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11.01 法律字第10703515350號函
- 建築師容許他人借用名義投標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如認係屬行政罰之性質,其裁處權時效本應自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惟違規行為終了時似係於行政罰法95年2月5日施行前,則裁處權時效,應於行政罰法95年2月5日施行之日起算
2.
- 法務部 104.01.20 法律字第10403500030號函
- 行政罰法第45條、政府採購法第92條、營造業法第54條等規定參照,如營造公司一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營造業法,且前者經地方法院檢察署以緩起訴處分在案,則仍有行政罰法第26條適用,裁處權時效係自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算,如又尚未逾3年裁處權時效期間,主管機關仍可依營造業法規定裁處罰鍰;又營造業法「廢止其許可」與政府採購法「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本有不同,從而不影響主管機關依該法廢止其許可之權限
3.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10.08 工程企字第10300294040號函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廠商,除第6款外,其他各款不以司法有罪判決為要件。又未於招標文件載明押標金不予發還及追繳時,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規定辦理
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1.23 行執法字第10300504950號函
- 如原處分書之送達證書已遺失,得重行製作處分書並定期履行,依行政程序法所定送達方式再為送達,經合法送達後,義務人如仍逾期不履行,再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5.
- 法務部 103.01.07 法律字第10203513440號函
- 行政罰法第5、27、45、46條規定參照,第5條所稱「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舊法規必須具有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之義務或處罰規定;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就山坡地開發使用、管制應為水土保持法特別法,而優先適用;另行政罰法施行日為95.02.05,如違規行為係發生於74至82年間,主管機關如至102.03.11始予以裁處,則裁處權顯已因罹於時效而歸於消滅
6.
- 法務部 102.11.21 法律字第1020351233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6、45條規定參照,免刑、緩刑裁判確定,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規定,限於違規行為發生於第26條修正施行後,始有適用,如違規行為於修正施行前,而於修正施行後方受免刑或緩刑裁判確定,除有該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外,自不得再就其違規行為裁處行政罰
7.
- 法務部 102.03.26 法律字第1020350267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45條等規定參照,依該法第45條第3項明文規定,非屬行政罰法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前未裁處,或曾經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於修正施行後為裁處之案件,並無該法第26條第3項規定適用
8.
- 法務部 102.02.05 法律決字第1020350139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45條等規定參照,個案是否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若是,行為人實施行為及緩起訴處分確定時點為何,攸關上述規定要件是否符合,應就個案事實認定
9.
- 法務部 102.01.23 法律字第101031089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行政執行法第7條及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又執行期間乃法定期間,並非消滅時效,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力
10.
- 內政部 101.08.21 台內民字第1010274863號函
-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對於違法設置墳墓之裁處權期間,係自行為人未經核准興建墳墓完成時起算3年;至於命行為人限期遷葬,係屬除去違法狀態,因不具裁罰性而無裁處權時效之適用
11.
- 法務部 101.05.28 法律字第10100100050號函
- 參照行政罰法第45條第3項規定,該項係於100.11.23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故所稱「修正施行前」,自係指100.11.25前
12.
- 法務部 101.05.02 法律字第10100051230號函
- 關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研析會議針對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48條農藥標示所載事項與內容物不符部分得否另予行政處分,法務部提出之意見
13.
- 內政部 100.09.29 台內營字第1000808089號函
- 行為時無處罰規定而於嗣後方增訂行政罰之行為,倘該行為於法規修正前已終了,屬違法狀態之繼續而無從適用罰則,惟主管機關仍得要求行為人限期改善;如該行為於法規修正公布後仍繼續,即應適用該行政罰規定予以處罰
14.
- 法務部 100.09.05 法律字第1000015327號書函
- 參照行政罰法第27條、第45條等規定,行政罰裁罰權起算時點,依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究屬行為之繼續或狀態之繼續而定。又狀態之繼續係指行為完成構成要件後,繼續維持其事實上效果,故於行為完成時起算時效
15.
- 法務部 100.01.31 法政字第1001100949號書函
- 有關辦理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案件之處理事宜
16.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1.20 環署廢字第1000007002號函
- 民國88年7月14日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公布前發現之非法棄置廢棄物行為,縱因罹於裁處權時效而不得行使,但其違法狀態仍得依法命行為人及土地所有人、管理人除去
17.
