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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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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2.
  • 法務部 113.04.09 法律字第11303504550號函
  • 有關行政程序中閱卷權之保障及限制,係在落實「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當事人公開原則」,人民經由閱卷獲悉國家以公權力作成處分所憑之事實、證據及法律,以適時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促請國家對於有利、不利之事項一併注意,更進而有排除公權力侵害之可能;至有關資料如依法規明定有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之情形,就其他部分仍應予以提供或公開者,應將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除去後,公開或提供其餘部分
3.
  • 法務部 112.08.08 法律字第11203509450號函
  •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之當事人主張原案件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學校是否受限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2項所定5年之申請期限拘束疑義。 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3項,旨在調查程序中,賦予學校或主管機關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以確認調查結果之正確性,其仍屬依該法所指申復程序之一環,當事人如有不服,仍得依該法第34條規定救濟之
4.
  • 法務部 111.10.18 法律字第111035122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所稱「上級機關」,宜指對原處分機關就該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行政機關而言,自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其就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對之具有行政監督權限者,亦可認為此所稱「上級機關」
5.
  • 經濟部 111.07.05 經授務字第11120105360號函
  •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1項但書第2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
6.
7.
8.
  • 法務部 109.06.03 法律字第10903508430號函
  • 稅捐罰鍰處分之受處分人,於罰鍰處分作成前死亡者,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喪失其負擔罰鍰義務之能力,且對已死亡者再作懲罰性處分,已無實質意義,自不應再行科處。倘受稅捐罰鍰處分之人已依相關稅捐罰鍰規定裁處罰鍰後,其於未繳納前死亡者,該罰鍰繳納義務雖不得繼承,惟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對義務人之遺產強制執行
9.
  • 文化部 109.04.06 文授資局蹟字第1093003725號
  •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原登錄公告,係為辦理審議程序後公告之,今協議增減其土地定著範圍與面積,涉及實質內容與效力變更,仍應踐行審議程序,就調整事項分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或第122條重新辦理公告,並廢止原公告之全部或一部
10.
  • 法務部 108.03.25 法律字第10803504460號書函
  •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應尊重實體判決之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上述規定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決之既判力;反之,如非既判力效力所及,原處分機關自得依該規定裁量是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11.
  • 法務部 107.11.15 法律字第10703515190號書函
  • 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有罪確定,於法院開始再審裁定確定後,原確定判決失其效力,惟於開始再審裁定確定前,原確定判決仍有形式及實質上確定力;另免職處分相對人已依法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已發生阻斷免職處分確定效果,故其應循訴訟程序救濟,無從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12.
  • 法務部 107.10.12 法律字第10703514360號書函
  • 法務部就關於機關受執行機關函囑登記,事後因事實變更,而具有重大明顯瑕疵,涉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如何處理,以及相關職權撤銷與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等事項之說明
13.
14.
  • 法務部 105.02.15 法律字第1050350302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2款所謂發現新證據,應係指該證據於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已存在,因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知或因故不能使用,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或得使用,且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處分
15.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07.14 環署空字第1030053270號函
  • 有關公司經改善與減量後,使季排放量差異結果降至2倍以下及7.5噸以下時,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有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事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認可,選擇以排放係數計算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16.
  • 法務部 102.11.27 法律字第10203508120號書函
  • 刑事訴訟法第470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規定參照,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故有無上述條例第1項第4款規定「未准予易科罰金」事由,須待檢察官執行時方能確定
17.
  • 法務部 102.10.21 法律字第1020351169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係指行政處分相對人於符合相關條件時,縱該行政處分已發生形式確定力,仍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又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雖生形式存續力而告確定,然如為該確定處分基礎之另一行政處分已變更,則該處分相對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
18.
  • 法務部 102.06.07 法律字第1020350630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參照,所稱「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係指行政處分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不能再以通常救濟途逕加以撤銷或變更,而發生形式確定力而言,倘已踐行通常救濟途逕,並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故無該條所定行政程序再開之適用
19.
20.
  • 法務部 101.09.11 法律字第1010310642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及實務見解參照,為避免行政處分存續力與行政法院判決既判力造成衝突,並為防止重複救濟、浪費司法資源,若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故不在准予依前述規定重開程序之列
21.
  • 法務部 101.08.08 法律字第101000962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7、118、121條等規定參照,如核定資遣行政處分,確係因年資計算錯誤而作成,應屬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仍得職權撤銷之,惟仍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是否有違法情事本於職權審酌認定
22.
  • 法務部 101.07.09 法律字第1010310559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如一般檢驗報告若有屬作成意思決定基礎事實部分,即非屬上述規定所定「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而不得依該等規定不予提供
23.
  • 法務部 101.03.09 法律字第1010003701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5、7條等參照,外交部駐外辦事處進行結婚依親簽證面談影音光碟屬政府資訊範圍,又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而提供為原則,至於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資訊,應視同法第18條情形而定
24.
  • 教育部 101.01.13 臺訓(三)字第1000234453號書函
  •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調查委員會於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完成後,涉及民事爭訟而必須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向學校申請所參與調查案之訪談紀錄及調查報告等資料,其調閱權限的處理方法
25.
26.
27.
  • 法務部 100.07.06 法律字第1000016263號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28條規定,如核課所得稅之原行政處分,既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予以維持,原行政處分相對人如有爭執,應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自無該等規定之適用
28.
  • 法務部 100.01.04 法律字第0999053348號函
  • 有關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撤銷徵收土地之行政處分時,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裁量是否具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本文及但書規定之情形,而為撤銷原處分與否之決定;至於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何時知悉行政處分存有阻卻撤銷權發生之事由,與開始起算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無涉
29.
