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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70101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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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12.02.10 內授營工務字第1120801784號函
  • 為避免不肖業者以合法掩護非法方式,棄置營建廢棄物及營建剩餘土石方污染國土環境,請各地方政府就源頭管理、流向監督、收容去處等部分進行營建剩餘土石方強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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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11.10.24 內授營都字第11108184061號函
  • 如涉及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4款等規定之都市計畫認定個案變更程序部分,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具相關變更事項、計畫,會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共同認定之。如都市計畫尚無具體建設計畫內容,或個案情形無辦理之急迫性者,不宜認定辦理個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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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09.05.22 便箋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市宗教財團法人申請不動產抵押貸款許可時,檢附全體董事連帶保證還款書要求得否予以取消,涉及財團法人法、民法、監督寺廟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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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5.17 發法字第1080009012號
  • 民眾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雖與其職業或業務職掌無關,然若個人資料可供不特定人瀏覽,恐已逾越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之必要,於蒐集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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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7.10.04 法律字第10703515020號函
  • 國家賠償法所稱之「管理機關」係指法律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法律代為管理之機關而言,如得由相關法規就市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之設置、管理及維護等分工確認主管機關,得以該機關為國家賠償案件之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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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 107.03.28 臺教社(一)字第1070036501號函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參照,立法者有意授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全國性法規命令範圍,然又需保留相當空間給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訂定其管理規則時加以規範,以求因地制宜;為落實實質管理,非屬準則規範範圍事項,尚非不得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本於權責考量,於訂定自治法規時予以規範,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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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7.01.10 法律字第10603517690號書函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4、35條等規定參照,直轄市調解業務及經費編列,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各區調解委員會經費,由各區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自治預算支應,又調解案件來源甚多,除由當事人自行聲請外,尚有交通警察單位轉介、里長或民意代表轉介及檢察機關轉介等情形,是否針對轉介調解案件補貼經費,宜就各種調解案源管道進行整體通盤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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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消防署 105.11.04 消署管字第1050013031號函
  • 颱風期間,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得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劃定警戒區域或指定水域以限制或禁止民眾、船舶進入或通行,並公告周知,違反者則依據同法第39條規定逕予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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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09.13 法律字第10503513830號函
  • 建議獎勵服務年資滿30年以上資深調解委員一案,因非法律保留事項,無須以法律規定,祇須機關編列預算經立法機關同意後,即得為相關經費及行政作業動支依據,尚無須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或訂定授權命令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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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08.29 法律字第10503512840號函
  • 現行鄉鎮市調解業務預算編列,屬調解行政及地方自治事項,宜由各地方政府全盤綜合考量,關於修改地方調解委員出席費等預算由中央統一編列訂定,似與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原則及規定未合而不宜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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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5.08.10 內授消字第1050428185號函
  • 有關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所稱廟會是否包含宗族祭典、集會遊行法規範之集會遊行等活動範圍、以自治條例規範大型群聚活動須事先申請或報備,並於違反時處罰之,是否牴觸憲法原則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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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4.10.19 法律字第10403513010號函
  • 調解委員遴選之範圍原則以具有法律知識背景,但為處理多元之糾紛事件尚須其他專業人士,又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3款第6目等相關規定,各區長於遴選調解委員,自得將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未來每區至少聘請1名原住民調解委員列為優先考量,並於函送地方法院等機關共同審查時建請遴選適當比率原住民名額擔任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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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4.07.20 內授消字第1040822306號函
  • 參照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意旨,當民眾因遭受風災、震災、火災或爆炸災害致損害重大時,除上開情形係故意致自身或他人受災以外,救助之適用不因災害係自然力或人為因素造成而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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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05.20 法律字第10303505570號函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4、35條、地方制度法第18、23條規定參照,調解委員同一時段兼辦調解與法律扶助業務情形,是否有禁止規定,或牴觸區公所辦理法律扶助所要求服務內容,涉及調解行政及民政業務,宜洽內政部表示意見後本於職權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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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05.19 法律字第10303506320號函
  • 法務部就「部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要求調解成立者均應簽署撤回告訴請求書,惟調解時如民眾並未提出刑事告訴者,是否仍應簽署撤回告訴請求書」、「部分區公所未設專任調解秘書,地方法院檢察署建議應予改善,惟有反應窒礙難行」等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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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3.05.15 內授消字第1030161993號函
  •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所稱受災戶,係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有居住事實者。至於受災民眾是否確居住於毀損住屋現址,除得實地查訪外,亦得請求受災民眾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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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01.10 法律字第102035108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20、47條、地方制度法第2、18條規定參照,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分屬不同行為態樣,同一事件中,個別行為人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應分別檢視,如有違反者,由具有管轄權限機關予以裁罰。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間權責劃分,應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之業務分工決定
33.