- 法務部 99.10.06 法律字第0999037422號書函
- 按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惟於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受處罰者,其3年之裁處權時效則自該法施行日起算;至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結束後,其違法狀態仍存續之狀態犯,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違法行為終了時起算
18.
- 法務部 99.07.14 法律決字第0999024544號函
- 關於「一行為不二罰」係為避免人民因法律錯綜複雜之規定,導致人民同一行為,遭受數個不同法律之處罰,而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此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縱使於行政罰法施行前已受裁處之行政罰案件,雖無該法之適用,仍可視為該法適用,並應擇一從重處斷之
19.
- 內政部 99.04.21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2933號函
- 有關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聲請逾期,於登記簿註記欠繳罰鍰之案件應依行政罰法規定辦理,倘已逾該時效時,其裁處權即消滅而不再裁處;另行為人逾期不繳納罰鍰時,登記機關應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
20.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04.09 環署毒字第0990022043號函
- 有關貯存毒性化學物質免備相關核可文件,逕行辦理廢棄作業之疑義
21.
- 內政部 99.03.08 台內營字第0990801551號函
- 主管機關應視個案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態樣,據以認定裁處權時效起算時點,如裁處權業已失權致不得裁罰,主管機關得就該違法狀態依相關規定課予行為人限期改善之義務,如義務人不遵從,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其裁處權時效即自命改善期限終了時起算
2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01.27 環署空字第0990004595號函
-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行為人如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規定處罰情事,應以構成該條處罰要件之時點為其裁處權之起算點。又如係於行政罰法施行後始裁處者,則應自施行之日起算
23.
- 法務部 99.01.21 法律決字第0980041285號函
- 關於銀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裁處權時效之起算點,應視該未確實執行之行為究屬繼續行為或狀態存續之性質而定,因此,銀行未確實依法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其違規之行為,主管機關須視個案「未確實執行」之規定及其行為態樣,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24.
- 法務部 98.12.30 法律字第0980035428號函
- 關於檢舉違規使用農地案件,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及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等規定,應視個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態樣,依上開說明本於權責審認其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如裁處權時效業已失權而不再裁罰,主管機關對該違法之行為仍得依前開規定處分之,但該處分係單純命違反義務人除去違法行為,因不具裁罰性,如義務人不遵從法律所課予限期改善之義務,主管機關可另依上開規定按次處罰,此則屬行政罰性質,其裁處權時效自義務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命改善期限終了時起算之
25.
- 內政部 98.12.22 內授營建管字第0980225352號函
- 法務部於96.06.21日以法律字第0960015313號函所釋,狀態犯之處罰要件為違法行為本身,而非之後之違法狀態
26.
- (廢) 內政部 98.11.16 台內營字第0980200314號令
- 建築師法第46條規定所為之懲戒係屬懲戒罰,與行政罰之性質有別,其裁處權時間不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及第45條等規定
27.
- 內政部 98.10.07 台內中營字第0980172148號函
- 營造業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應於停業、復業或歇業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送繳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倘違反者,其行政罰之裁處權的消滅時效自三個月期間屆滿時起算
2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8.19 北市法二字第09835704500號
- 關於裁罰性質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合法之送達,否則不發生效力,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行政處分之撤銷係以行政處分屬違法並已對外發生效力為前提,因此,個案中之裁罰性行政處分既未發生效力,則毋庸另為撤銷之
29.
- 法務部 98.04.30 法律字第0980014325號書函
- 縣府擬俟「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案生效後,再對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為適法之處分乙節,查主管機關對於符合法定處罰構成要件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依法有免責事由外,即應作成該當法律效果之處罰;況該法之修法時程尚不確定,如等待修法通過再據以適用,除違背依法行政原則外,亦可能發生裁處權時效消滅、違規業者主張失權理論等問題
30.
- 法務部 98.04.14 法律決字第0980011305號書函
- 民眾舉發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行政罰之裁處時效,惟如認裁處權時效業已失權而不再裁罰,主管機關對該違法狀態仍得依該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31.
