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113.07.29 國署建管字第1131102147號函
-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規約,僅作形式之審查,惟地方政府自得就建築管理自治事項訂定自治規範予以管理
2.
- 內政部 112.02.10 內授營工務字第1120801784號函
- 為避免不肖業者以合法掩護非法方式,棄置營建廢棄物及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染國土環境,請各地方政府就源頭管理、流向監督、收容去處等部分進行營建剩餘土石方強化管理措施
3.
- 內政部 111.10.24 內授營都字第11108184061號函
- 如涉及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4款等規定之都市計畫認定個案變更程序部分,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具相關變更事項、計畫,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共同認定之。如都市計畫尚無具體建設計畫內容,或個案情形無辦理之急迫性者,不宜認定辦理個案變更
4.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1.06.14 農企字第1110224995號函
- 申請興建農舍臨接道路是否屬政府施設或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判定疑義案
5.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0.11.08 工程企字第1100012572號函
- 國有(或公有)財產之處分及利用,屬廠商出資與機關合作共負盈虧之型態者,就國有及地方所有財產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或自治法規已定有處分或利用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6.
- 經濟部 110.06.09 經商字第11000607160號函
- 有關商品標示抽查業務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合法性事宜疑義一案
7.
- 經濟部 110.04.14 經授中字第11000561420號函
- 廢止民有市場設立登記1案
8.
- 教育部 109.12.11 臺教授國字第1090149687號函
- 教育部函釋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不適任情事處理程序疑義」一案
9.
- 內政部消防署 109.07.08 消署管字第1091112257號函
- 得否以切結書作為臺中市災害救助金核發條件「同一建物不同獨立生活戶」之事實認定有效文件,請主管機關綜合考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本權責辦理
10.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09.05.22 便箋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市宗教財團法人申請不動產抵押貸款許可時,檢附全體董事連帶保證還款書要求得否予以取消,涉及財團法人法、民法、監督寺廟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11.
- 文化部 109.04.15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40121號
-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興建完竣逾50年建造物,其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應於處分前,通知所在地主管機關進行預先評估機制
1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5.17 發法字第1080009012號
- 民眾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雖與其職業或業務職掌無關,然若個人資料可供不特定人瀏覽,恐已逾越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之必要,於蒐集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等規定
13.
- 法務部 107.10.04 法律字第10703515020號函
- 國家賠償法所稱之「管理機關」係指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之機關而言,如得由相關法規就市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之設置、管理及維護等分工確認主管機關,得以該機關為國家賠償案件之賠償義務機關
14.
- 法務部 107.09.20 法制字第10702521960號函
- 法務部就「海洋基本法草案」,有關數字使用、年份及法律體系等事項,及相關法理與檢討修法體例等法制意見之說明
15.
- 教育部 107.03.28 臺教社(一)字第1070036501號函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參照,立法者有意授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全國性法規命令範圍,然又需保留相當空間給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訂定其管理規則時加以規範,以求因地制宜;為落實實質管理,非屬準則規範範圍事項,尚非不得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本於權責考量,於訂定自治法規時予以規範,以資遵循
16.
- 內政部 107.01.10 內授營環字第1070800533號函
- 建築物所設置之雨水流出抑制設施如係將所收集之逕流排放至雨水下水道系統,所涉下水道範疇應依據下水道法及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17.
- 法務部 107.01.10 法律字第10603517690號書函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4、35條等規定參照,直轄市調解業務及經費編列,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各區調解委員會經費,由各區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自治預算支應,又調解案件來源甚多,除由當事人自行聲請外,尚有交通警察單位轉介、里長或民意代表轉介及檢察機關轉介等情形,是否針對轉介調解案件補貼經費,宜就各種調解案源管道進行整體通盤考量
18.
- 內政部消防署 105.11.04 消署管字第1050013031號函
- 颱風期間,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劃定警戒區域或指定水域以限制或禁止民眾、船舶進入或通行,並公告周知,違反者則依據同法第39條規定逕予開罰
19.
- 法務部 105.09.13 法律字第10503513830號函
- 建議獎勵服務年資滿30年以上資深調解委員一案,因非法律保留事項,無須以法律規定,祇須機關編列預算經立法機關同意後,即得為相關經費及行政作業動支依據,尚無須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或訂定授權命令之必要
20.
