,得再處罰。又,行政執行法第五條規定之罰鍰數額,業經行政院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規定於七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以台七十二規字第一五八二四號令發布提高為十倍。
66.
  • 法務部 75.01.29 (75)法律字第1149號函
  • 按候選人應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檢同競選收支結算申報表,向選舉委員會申報競選收支結算,如有違反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為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及第九十七條第一項所明定。該罰鍰經通知後逾期不繳納者,依同法第一百一十條之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此時候選人如仍拒不申報競選收支結算,按其性質係屬依法令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非官署或第三人所能代執行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五條之規定處以罰鍰(執行罰)。經依該條款處罰後,如仍拒不申報者,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二○七號解釋,依行政執行法處罰後,仍不為其行為時,得再處罰。又,行政執行法第五條規定之罰鍰數額,業經行政院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規定於七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以台七十二規字第一五八二四號令發布提高為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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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71.
72.
  • 前司法行政部 52.08.08 (52)台函民字第4513號函
  • 查台灣省各級漁會負責人逾期不移交者,依台灣省各級漁會交接注意事項第九條之規定,雖應移送法院辦理,惟此項案件仍應循通常訴訟程序起訴,經取得執行名義後始得執行,並非逕依該項行政命令即可執行。惟主管行政官署遇有此類案件,似得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之規定,對該違反移交義務之人科以罰鍰。
73.
74.
75.
76.
  • 內政部 45.03.10 臺內勞字第86345號
  • 有關產業工人參加產業工會之同時又參加基層職業工會組織,並當選為職業工會理、監事者,雖其於工作時間內須辦理職業工會會務,廠場僱主或代理人亦無給予公假之義務
77.
  • 內政部 45.03.10 臺內勞字第86345號
  • 有關產業工人參加產業工會之同時又參加基層職業工會組織,並當選為職業工會理、監事者,雖其於工作時間內須辦理職業工會會務,廠場僱主或代理人亦無給予公假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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