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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 文化部 112.07.25 文授資局蹟字第1123007573號函
  • 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文化資產應「適度開放參觀」,嗣後倘未能開放參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定補助並命其返還已發給之補助金額等事項,列為行政處分之附款或納入與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簽訂補助案之行政契約內容,嗣後倘接受政府補助之私有文化資產管理單位未依法適度開放時,主管機關即得依法予以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命其返還已發給補助金額
2.
  • 法務部 112.02.22 法律字第11203501680號書函
  • 內政部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針對許可永久居留如不具裁量權限而為羈束處分者,須有法律明文或為確保該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方得為之
3.
4.
  • 法務部 108.03.28 法律字第1080350478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參照,「負擔」之附款,係指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而「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則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或斟酌情事變遷之可能,於作成行政處分時預先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性
5.
  • 法務部 107.10.17 法律字第10703511730號函
  • 法務部就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個案變更情形,涉及行政程序法第93條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第123條及附停止條件之行政契約等提供法規諮商意見
6.
  • 內政部 107.08.23 內授消字第1070823482號函
  • 有關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一般處理場所與儲槽場所之幫浦室應如何設置設施使場所無產生爆炸之虞、一棟建築物經認定為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定、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之灌裝平臺四周突出屋簷時如何計算場所安全距離、說明保安監督人場所管理責任強化作為、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一般處理場所之場所範圍認定等執法疑義
7.
  • 法務部 106.05.18 法律字第10603506720號書函
  • 行政機關作成許可處分,除考量案件具高度公益性外,綜合考量後,於附加附款內容之限制下作成系爭許可處分,故附款內容乃構成系爭許可處分不可分割一部分,如所附停止條件已屆期,而條件未成就則自始不生系爭許可處分之內部效力
8.
  • 法務部 106.03.23 法律字第10603500360號書函
  •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5條已明定經補辦臨時登記工廠如係獨資事業,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依法令所負有不變更事業負責人義務,倘有變更,主管機關應另以書面限期履行,並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自得依行政執行法第27、30、31條規定處以怠金
9.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105.12.12 水保農字第1051814188號函
  • 執行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審查時,「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所稱道路,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道路,倘農地上農舍為連結現有道路所需之農路或農舍通行之設施,應歸納為「農舍附屬設施」,面積應併入興建農舍土地面積10%檢討
10.
  • 法務部 105.06.13 法律字第10503509220號函
  •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所為附負擔之授予利益之合法處分,於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時,原處分機關自得廢止原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
11.
  • 法務部 105.04.25 法律字第10503507120號書函
  • 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核發應屬羈束處分,原則上不得附加附款,而主管機關核發開業執照,並於核發執照加註限期檢附建築物所有權狀資料,此屬何種行政行為,涉後續究屬合法授益處分廢止或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判斷,宜由主管機關先行釐清
12.
  • 法務部 105.03.22 法律字第10503504710號書函
  • 行政處分附款目的在於對處分之內容或效力有所補充或限制,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賦予行政機關於具體個案符合法定要件時得有彈性處理空間,非就土地改良物是否併同土地一併徵收所為特別規定
13.
  • 內政部消防署 105.03.10 消署危字第1051103048號函
  • 地方主管機關如欲就個案核准施放達管制量以上之一般爆竹煙火,且認為該批煙火有設置臨時儲存場所之必要者,宜就設置時間及地點之合適性、對周遭環境及居民之影響等因素評估,並儲存於合乎規範之合格儲存場所
14.
  • 法務部 104.03.19 法律字第1040350272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參照,羈束處分,原則上不得附加附款,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即如係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履行而為附款,僅得以原規定法定要件為限,不得增加法律所無要件,否則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15.
  • 法務部 103.11.25 法律字第10303513520號函
  • 如係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為附款者,僅得以原規定之法定要件為限,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又申請建造執照之案件,倘應就其使用用途加以審查,則係依據法規規定對建築物用途予以限制之處分,其性質非屬附款
16.
  • 內政部 103.03.27 台內民字第1030125136號函
  • 殯葬服務業者取得經營許可後欲變更登記主事務所地址至其他直轄市、縣市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變更地址後之該管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許可獲准後並須辦理主事務所地址變更登記,登記完竣後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行政處分始生效力
17.
  • 法務部 103.03.12 法制字第10302506610號書函
  • 地方政府於自治條例訂定營業許可之附款「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規定,涉及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如主管機關僅為避免逾越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所定裁罰種類,將廢止營業許可改以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之附款方式,是否即可認為不具有裁罰性,並非無疑
18.
  • 法務部 102.11.27 法律字第102035126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93、123、125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7點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負有返還義務之人,似應為實際上領取該獎勵金之人,亦即除繼受人出具切結書,承諾繼受前手返還義務外,應不負返還前手所領取造林獎勵金之義務
19.
20.
21.
22.
  • 內政部 102.10.02 台內民字第1020292818號函
  • 殯葬管理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所稱「於核准之日起1年內施工」,係指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改建等申請案自主管機關核准後,於1年內依據建築管理相關法令申辦開發建築,如申請人未完成建築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核准之行政處分附款規則等要求致未能於核准日起1年內施工者,則屬同條項所稱特殊情形,申請人應報主管機關審酌延長
23.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2.01.22 環署廢字第1020004847號函
  • 關於101年12月5日前所核發同意設置文件之期限,如核發機關未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款規定,於同意設置文件上加註「期限」者,則不得任意撤銷或廢止該文件,亦不適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於101年12月5日修正新增之5年同意期限之規定
24.
  • 法務部 101.10.31 法律字第1010310879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93條、菸酒管理法第10條等規定參照,「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如係核發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法定要件,則主管機關為確保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持續存在,尚非不得以該要件為附款,俾利法律目的之達成
25.