- 法務部 105.08.29 法律字第10503512840號函
- 現行鄉鎮市調解業務預算編列,屬調解行政及地方自治事項,宜由各地方政府全盤綜合考量,關於修改地方調解委員出席費等預算由中央統一編列訂定,似與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原則及規定未合而不宜參採
21.
- 內政部 105.08.10 內授消字第1050428185號函
- 有關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所稱廟會是否包含宗族祭典、集會遊行法規範之集會遊行等活動範圍、以自治條例規範大型群聚活動須事先申請或報備,並於違反時處罰之,是否牴觸憲法原則等疑義
22.
- 法務部 104.10.19 法律字第10403513010號函
- 調解委員遴選之範圍原則以具有法律知識背景,但為處理多元之糾紛事件尚須其他專業人士,又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3款第6目等相關規定,各區長於遴選調解委員,自得將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未來每區至少聘請1名原住民調解委員列為優先考量,並於函送地方法院等機關共同審查時建請遴選適當比率原住民名額擔任調解委員
23.
- 內政部 104.08.13 內授消字第1040428672號函
- 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有全國適用之特性,地方政府尚不得就消防機關講習訓練之複訓年限及時數各自規定,而應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辦理
24.
- 內政部 104.07.20 內授消字第1040822306號函
- 參照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意旨,當民眾因遭受風災、震災、火災或爆炸災害致損害重大時,除上開情形係故意致自身或他人受災以外,救助之適用不因災害係自然力或人為因素造成而有影響
25.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4.02.05 環署綜字第1040009419號函
- 核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5條、第27條及第38條有關主管機關之認定
26.
- 內政部 103.08.27 台內民字第1030224883號函
- 殯葬管理條例修正前之第33條與現行第36條規定,有關收取費用之主體、提撥費用之義務對象、義務內容等並無不同,亦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27.
- 法務部 103.05.20 法律字第10303505570號函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4、35條、地方制度法第18、23條規定參照,調解委員同一時段兼辦調解與法律扶助業務情形,是否有禁止規定,或牴觸區公所辦理法律扶助所要求服務內容,涉及調解行政及民政業務,宜洽內政部表示意見後本於職權酌處
28.
- 法務部 103.05.19 法律字第10303506320號函
- 法務部就「部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要求調解成立者均應簽署撤回告訴請求書,惟調解時如民眾並未提出刑事告訴者,是否仍應簽署撤回告訴請求書」、「部分區公所未設專任調解秘書,地方法院檢察署建議應予改善,惟有反應窒礙難行」等疑義之說明
29.
- 內政部 103.05.15 內授消字第1030161993號函
-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所稱受災戶,係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有居住事實者。至於受災民眾是否確居住於毀損住屋現址,除得實地查訪外,亦得請求受災民眾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30.
- 內政部 103.05.05 內授中民字第1035036053號函
- 內政部為加強調解委員會業務推展,訂定內政部鄉鎮市區調解獎勵金核發要點,因受限預算無法編列相關經費,俟財政改善再行研議
31.
- 內政部 103.03.19 台內營字第1030801847號函
- 直轄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之道路是否屬市區道路,應視該道路是否納入報經內政部核定公布之道路系統圖為判斷依據
32.
- 法務部 103.01.10 法律字第102035108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47條、地方制度法第2、18條規定參照,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分屬不同行為態樣,同一事件中,個別行為人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應分別檢視,如有違反者,由具有管轄權限機關予以裁罰。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間權責劃分,應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之業務分工決定
33.
- 法務部 102.11.28 法律字第102035132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地方制度法第2、18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對於府轄範圍內自然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時,仍屬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具有依該法監督、裁處權責,另所稱非公務機關未區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而有不同規範,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標準並無不同
34.
- 法務部 102.08.07 法律字第102035088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所欲蒐集車輛資料如屬個人資料,就汽車原廠而言,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又其利用如係因執行消費者保護法定職務而提供必要之車輛資料,應符合上述「為增進公共利益」規定之情形
35.
- 內政部 102.06.13 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042號函
- 地方財產之經營、處分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故各地方政府對於公有租地租金之收繳、支付方式等事項,應依權責訂定相關自治法規並據以辦理
36.
- 教育部 102.04.16 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04846號函
- 地方政府得於不違反本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法規前提下,另訂定有關年終考核及考核申訴相關事項之補充規定;又代理教師聘約期滿後任同一園(校)教保員者,其代理教師期間服務年資得併計休假年資
37.