  • 法務部 102.11.28 法律字第1020351321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地方制度法第2、18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對於府轄範圍內自然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時,仍屬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具有依該法監督、裁處權責,另所稱非公務機關未區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而有不同規範,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標準並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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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08.07 法律字第102035088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所欲蒐集車輛資料如屬個人資料,就汽車原廠而言,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又其利用如係因執行消費者保護法定職務而提供必要之車輛資料,應符合上述「為增進公共利益」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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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 102.04.16 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04846號函
  • 地方政府得於不違反本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法規前提下,另訂定有關年終考核及考核申訴相關事項之補充規定;又代理教師聘約期滿後任同一園(校)教保員者,其代理教師期間服務年資得併計休假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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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03.26 法律字第10203501860號函
  • 法務部就「寺廟蒐集信徒資料,申報信徒名冊」、「主管機關蒐集信徒資料、公告信徒名冊」、「公開寺廟負責人姓名」等資料疑義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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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1.11.27 法律字第10100238390號書函
  •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35條、地方制度法第18、23條等規定參照,直轄市各區長遴選調解委員會委員資格時,自得將各行政區至少應設置一名原住民籍調解委員等建議列為遴選時之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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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9.08.12 台內消字第0990156806號函
  • 災害防救之規劃與執行屬地方自治事項。是否核發災害救助金,應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核發要件自秉權責認定。另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所稱「安遷救助」,係對人之急難救助,不包含重建建築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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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9.05.18 內授消字第0990096158號函
  • 區公所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係屬直轄市及市政府之派出機關,故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實施相關事項時,得指定區公所執行相關之命其離去等行政行為,惟區公所不得逕予劃定警戒區域以執行強制撤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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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營建署 99.01.20 營署綜字第0990002246號書函
  • 按「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僅能收受工程產出之營建剩餘土石方,無開放收受其他場所之土石,且收受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則依地方政府核准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計畫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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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9.01.18 台內營字第0990800108號函
  • 機關(構)經各級主管機關同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如嗣後不再擔任實施者,應由各級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規定自行實施、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或另行同意實施辦理,非謂受同意實施機關(構)得自行同意其他機關(構)或委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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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8.07.27 台內戶字第0980118790號函
  • 地政機關因為辦理祭祀公業及神明會土地清理之業務需要,而向戶政機關查調戶籍資料時,雖然提供戶籍資料之費用係各地方政府歲入項目之一,但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若地政機關派員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查調戶籍資料,且採自行抄錄未列印戶籍資料時,則應以不收取規費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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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8.07.20 內授中民字第0980720250號函
  • 有關檢討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清理工作執行進度、神明會申報時對於申報人檢附之原始規約應如何審視、神明會之組織如與一般傳統神明會組織性質不合時之處理方式、戶政事務所配合提供戶籍資料得否向公務機關收取規費等疑義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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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28 簽見
  • 直轄市市區道路之管理,既屬直轄市自治事項,應臺北市政府並非中央之所屬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61 條規定,就本案而言,自不受所揭函釋之拘束,而仍得本於自治權獨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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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1.25 簽見
  • 有鑑於社會救助法之修正內容並無過渡期間之相關規定,依釋字第525號解釋意旨及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3款第2目之規定,主管機關就社會救助之地方自治事項訂定過渡期間,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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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營建署 92.05.30 營署綜字第0922908497號函
  • 內政部函頒「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中,不包括事業單位產生之廢鑄砂、廢爐渣等,但如地方政府所定之自治法規所定之土資場有收受營建剩餘土石方以外廢棄物,則應洽各地方政府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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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0.14 簽見
  • 有關寺廟補辦登記係為便於行政上管理,並無限制人民權利義務內涵,縱無法源依據亦得辦理,故臺北市政府亦得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3款第4目之宗教輔導業務,自行辦理補辦登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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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08.05 簽見
  • 臺北市政府為搶救災害,並防免損害發生或擴大,依地方制度第18條,訂定相關停課、停止辦公要點或本於職權逕行決定並通報所屬各機學校及臺北市轄區內機關學校停止辦公、上課,補中央立法不足,應屬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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