- 法務部 98.04.07 法律字第0980008279號書函
- 違反入陸管制規定之裁罰時效疑義,涉及當事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及第91條之行為,如認屬行為繼續(以繼續之行為一次實現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則自行為終了時(即離開大陸)起算裁處時效;如認屬狀態存續(行為完成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後,繼續維持其事實上效果),則於行為完成時(未經許可進入大陸)起算裁處時效
32.
- 法務部 98.04.07 法律字第0980011068號函
- 按「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為行政法適用之一般原則,法規關於管轄權之規範乃程序規定,是因法規變動致管轄權變更,應依變更後之新法規決定管轄權之歸屬。故有關83年、87年市長選舉競選經費申報不實之管轄機關,應由新法(政治獻金法)之受理申報機關,即監察院管轄
33.
- 法務部 97.06.17 法律決字第0970022060號函
- 關於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本法施行後裁處者,有本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惟本件個案情形是否屬法律變更而該法條之適用,因涉及事實之認定,建請由主管機關財政部予以審認
34.
- 內政部 96.12.17 台內營字第0960189725號函
- 函詢為專案輔導漁民順利申辦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養殖池)同意使用證明,可否不依89.01.26修正之區域計畫法第21條有關行政罰鍰規定予以處罰
35.
- 法務部 96.11.30 法律字第0960039067號函
- 關於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本法施行後裁處者,有該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36.
- 法務部 96.06.21 法律字第0960015313號函
- 關於建築物因樓梯未依建築技術規則第36條規定設置扶手,致民眾於93年間不慎失足摔落致死,惟查該建築物於86年間領有使用執照,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係發生於86年間,因處罰構成要件係違法行為本身,自不得將意外事件之查處認定為行為結果之發生,而因法律未特別規定裁處權時效,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係發生於86年間,可否適用學說上之「失權理論」而不予裁罰
37.
- 法務部 96.05.09 法律字第0960015478號函
- 關於主管機關對於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所為之裁處書,如未經合法送達者,該裁處書自不生效力,而屬「未經裁處」之情形
38.
- 法務部 96.04.30 法律字第0960013142號書函
- 關於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及行政執行法執行時效之疑義
39.
- 法務部 96.03.06 法律字第0960170059號函
- 有關行政罰法施行前,無裁處權時效規定之行政法規,其裁處權時效已逾3年而未裁處,適用行政罰法第45條第2項規定疑義
40.
- 法務部 96.01.24 法律決字第0950045637號函
- 有關辦理申辦非都市土地變更專案輔導合法化疑義
41.
- 法務部 96.01.16 法律字第0960700016號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前後,有無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42.
- 法務部 95.12.19 法律字第0950700927號函
- 關於行政罰法適用疑義
43.
- 法務部 95.10.02 法律決字第0950032475號函
-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於非公墓內興建墳墓,其裁處權時效是否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疑義
44.
- 法務部 95.08.30 法律決字第0950027507號書函
- 有關行政罰鍰案件涉及時效之相關疑義
45.
- 法務部 95.07.18 法律字第0950170325號函
- 有關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規定之類推適用及不當得利疑義
46.
- 交通部 95.06.01 交路字第0950035103號函
- 行政罰法於95年2月5日施行後,違規日於94年9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1款尚未裁決案件之裁處原則
47.
- 法務部 95.05.22 法律字第0950015029號函
- 關於94年9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1款違規且尚未裁決案件之新舊條文適用疑義
48.
- (廢) 財政部 95.03.27 台財關字第09500114850號函
- 行政罰法施行前後予以處分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可否為價額沒入之裁處疑義
4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14 北市法一字第09530473500號函
- 考量處罰行政目的之達成及法律秩序安定性與誠信公平原則,得追溯裁處之案件,似仍宜限於行政罰法施行前一定年限內之案件,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等相關規定,有關裁罰時效,可依本函所示處理
50.
- 法務部 95.03.08 法律字第0950700170號函
- 稅法上之滯納金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之罰鍰疑義
51.
- 法務部 95.03.08 法律字第0950700184號函
- 有關行政罰法適用疑義
52.
- 法務部 94.07.22 法律字第0940017978號函
- 關於沒入車輛之所有人為何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