- 法務部 102.03.26 法律字第10203501860號函
- 法務部就「寺廟蒐集信徒資料,申報信徒名冊」、「主管機關蒐集信徒資料、公告信徒名冊」、「公開寺廟負責人姓名」等資料疑義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意見
38.
- 教育部 102.03.01 臺教人(三)字第1020029557號函
- 直轄市、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為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故教師出勤管理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處理
39.
- 教育部 101.12.03 臺國(三)字第1010214005號函
- 鄉(鎮、市)立幼兒園兼任組長資格及支領主管職務加給疑義
40.
- 法務部 101.11.27 法律字第10100238390號書函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35條、地方制度法第18、23條等規定參照,直轄市各區長遴選調解委員會委員資格時,自得將各行政區至少應設置一名原住民籍調解委員等建議列為遴選時之優先考量
41.
- 教育部 101.10.04 臺國(三)字第1010170334號函
- 幼照法施行後新設幼兒園之設施設備適用法規疑義
42.
- 教育部 101.07.20 臺國(四)字第1010133904號函
-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國民中小學校長若有應解聘或免職等行為者應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等實質程序規範,非以國民教育法第9條之1規定,避免規避責任
43.
- 法務部 101.05.08 法律決字第10103103730號書函
- 法務部說明關建議恢復核發調解成立案件每件新臺幣500元獎勵金乙案
44.
- 內政部 101.03.30 台內營字第1010802273號函
- 住宅業務係屬直轄市自治事項,故直轄市得自行訂定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或自治條例,並將資金來源、用途等事項明定於該自治法規
45.
- 內政部 99.08.12 內授消字第0990823963號函
- 有關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
46.
- 內政部 99.08.12 台內消字第0990156806號函
- 災害防救之規劃與執行屬地方自治事項。是否核發災害救助金,應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核發要件自秉權責認定。另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所稱「安遷救助」,係對人之急難救助,不包含重建建築物部分
47.
- 內政部 99.05.18 內授消字第0990096158號函
- 區公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係屬直轄市及市政府之派出機關,故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實施相關事項時,得指定區公所執行相關之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惟區公所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以執行強制撤離作業
48.
- 內政部營建署 99.01.25 營署綜字第0990003461號函
- 自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購買土壤,應屬場所於加工過程等事業行為之產物,非屬營建工程產出之剩餘土石方,因此購買方不適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49.
- 內政部營建署 99.01.20 營署綜字第0990002246號書函
- 按「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僅能收受工程產出之營建剩餘土石方,無開放收受其他場所之土石,且收受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則依地方政府核准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計畫書辦理
50.
- 內政部 99.01.18 台內營字第0990800108號函
- 機關(構)經各級主管機關同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如嗣後不再擔任實施者,應由各級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規定自行實施、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另行同意實施辦理,非謂受同意實施機關(構)得自行同意其他機關(構)或委託辦理
51.
- 內政部 98.07.27 台內戶字第0980118790號函
- 地政機關因為辦理祭祀公業及神明會土地清理之業務需要,而向戶政機關查調戶籍資料時,雖然提供戶籍資料之費用係各地方政府歲入項目之一,但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若地政機關派員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查調戶籍資料,且採自行抄錄未列印戶籍資料時,則應以不收取規費為宜
52.
- 內政部 98.07.20 內授中民字第0980720250號函
- 有關檢討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清理工作執行進度、神明會申報時對於申報人檢附之原始規約應如何審視、神明會之組織如與一般傳統神明會組織性質不合時之處理方式、戶政事務所配合提供戶籍資料得否向公務機關收取規費等疑義之討論
53.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11.26 工程促字第09700466890號函
-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6條辦理之公園綠地設施於興建期間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係屬直轄市及縣市自治事項,建議主辦機關得採估算成本及價值列入投資計畫書審核項目,或以公開方式標售所得歸繳市庫
54.
-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97.10.07 國健教字第0970700636號
- 國內法令及建築實務對陽台之設置尚無一定規範,故陽台是否統一認定為室內場所,須依個案具體判斷之。又所謂古蹟之型態及存在場所各異,是否將古蹟公告為禁菸場所,宜由各地方政府依其法定職權辦理
55.
- 經濟部 97.07.23 經商字第09700088010號函
- 函詢關於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6條第2項授權另定新法,於適用立法所衍生之疑義
5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4.09 北市法三字第09730834600號函
-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除後,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審查公司及商業登記申請案時,有無違反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審查規定疑義
57.
