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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70101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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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10.01.19 法律字第11000010530號函
  •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缺額遞補規定,對於依得票數高低遞補之落選人,僅規定其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另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解除職權者係指「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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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4.03.26 法律字第10403503440號函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參照,如為考量對人民參政權利保障,該條第5款是否宜參酌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5款為一致性解釋,因涉其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等立法政策事項,宜由主管機關綜觀地方制度法、公職選罷法修正意旨,審慎探究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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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05.31 法律字第10203504240號書函
  • 地方制度法第57條規定參照,該規定主要立法意旨為避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因長期久任,壟斷政治資源而產生流弊,則文義解釋即應採取較為嚴格限制解釋,方足以達到立法目的,故所稱「連選得連任」,係指同一職務連續二任均當選情形,不論改選或補選任期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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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1.08.30 台內民字第1015036789號函
  • 卸任之地方民意代表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若地方民意代表於年度期間因案被解職,則不得支領。又議員助理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惟因議員助理係屬僱用性質,須於該年12月1日仍在職者始得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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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內政部 101.03.21 台內民字第1010135780號函
  •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58條之1第5項第2款、第79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之立法意旨,區政諮詢委員應予解聘事由中所稱「當選無效」,係指賦予擔任區政諮詢委員聘任資格之選舉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而言,現任區政諮詢委員若參選里長選舉而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者,尚無需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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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內政部 100.02.22 內授中民字第1000030790號函
  • 卸任之地方民意代表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中退休(役、職)人員發給方式,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倘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9、80條等規定解除職權或依據同法第81條第3項辭職者,則不得支領
13.
  • 內政部 100.02.17 內授中民字第1000030695號函
  • 地方機關民意代表卸任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者,因其已不具地方公職人員身分,尚無地方制度法第79、80條等規定之適用,仍得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
14.
15.
  • 內政部 99.08.17 台內民字第0990162871號函
  • 鄉(鎮、市)長因賄選案於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參與補選再度當選,而當選後經二審法院判決當選無效定讞,是否有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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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8.12.22 法律字第0980051988號書函
  • 關於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中並未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得免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且「易服社會勞動」與「易科罰金」均屬對短期自由刑之易刑處分,故得否認為「易服社會勞動」者仍當然應依上述之規定解除其職權或職務,尚請內政部本於權責,對於兩者之間於特定人員消極資格限制上是否有為相同處置之必要?又如為肯定之結論,為求明確,爾後仍宜儘速修法明定之
19.
  • 內政部 98.09.15 台內民字第0980173596號函
  •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現該審判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該案既已提起非常上訴,係表示其已經判決確定而符合地方制度法第79條解職之要件,除有撤銷解職之情事發生,否其效力不因提非常上訴而消失
20.
  • 法務部 98.07.20 法律字第0980023621號函
  • 關於民選地方公職人員犯貪污罪且經判刑確定者,應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之規定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除有「非常上訴」且經判決無罪確定之情形,始有撤銷解職處分之適用;如僅提起非常上訴,尚未經非常上訴判決無罪確定前,其解職處分則不因「非常上訴」而受影響
21.
  • 司法院秘書長 98.05.25 秘台政二字第0980012130號函
  • 為明確公職人員卸(離)職期間起算時點,保障其權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2項之卸(離)職及地方制度法第79條之解職,宜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以公職人員知悉發生解職事由為前提
22.
  • 法務部 98.05.19 法政字第0981106051號函
  • 公職人員之卸、離職應按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規定,以該公職人員知悉發生解職事由為生效要件,並自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向原申報機關(構)申報其財產情形,故終審判決應以判決送達日或判決確定日作為卸、離職申報起算日
23.
  • 內政部 97.07.16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4089號函
  • 地方民選公職人員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第7款等事由予以解職者,自生解職效力日起即應予以停支,如費用係按年、按月編列,其支給應以當年、當月事實發生及實際支出為準,似無按實際在職日數比例發給之問題
24.
25.
26.
  • 內政部 96.12.06 台內民字第09601873671號
  • 地方公職人員因犯公職人員選舉罷法第117條第1項所列之罪,經停止職務或職權者,所為之停職通知,僅為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停止職務(權)期間,所為職務上行為不具任何效力
27.
  • 內政部 96.08.31 台內民字第0960137417號函
  • 有關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3項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係以法院判決確定日或選務機關收到市政府函文辦理補選之公文收文日起算疑義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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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內政部 95.12.07 內授中民字第0950722489號函
  • 卸任之地方民意代表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中退休(役、職)人員發給方式,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春節慰勞金,但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9條至81條等規定解除職權或辭職者,不得支領春節慰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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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 93.09.21 院臺規字第0930043003號書函
  • 縣政府與鄉(鎮、市)民代表會雖分別為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且不具上下級隸屬關係,惟其仍具有上對下之層級監督關係,是不服鄉(鎮、市)民代表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應依訴願法第5條第1項規定定其訴願管轄機關
48.
  • 內政部 93.06.10 台內民字第0930005576號函
  • 縣(市)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戶籍遷至同一縣(市)、鄉(鎮、市)不同選舉區超過4個月以上,是否涉有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6款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4個月以上,應解除其職權之疑義
49.
50.
  • 行政院 92.11.05 院臺內字第0920057714號函
  • 有關地方民選人員有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1、2、7款之情事,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自治監督機關解除職權或職務究應以判決確定日或處分下達日為解除時點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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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法務部 91.01.18 法律字第0090047713號函
  • 有關犯妨害投票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禠奪公權四年緩刑四年,嗣上訴經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應予解除議員職權規定乙案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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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59.
  • 法務部 89.07.18 (89)法律字第023263號函
  • 有關屏東縣鹽埔鄉鄉民代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於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後,得否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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