  • 法務部 101.10.30 法律決字第1010015299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93條、石油管理法第15條等參照,石油輸出業設立申請,主管機關得視輸出計畫決定是否核發石油輸出業登記證,具有一定裁量權,則受理申請機關自得於作成核發輸出業登記證行政處分時,添加附款
26.
  • 法務部 101.03.03 法律字第1000020570號函
  •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所稱之「附條件同意」,係主管機關得於附加事業應立即停止參與聯合行為或協助主管機關進行調查等義務後,事先同意申請人免除或減輕其罰鍰,待主管機關調查程序終了後方作成終局性決定,故其性質並非終局行政處分;又該辦法第19條規定所稱「撤回附條件同意」之性質為何,宜就同條項各款規定之內容,參酌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分別認定之
27.
  • 法務部 101.03.03 法律字第1000025570號書函
  •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參照,該條「附條件同意」並非終局行政處分,又在嗣後作成終局性行政處分前,其效力是否應遭廢止或自動被取代,該辦法未有規範,故其法律性質宜參酌該辦法及相關規定審認
28.
  • 法務部 100.06.13 法律字第1000011987號書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3條、發展觀光條例第54條、第55條規定及學說見解,民宿登記證申請人「切結書」切結事項,並不在行政處分內表現,非屬行政處分附款。又切結書內容係民宿登記證廢止事由,惟發展觀光條例已有相關規定,則似僅具宣示性質,非屬「保留廢止權」之附款
29.
  • 法務部 100.05.17 法律字第1000012331號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原則上裁量處分始容許有附款;至於羈束處分,則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法定要件之履行時,始得為附款。又同法第94條亦規定,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目的,並應與該處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30.
  • 法務部 100.05.11 法律字第1000009867號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裁量處分得為附款;羈束處分,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始得附款
31.
  • 法務部 100.04.13 法律字第1000007942號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94條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必與達成行政處分及其所根據法律目的間存在合理化原因。又不論行政機關所為係行政處分或行政指導行為,均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自亦包含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32.
  • 法務部 99.12.07 法律決字第0999048529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中所謂「附負擔」規定,係指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而言,如本係受益人之法定義務,僅於行政處分時提示,則非「附負擔」,至於「建築經理業」信託承攬資格或營業項目是否等同於「銀行」而得承作街廓容積移轉,則由主管機關依權責認定之
33.
34.
  • 法務部 99.02.12 法律字第0980041609號書函
  • 關於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所收取之回饋金之效力,應端視其所依據之規定有無法律授權以為之判斷,因此,該規定既非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所規定之事項,係依該施行細則所訂定之規定,自不得屬母法所規範之事項,至於,逾越母法而加以之規定,其適法性不無疑義
35.
  • 法務部 99.01.19 法律字第0980053092號函
  • 關於國籍歸化事件得否以附款作為追蹤、查核之手段,內政部應先探視國籍法第9條之但書,立法者是否基於國籍歸化之特殊性,所為之相應特別設計,倘若,該事件可為附款,即如當事人已確實喪失原有之國籍,僅未補送相關證明之文件,行政機關是否亦應廢止其歸化許可處分則建請貴部審慎衡酌之
36.
  • 內政部 98.06.04 內授營更字第0980805390號函
  • 各級主管機關於作成核定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行政處分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設定附款內容,亦即載明實施者應於申報開工前取得獲准容積獎勵之綠建築候選證書,並於建築執照中加註列管;實施者如未履行其附款,經各級主管機關限期命其變更計畫;逾期仍未完成者,各級主管機關得逕予廢止原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37.
  • 法務部 98.02.06 法律字第0970048274號函
  •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添加附款時,應先區別行政處分之性質究為裁量處分抑或羈束處分,而認定添加附款之容許性,縱認系爭殯葬設施設置核准之廢止行政處分具附款容許性而得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及該附款予以廢止,然廢止權是否已逾除斥期間,本於職權判斷之
38.
39.
40.
41.
42.
  • 法務部 96.05.22 法律字第0960012410號函
  • 關於當事人贈與契約約定,受贈人就受贈之農業用地,應依法為農業使用,當受贈人違反時,應按土地公告現值總額分期支付現金予贈與人,若未支付,應將受贈之農業用地回復所有權予贈與人
43.
44.
45.
46.
47.
4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18 簽見
  • 本案委員會因更新案件繁多,無法審議容積移轉申請案,程序上尚可容忍幹事會代為審查,惟僅得於委員會決議後,該准許容積移轉之行政處分瑕疵始完成治癒,行政處分效力始完備、妥當
49.
  • 臺北市政府 94.03.17 北市法二字第09430425100號函
  • 行政機關為確保行政目的達成,得就處分為附款,但附款本身不得違背行政之目的,並應與處分間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所謂「提出切結不得預售」,其性質上為負擔,主要實益在於維護交易安全,故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50.
51.
52.
53.
5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6.20 簽見
  • 本案如原處分機關斟酌各項情形,如都市計畫道路已闢完成或不具防災功能或將使建築基地一分為二無法設計,有礙都市整體發展或對A基地土地所有權人等,而認該負擔處分有全部或一部廢止必要者,自得依法廢止之
55.
56.
57.
58.
59.
6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05.23 簽見
  • 本案主管機關倘若決定為許可之處分,建議於該許可之行政處分上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為適當之附款,亦即將其切結書內容所承諾事項作為許可處分之條件或負擔,以保障臺北市政府權益
6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11.29 簽見
  • 本案臺北市政府於核准同意更新案時,並應敘明若申請單位有違反切結事項或其他法令規定時,臺北市政府得撤銷本都市更新核准案,以資作為附款,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及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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