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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1.
2.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12.03.25 FDA 企字第1121200607號函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之裁罰對象應為「食品業者」,即「食品包裝標示之負責廠商」,又該條所列規定,係所有人皆應遵行義務,倘經調查廣告代理業者、媒體平台業者及廣告代言人等與食品業者涉有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亦得爰引行政罰法第14條,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
3.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12.02.10 FDA 食字第1129000697號
  • 以基因改造微生物發酵製得之葡萄糖胺鹽酸鹽,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供食品原料使用,如供食品用途,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另食品違規案件責任歸屬,應就個案違規事實證據予以認定
4.
5.
  • 法務部 110.12.15 法律字第11003513970號函
  • 有關法人於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經依法裁處後,該法人內部實際實施違反水利法行為之職員或受僱人,是否需以故意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予以裁處疑義乙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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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
9.
  • 法務部 109.08.18 法律字第10903512750號函
  • 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與不具該等身分之人故意共同實施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上義務使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失效時,依行政罰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者雖不具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之身分,仍可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按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10.
11.
  • 法務部 107.12.12 法律字第10703513950號函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106條等規定參照,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係因消極不作為而違反主管機關所為限期改善義務而受罰,亦即該限期改善義務係分別存在於每一位所有人,故主管機關得依該法規定之罰鍰額度,對每一位違反義務所有人分別處罰,與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所定情形仍屬有別,如認處罰每一共有人作法有違比例原則,而應將罰鍰金額以持分比例分配至各共有人,則宜由主管機關考量於該法中予以明文
12.
  • 文化部 107.10.19 文授資局蹟字第1073011581號
  • 就市定古蹟因所有人未善盡管理維護責任,對多位所有人分別裁罰相同金額罰鍰,雖應個別考量各該行為人情節之輕重而分別處罰,但仍不得低於法定罰鍰之最低額,故裁罰持分比例不同之各共有人相同罰鍰
13.
  • 內政部消防署 106.10.25 消署企字第1061118771號函
  • 消防機關係以舉發時之違規行為人為受處分人,受舉發之法人於裁處前變更管理權人,對裁處對象並不生影響。若上開法人於限期改善後舉發前,或連續處罰程序中變更管理權人者,則視個案具體事實,擇定應對變更前或變更後之管理權人為裁處對象
14.
15.
  • 文化部 105.11.30 文授資局綜字第1053012149號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參照,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違反該項規定者,其處罰對象除實際進行工程承攬人外,是否亦包含定作人以及監造人,應視其是否符合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16.
  • 法務部 105.07.22 法律字第10503510580號函
  • 廣電業者播出內容如有違反相關法令,縱然各該法規未針對廣電業者訂有明確義務及罰則,各該法規主管機關仍可就同一違法事實,如符合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要件,自得就該共同違法行為,分別處罰;又廣電三法均訂有節目及廣告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等情形規範,故倘其他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未裁罰傳播事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仍得依該等法處罰,不受影響,惟應注意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規定
17.
18.
  • 法務部 105.05.03 法律字第10503507630號函
  • 未滿18歲者自行購買菸品吸食,並未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其縱使委託他人購買菸品吸食,亦不會與代購者構成故意共同違反前述規定之行為,故並無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適用
19.
20.
21.
22.
  • 法務部 104.04.21 法律字第1040350453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6、14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規定參照,行為人在國外利用網際網路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婚姻媒合廣告,如有事證可認定行為或結果係在我國領域內發生,主管機關仍得裁處;又行政罰法「故意共同實施」,該等故意共同完成違反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事實或結果之各個行為人,法律責任「分別」依行為情節輕重裁處;又共同違法,以「故意」為限,如非故意共同實施,無論係僅一人故意而另一人過失或二人均屬過失而共同行為,仍不得以共同實施論罰,而應依個人行為是否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決定是否處罰
23.
  • 內政部 104.04.09 台內民字第1041150987號函
  • 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公司委託銷售之公司或商業違法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者,若受委託之公司或商業確屬殯葬禮儀服務業者之代理人或受僱人,自得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89條第1項規定處罰
24.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3.09.25 國健教字第1030701249號
  • 員警為未成年人點燃菸品,協助違法吸菸行為,構成「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規定,應依行為情節輕重,分別處罰之,且員警雖無未成年人之身分,但依行政罰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仍得令其接受戒菸教育
25.