  • 法務部 99.11.30 法律決字第0999047851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係針對已不可爭訟之行政處分,倘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已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即發生阻斷原行政處分確定之效果,自應循該救濟程序救濟,而無適用該條規定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行政處分
30.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07.22 環署綜字第0990065407號令
  • 於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發布後,若有第四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情形者,則應依該標準規定辦理,如有非屬該法所定之情形,但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規定者,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之
31.
  • 法務部 99.03.15 法律決字第0999004051號書函
  •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規定,該公司非屬自然人,因此,民眾向公務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該公司之卷宗資料,並無該法之適用
32.
  • 教育部 98.11.26 台人(一)字第0980193922號書函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誤核低核教師薪級且其提出申請改敘之法定救濟期間已完成,原處分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權之規定辦理;若公立學校教師對薪級核敘結果如有疑義,於法定期間經過後之救濟,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規定辦理
33.
34.
35.
  • 法務部 98.04.15 法律字第0980003338號書函
  • 非經實體判決確定之行政處分,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者,當然得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惟若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13條規定,具有實質確定力,必須具有同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所定再審事由之一,始得再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則不在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列
36.
  • 法務部 98.04.07 法律決字第0980013239號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行為人所處罰鍰,性質上係屬裁罰性行政處分。所稱特赦交通罰單,如係指撤銷罰鍰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審酌之;若其係指通案免除罰鍰之義務,非有法律依據,不得為之
37.
  • 法務部 98.04.07 法律決字第0980013381號函
  • 所謂「當事人」,係指行政程序法第20條規定所列之人;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因行政程序進行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而未參與為當事人之第三人。查醫療爭議調處程序業已終結,且當事人間簽立和解書性質上屬私法契約,並無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救濟問題,應非本法第46條規定之適用範圍
38.
39.
  • 財政部 97.10.13 台財稅字第09704101910號函
  •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未表明請求權基礎就已確定爭點申請退稅之案件並經複查確定者,為利行政救濟程序之審理,應探求當事人真意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及訴願法第97條規定辦理
40.
  • 法務部 97.06.16 法律字第0970016884號函
  • 關於行政處分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且經再審裁定駁回,既已踐行通常之救濟途逕,即與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不符,且無所定行政程序再開之適用,自無需進一步審酌是否有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等情事之必要
41.
  • 法務部 97.02.04 法律字第0960043161號函
  •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之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係指行政處分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加以撤銷或變更,而發生形式確定力者而言
42.
  • 法務部 96.11.12 法律決字第0960041999號函
  • 關於當事人所陳渠89~93年度綜合所得稅,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更正重核乙節,宜應究明其各年度課稅處分之確定情形,如有符合規定者,其當事人得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之
43.
44.
45.
  • 法務部 96.09.03 法律決字第0960028589號函
  • 按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賦予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人在一定條件下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而行政機關基於其申請,乃就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所規律之事項,重為實質之審查,以作成適當之新決定
46.
  • 法務部 96.08.10 法律決字第0960028101號函
  • 關於有關機關以外人員對於機關學校會計月報公告事項產性疑義申請閱覽原始憑證等資料,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自無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之適用,屬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審酌之範疇
47.
48.
49.
50.
51.
  • 經濟部 95.08.10 經商字第09500597780號函
  •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商業登記法第29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52.
53.
54.
55.
56.
57.
58.
  • 法務部 94.11.04 法律決字第0940040015號書函
  • 學校教職員申請退休時未出具大專集訓等相關證件,未能併同採計年資,逾辦理復審期限後始提出有關證件要求辦理重行核定,是否屬行政程序法規定所稱「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疑義
59.
60.
61.
  • 法務部 94.08.09 法律字第0940026068號書函
  • 申請提供行政資訊等程序,應依行政程序法、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等相關規定核處,如駁回請求者,因係屬行政處分,應記載教示條款,以讓當事人提起行政救濟
62.
63.
64.
  • 法務部 93.11.03 法律字第0930044067號書函
  • 關於學校教職員申請退休時,因遺失或未出具大專集訓及分科教育等服兵役證件,致未能併同採計義務役軍職年資,當事人逾辦理復審期限後始提出有關證件要求辦理重行核定,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所稱「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疑義
65.
6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2.31 簽見
  • 涉嫌刑事案件之公務人員,其行政責任之有無,係以是否違反公務人員相關人事法規為斷,並非以刑事責任之有無為唯一依據,而應本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分別處理之原則辦理
6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11.26 簽見
  • 本案若原處分機關認其原審定之處分確屬違法,且並符合相關各款之規定者,似得依職權撤原處分並重為審定,惟需注意者,行政程序法第121條就撤銷權之行使明訂有期間之限制
6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7.09 簽見
  • 本件就同一違規事件既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則原行政處分所依據之同一違規基礎是否已動搖,即四名被告員警無罪刑事判決,其判決所載理由是否有新事證或其他足以變更原行政處分之理由,即有進一步查明之必要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2.12 簽見
  • 有關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人民申請案件若依法有據,行政機關即應依法辦理,於法令未明文規定情形下,似不得因申請人與他人間之私權爭執,而不予辦理或加以否准
83.
84.
8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1.15 簽見
  • 本案具體狀況如可認定屬同一事件並符合因公受傷要件,似可參酌所涉要點第5點規定,於一百八十天內其住院日數仍得合併計算,又如於一年內病情更加重致殘廢或死亡,則仍得依同要點第6點補發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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