- 法務部 95.11.20 法律決字第0950042446號函
- 有關調解業務之辦理及其相關預算之編列疑義
5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1.15 北市法二字第09532916800號函
- 凡屬石油管理法第22條規範者,應依該法及其子法所規定之保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倘其又屬設置於臺北市之消費場所,則為保護消費者之目的,其保額並應符合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規定
59.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5.07.06 文中二字第0952053533號令
- 公有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除政府機關(構)使用外,得由主管機關辦理撥用
6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09 北市法二字第0943238610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18條規定所稱之「工商輔導」及「管理」,應可認定為舉凡關於涉及臺北市自治事項中工業、商業之經濟服務促進與發展之輔導及管理事項,皆可屬之,並得就該項目,由臺北市政府訂定法規執行之權限
61.
- 法務部 94.07.05 法律字第0940024689號函
- 關於地方自治權限範圍疑義
6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30 北市法秘字第09430852100號函
- 觀察本案雙方契約責任,乙方負有一定事務處理義務,義務履行會衍生同業公會歲出項目與金額支出,雖本契約屬無償委託性質,但並不表示乙方不得向會員收取相關支出費用,故基於契約負擔義務,應協助執行業務
6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28 簽見
- 直轄市市區道路之管理,既屬直轄市自治事項,應臺北市政府並非中央之所屬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61 條規定,就本案而言,自不受所揭函釋之拘束,而仍得本於自治權獨立解釋
6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17 北市法一字第09430391100號函
- 有關戶籍行政事項臺北市政府自得自行決定,且內政部前揭函僅說明為避免因不同版本產生效力上之疑義,「建請」該府重新考量改用統一作法之作業系統,故似不受「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之拘束
6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1.25 簽見
- 有鑑於社會救助法之修正內容並無過渡期間之相關規定,依釋字第525號解釋意旨及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3款第2目之規定,主管機關就社會救助之地方自治事項訂定過渡期間,亦不違法
6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1.25 北市法二字第09430139000號函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中所稱之「都市計畫法規」,應包含都市計畫法及其子法、都市更新條例及其子法、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自治事項所訂定相關之自治法規
67.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3.10.22 環署廢字第0930077371號函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各地方政府所定之自治法規應不得逾越中央法律之規定
68.
- 內政部營建署 92.05.30 營署綜字第0922908497號函
- 內政部函頒「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中,不包括事業單位產生之廢鑄砂、廢爐渣等,但如地方政府所定之自治法規所定之土資場有收受營建剩餘土石方以外廢棄物,則應洽各地方政府釐清
69.
- 法務部 92.04.03 法律字第0920700158號書函
- 中央政府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裁處行政處分,地方自治團體得否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之規定疑義
70.
- 財政部 91.06.06 台財庫字第0910031503號函
- 各地方有關公債發行條例廢止後,故地方政府應研擬制定相關公共債務自治法規,以規範公共債務舉借方式、條件及期限等程序性事宜,並據以執行
7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0.14 簽見
- 有關寺廟補辦登記係為便於行政上管理,並無限制人民權利義務內涵,縱無法源依據亦得辦理,故臺北市政府亦得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3款第4目之宗教輔導業務,自行辦理補辦登記事宜
7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9.06 北市法二字第9020661500號函
- 訴訟法之當事人能力乙節,並非屬自治事項,似不能以自治條例創設之,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管理委員會明定有當事人能力,則屬特別法之規定,與本案擬以自治條例規定之情況不同
7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7.03 北市法二字第902036160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及說明一之內容,有關休閒農場之設置及管理規範訂定,似專屬中央主管機關之權限,地方自治團體似無訂定自治法規之餘地
7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13 北市法二字第8920993100號函
-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第16條規定,各級地方政府,對於其眷舍房地之處理,得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故有關市有房地眷舍出售,並不當然受該辦法之限制,主管機關得本於權責辦理
75.
- 法務部 89.07.24 (89)法律字第021445號函
- 關於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四條規定侵害地方自治權,有違憲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意旨,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7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8.05 簽見
- 臺北市政府為搶救災害,並防免損害發生或擴大,依地方制度第18條,訂定相關停課、停止辦公要點或本於職權逕行決定並通報所屬各機學校及臺北市轄區內機關學校停止辦公、上課,補中央立法不足,應屬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