26.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3.07.21 國健教字第1030700890號函
  • 菸品容器上印有明顯黃底紅字「日版配方」非屬菸品包裝必要文字,配合每包50元等比一般日本進口菸品較低售價,已明顯向消費者傳達該菸品物超所值訊息,足以引起消費者購買之意願,達到促銷該款菸品廣告效果,核屬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行為;菸害防制法處罰對象所定「製造業者」包含委託製造者,若委託製造者與受託製造商,故意共同完成者,原則上均應分別處罰
27.
  • 內政部 102.04.30 台內民字第1020174796號
  • 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所稱「故意共同實施」,係二個以上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事實或結果者言,各個行為人並分別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裁處
28.
  • 法務部 102.04.19 法律字第1020350225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參照,所稱「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事實或結果由二以上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而該等故意共同完成違反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事實或結果之各個行為人,法律責任係「分別」依行為情節輕重裁處
29.
  • 法務部 102.04.11 法律字第10100269850號函
  • 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參照,所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對於構成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及間接故意(對於構成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或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人間,一部分為直接故意,他部分人為間接故意,均屬之
30.
  • 法務部 102.02.04 法律字第10203501280號函
  • 行政罰法第14條等規定參照,網路平台業者與刊售違法商品或違規廣告人,須有該規定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始得予分別處罰,故如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分擔,而僅係單純不提供違規業者IP位址,尚難逕依該規定論處
31.
  • 內政部 101.12.07 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41817號函
  • 為建立地政士制度、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公司法人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設置載有地政士字樣之廣告招牌對不特定人招攬業務者,應依地政士法第49條規定裁罰該公司法人;並視個案情形參照行政罰法第7條、第14條或第15條規定處罰其代表人或受僱人
32.
  • 法務部 101.08.08 法律字第10100590680號函
  • 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係指個案中課予各所有權人負有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行政法上義務,即各該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因消極不作為而違反主管機關依該條所為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義務受罰,義務分別存於每一位共有人,主管機關自得分別處罰,無罰鍰分配問題
33.
34.
35.
36.
  • 法務部 99.10.11 法檢字第0990807021號函
  • 行政法上「共同違法」之規定,並不採刑法有關教唆犯、幫助犯之概念,故其所稱「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事實或結果係由二以上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如非故意共同實施,則數行為人共同違法或個別違法之行為,原則上均分別處罰
37.
  • 法務部 99.09.23 法律決字第0999023225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14條行政法上共同違法之規定,不採刑法有關共犯之概念。 所謂「共同實施」係指義務主體與第三人共同完成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不包含義務主體與內部成員一起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情形
38.
  • 法務部 99.08.09 法律字第0999031055號函
  • 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子公司監察人,因母公司並非義務主體之內部成員,且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行為分擔」,故無行政罰法第14條所定「故意共同實施」之適用;又因該兼任情形之行為主體及違反義務之行為均屬單一,故亦不適用同法第25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而「分別處罰」之規定
39.
  • 法務部 99.08.02 法律決字第0999026300號函
  • 數行為人共同違法或個別違法之行為,行政罰法原則上均分別處罰,惟個別行政作用法中對於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處罰,若採「由數行為人共同分擔」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至行政罰法第19條所稱「法定最高額」,於罰鍰規定並非定額之情形時,應以裁罰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認定所應受法定最高額之罰鍰金額為準
40.
41.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10.15 農授水保字第0981851484號函
  • 水土保持法第4條及同法第12條之土地經營人、使用人,以對該土地有合法經營全或使用權者為限。無合法經營權或使用權之行為人擅自於國有山坡地開墾,經移送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後,雖無法依同法第33條處以行政罰。但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正,以維護水土資源
42.
43.
44.
  • 法務部 97.09.16 法律字第0970026700號書函
  • 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對所有權人為處罰時,應視各該所有權人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之要件而定。如有二人以上之所有權人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行為時,應依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另違反建築法第73條擅自變更使用之規定,應處罰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行為人,須就其查獲建築物違規使用之實際情況,於符合建築法之立法目的為必要裁量
45.
  • 法務部 97.08.26 法律決字第0970022827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8條所稱「受處罰鍰負責人」,該負責人為非公務機關之負責人,與行政罰法第15條規定僅限於私法人之負責人範圍有所不同,另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時,是否有行政罰法第14條共同違法情形,則應視具體個案分別審認之
46.
  • 法務部 97.04.09 法律字第0970004843號函
  • 行政罰法所稱「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事實或結果係由2以上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事業結合時,如已達申報門檻而未於事前申報者,固應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予以處分,至無申報義務之他事業,是否與結合事業故意共同實施不為申報之行為而有共同違反申報義務之情事,則須由主管機關依權責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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