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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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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12.03.25 FDA 企字第1121200607號函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之裁罰對象應為「食品業者」,即「食品包裝標示之負責廠商」,又該條所列規定,係所有人皆應遵行義務,倘經調查廣告代理業者、媒體平台業者及廣告代言人等與食品業者涉有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亦得爰引行政罰法第14條,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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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8.12.04 法律字第1080351795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之「行為人」定義,僅適用於行政罰法本身,並非可適用於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之「行為人」解釋。另有關跨境電商未於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者,行政處分送達方式,應依行政程序法第70、86條等規定辦理
8.
  • 法務部 108.04.18 法律字第10803503940號函
  • 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參照,該條所稱「行為人」定義,僅適用於該法,並非可適用於各個法律,故個別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行為人」概念或範圍,仍應依各該規定立法文義或意旨解釋認定,尚不得逕行引用上述規定作為認定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為人或受處罰對象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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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法務部 107.03.21 法律字第10703503240號函
  • 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參照,該條僅係行政罰法中所稱「行為人」之定義性規定,僅適用於行政罰法本身,並非可適用於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之「行為人」解釋,即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之「行為人」之概念或範圍,仍應依各該規定立法文義或意旨解釋認定
11.
  • 法務部 107.03.14 法制字第10702504480號函
  • 法務部就「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相關法制原則,及罰則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和釐清處罰主體,並符地方制度法等法制意見之說明
12.
  • 衛生福利部 106.12.15 衛部護字第1060136202號
  • 性騷擾防治法所稱加害人,依行政罰法第3條行為人定義,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13.
  • 經濟部 106.11.08 經商字第10600695760號函
  • 獨資商號電子遊戲場業登記負責人死亡之日起至新負責人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止,營業所生之相關違規情事,以違規行為時之「實際負責」之人為處分對象
14.
  • 法務部 106.04.05 法律決字第1060350304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僅係行政罰法中所稱「行為人」定義性規定,僅適用於行政罰法本身,並非可適用於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行為人」解釋,即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行為人」概念或範圍,仍應依各該規定立法文義或意旨解釋認定
15.
  • 法務部 105.12.02 法律字第1050351775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17條明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有行政罰之受罰能力,惟究否會成為受處罰對象,仍應視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是否明文將其列為處罰對象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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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部 105.11.30 文授資局綜字第1053012149號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參照,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違反該項規定者,其處罰對象除實際進行工程承攬人外,是否亦包含定作人以及監造人,應視其是否符合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17.
  • 法務部 105.09.22 法律字第1050351347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依法設置,具有一定編制,並於權限範圍內代表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之組織,又行政罰處罰,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而實施處罰構成要件行為之義務主體,自屬依法處罰對象
18.
  • 法務部 103.08.22 法制字第10302520190號函
  • 地方政府就自治條例有關罰則規定,依法制體例係先規定罰責較重,再規定較輕者,另行政罰部分,應逐一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連續處罰宜請修正為按次處罰,而若有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之裁罰性不利處分規定,則逾越地方制度法第26條所定得處罰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範疇
19.
21.
  • 法務部 102.04.08 法制字第10402507900號函
  • 行政罰為使基於領導或指揮監督之自然人負起應有責任,如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事實,無論其係居於領導或指揮監督地位人或係其他職員或從業人員之行為,均宜責令居於領導或指揮監督地位者,與私法人等私法組織併受處罰
22.
  • 內政部 101.12.06 內授消字第1010825897號函
  • 瓦斯行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5條規定使用偽造合格標示者,參照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以以查獲違規事實當時之管理權人為裁處對象
23.
  • 內政部 101.02.07 台內防字第1010091272號
  • 違反行政法規之處罰應以實施違反該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人為處罰對象,其對象並不限於自然人或法人,另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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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法務部 101.01.19 法律字第10000038610號函
  • 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參照,所稱「行為人」定義,僅適用於該法,並非可適用於各個法律,故個別行政法律所定行為人及處罰對象範圍,仍應依各該法規立法文義或意旨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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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內政部 100.04.07 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148號令
  • 核釋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罰鍰,其處罰對象、裁處權時效起算時點、同一登記案件有數申請人逾期申請登記之責任歸屬、數申請人之罰鍰負擔分配比例、申請人中涉有不罰或減輕處罰者之處理方式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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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0.02.15 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41451號函
  • 登記機關為逾期申辦登記罰鍰之裁處時,應以違反登記義務之行為人為對象,並依規定作成裁處書為送達。債權人代位債務人申辦繼承登記,有逾期應計收罰鍰之情形,應是繼承人有否因而無法申請繼承登記而對債權人併予處罰。又代理人之權限包含代為申請人接受及轉處裁處書時,則得以代理人為裁處書之受送達人
33.
  • 法務部 99.08.09 法律字第0999031055號函
  • 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子公司監察人,因母公司並非義務主體之內部成員,且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行為分擔」,故無行政罰法第14條所定「故意共同實施」之適用;又因該兼任情形之行為主體及違反義務之行為均屬單一,故亦不適用同法第25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而「分別處罰」之規定
34.
  •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99.04.23 FDA 消字第0993000450號函
  • 依據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行為人包括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又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意旨,違法宣傳醫療效能食品廣告之行為人,除受託刊播之傳播業者外亦包括委託刊播者,委託刊播者自不得據授權委託書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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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內政部 99.01.26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661號令
  • 按逾期申請登記所計收之罰鍰,其本質屬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登記罰鍰除優先適用土地法規定外,其餘未規定之部分應適用行政罰法規定,且因應前開規定配合修正現行登記罰鍰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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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法務部 98.04.17 法律字第0980011462號書函
  • 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民法第33條第1項主管機關之監督命令,負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義務之各董事,若有經主管機關命辦理變更登記而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對於不遵主管機關命令之各該董事分別科處罰鍰,此尚無由全體董事平均分擔罰鍰之問題
40.
  • 法務部 97.11.12 法律字第0970037318號函
  • 政黨分支機構就其從事競選之宣傳品及其張貼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是否應以分支機構為處罰對象,就人民團體法第47條規定政黨僅得設分支機構,該分支機構無獨立法人格。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亦未明文規定以政黨分支機構為處罰對象,故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仍應以政黨而非分支機構為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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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法務部 97.04.01 法律字第0970011743號書函
  • 按行政罰法雖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具有行政罰之受罰能力,惟仍須視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是否明文將其列為處罰對象而定,如法律或自治條例將中央或地方機關列為處罰對象者,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如具有行政罰法之免責事由,則有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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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衛生署 96.04.12 衛署藥字第0960311697號函
  • 依據行政罰法第6條第3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如於國內網站刊登醫療器材網路廣告,既得由不特定之我國人民獲悉,該廣告行為自應受藥事法、藥物網路廣告處理原則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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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法務部 95.04.07 法律字第0950008966號函
  • 行政罰法所稱之行為人,按同法第3條規定,係為違法行政法上義務之自然人、法人等,但僅適用於行政罰法,其他法令所指之行為人,應由各該法令之意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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