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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8.19 發法字第1100014805號
  • 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裁罰之特定目的,於執行勞資爭議調解之裁罰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蒐集取得勞工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個人資料,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行為,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2.
  • 法務部 110.02.19 法律字第11003500260號書函
  • 法務部就有關貴署函詢「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1條規定廢止新北市平溪高爾夫球場開發計畫之開發同意,涉及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之送達執行疑義」1案之意見
3.
4.
  • 原住民族委員會 109.03.18 原民土字第1090015449號
  • 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人或所有權人,若違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經行政機關撤銷原授益行政處分後,得逕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毋須再向普通法院提起塗銷登記之訴,惟如有具體個案進入訴願或訴訟程序,仍以受理訴願機關及司法機關之最終判斷為準
5.
  • 文化部 108.03.04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02266號
  • 暫定古蹟者,主管機關均應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期滿未完成審議者,即失其效力;若建造物所有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規定申請者,屬法律賦予公法上請求權,主管機關負有依法定程序審查後,作成決定准予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與否之義務,非建造物所有人等其他個人或團體提報,僅促請主管機關發動審查程序之事實行為,提報人無當然取得公法上權利,亦無損害之情形
6.
  • 法務部 107.09.19 法律字第1070351420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96、98、99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倘未依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記載者,該法明定未告知之法律效果,又該項所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中,僅就第2款於第97條明定得不記明理由情形,就第6款事項則未規定何類型行政處分得不予記載,故專利及商標註冊申請案之核准處分,其應記載事項仍應依本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
7.
8.
  • 法務部 107.01.24 法律字第10703500230號函
  • 行政罰法第44條、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如援引行政罰法第8條及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處罰時,本應視具體個案情形依法敘明受處罰者如何不知法規及符合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所定得予減輕或免除處罰事由及認定依據,以確保理由完備,且於違反各類行政罰案件均有其適用
9.
10.
  • 法務部 103.09.17 法律字第1030351049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96、98條、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及相關司法實務見解參照,追繳已發還押標金既為行政處分,自應依上述規定記載救濟教示條款,如機關未於沒收押標金函內教示救濟期間,廠商於收受沒收押標金函後一年內提出異議,自應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11.
  • 內政部營建署 103.03.28 營署宅字第1030016361號函
  • 主管機關如已於駁回租金補貼申請案之行政處分中表明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申請人應於明定之救濟期間內聲明不服;如未敘明,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8條規定辦理
12.
  • 法務部 103.03.04 法律字第1030350050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參照,所稱「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得不予提供規範,係為保障機關作成決定得為翔實思考辯論及參與人員暢所欲言,而豁免公開,但如為意思決定基礎事實而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意見溝通或思辯材料,仍應公開;又所稱「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應由主管機關就公開與不公開間比較衡量判斷,如判斷前者增進之公共利益大於後者法益,自應公開,惟行政機關應具體載明其理由
13.
  • 法務部 102.08.23 法律字第102035072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69條、公司法第85、113條規定參照,除清算人有推定一人代表公司外,因各清算人均有代表公司之權,則送達僅對清算人中之一人為之,亦屬合法,於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時,自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14.
  • 經濟部 102.04.24 經授務字第10200563670號函
  • 處分機關就人民依土石採取法申請之案件,於書件齊備後,自應予以實體審查後依法為准駁之處分,不得不待審查,即以空泛理由暫緩受理人民依法提出之申請
15.
16.
1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10.16 行執法字第1010004618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4、11條規定參照,執行名義合於規定要件,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又執行名義所涉實體事項及移送機關得否為行政處分,因分署無權審酌行政實體法問題,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判斷是否有形式上合法行政處分存在,如有疑義,應由移送機關釋明及負責
18.
  • 法務部 100.11.15 法律字第1000028486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1、117條等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如違反實質上合法,原則上構成得撤銷原因,未撤銷前處分仍屬有效,例外在法定情形下始構成自始無效,又違反形式上合法,亦以構成得撤銷理由為原則,無效為例外
19.
  • 經濟部 100.10.04 經商字第10000662030號函
  • 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時,參照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208條之1等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之為送達公文書
20.
  • 法務部 100.09.27 法律字第1000020760號函
  • 有限公司唯一股東(董事)死亡時,參照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208條之1等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一人以上臨時管理人代行職權,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對之為送達公文書
21.
  • 教育部 100.08.18 臺人(二)字第1000135948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92、96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0、22條等規定參照,有關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表決方式,法無明文規定,宜由各校秉權責依實際情形自行妥處;又「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格式,係屬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另教師成績考核非屬上述規定所稱「行政處分」,尚無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規定適用
22.
23.
24.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0.04.14 公保字第1000005427號函
  • 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應提供免於遭受性騷擾之良好工作環境,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4條規定,公立學校職員之性騷擾爭議,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辦理,則公務人員就各機關組成之性騷擾處理委員會作成之性騷擾成立與否決定得提起復審,或服務機關於法定期限內不予處理時,遭受性騷擾之公務人員亦得提起復審,又各機關於作成決定書時應載明公務人員對該決定不服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25.
  • 法務部 100.02.11 法律字第1000001794號函
  • 按執行行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者,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加註教示條款,以保障人民訴願權,故於聲明異議決定書加註之教示條款,應以「如不服本決定,得...提起『訴願』」為是
26.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9.09.21 行執一字第0990006986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3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3條等規定參照,義務人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主管機關移送執行處執行時,須依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格式所載,檢附處分文書、送達證明文件等,俾供行政執行處形式審查該行政處分是否生效
27.
  • 法務部 99.08.26 法律決字第0999030678號函
  • 關於命令合作社解散之行政處分,其書面應記載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等資訊並對之送達,惟若合作社理、監事已歿且社員資料皆不可考者,則由主管機關視情形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理事,由法院依職權審認後,以選任臨時理事代行該合作社理事職權
28.
  • 法務部 99.02.02 法律字第0980051718號函
  • 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如認勞工保險局之公法上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移送機關仍得受領義務所之給付,且無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虞,因此,個案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有無中斷事由等係屬事實認定,建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自行審酌之
29.
30.
  • 法務部 98.04.20 法律字第0970031856號函
  • 行政機關所為之答覆,是否為重複處分或第二次裁決,應從外觀上審視其是否具備行政處分之形式,或是否有救濟途徑之教示方法,並參酌當事人所主張之事由及機關對外所表示之內容,綜合觀察認定之。查勞工保險局以限期繳納函請高雄市政府繳納勞保補助款,客觀上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6條有關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規定,非僅係觀念通知,得以之作為移送行政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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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4.08.09 法律字第0940026068號書函
  • 申請提供行政資訊等程序,應依行政程序法、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等相關規定核處,如駁回請求者,因係屬行政處分,應記載教示條款,以讓當事人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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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14 北市法二字第09430356600號函
  • 第一則「臺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申領牌照作業準則」,係依交通部92年函示意旨所擬訂,既無適法性之疑義,且未經交通部廢止適用,亦無法律授權上之爭議,有謂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10條之處,難有法理上依據第二則行政機關對外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應依其實質上是否係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認定是否屬於行政處分,而不拘泥於其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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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3.06.11 法律字第0930022064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92條所稱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等,為行政處分,限制義務人住居之公文即屬此性質,故此類公文之作成應遵照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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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0.04.06 (90)法律字第009007號函
  • 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又在尚未完成法制化前之組織,既非機關,僅具內部單位性質,如以其名義為行政處分,自與行政處分要件及應記載事項規定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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