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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2.
  • 法務部 113.07.01 法律字第11303508770號書函
  • 行政處分於生效後,即產生規制作用,且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行政處分效力繼續存在。撤銷行政處分之判決性質上屬形成判決,須待撤銷判決確定後,該行政處分始溯及失其效力
3.
  • 法務部 113.01.05 法律字第11203514830號書函
  •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未經廢止前,其效力仍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之請求權。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從事行政活動,不得將不具事理上關聯之事項與其所欲採取之措施或決定相互結合
4.
5.
  • 經濟部 111.07.05 經授務字第11120105360號函
  •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1項但書第2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
6.
  • 法務部 111.05.31 法律字第11103507650號函
  • 書面之行政處分,原則上須經合法送達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如未經合法送達,對當事人自不發生效力;在未逾裁處權時效前,處分機關自得補正其送達程序,並自完成送達時發生效力
7.
  • 法務部 109.09.30 法律字第10903511670號函
  • 有關規費之徵收,屬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時效期間如規費法等相關法律未規定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有關公法上請求權5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8.
  • (廢) 法務部矯正署 109.07.13 法矯署教字第10903010540號函
  • 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有關撤銷假釋作業方式,自109.07.15起,經核准之撤銷假釋處分,須經本署完成書面行政處分之送達程序,並通知機關送達生效日期後,原假釋監獄始得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前案假釋之殘餘刑期
9.
  • 法務部 109.04.15 法律字第1090350709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係以已發生且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得適用。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失效者,受領人自無返還之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之請求權
10.
  • 法務部 109.03.17 法律字第10903505190號函
  •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收領文書之適法性疑義,送達人於向本人為送達時,倘未能於本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會晤應受送達之本人時,送達人得將文書付與該處所有辨別事理能力,且非他造當事人之同居人、受雇人等人員,即生合法送達效力
11.
  • 法務部 109.02.25 法律字第10903503170號函
  • 關於已核定之都市更新案範圍內涉及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案相關執行疑義,因事涉都市更新及危老建物重建之實務運作及法規適用,仍請內政部本於權責審認之
12.
  • 法務部 109.01.03 法律字第10803519350號函
  • 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38條規定實際採取之行政措施,應依個案情形為合目的性之裁量,並應依循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為之。倘行政行為所規範之事實關係並非具體,則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的法規命令定之
13.
  • 法務部 108.12.04 法律字第10803517730號函
  • 關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4-1條規定,由代表人或負責人負退休金或滯納金清償責任,並於該代表人或負責人屆期未繳納時移送行政執行之解釋適用疑義,宜由貴部探求立法目的及規範意旨先予釐清,以資周延
14.
  • 法務部 108.11.19 法律字第10803516570號函
  • 地政機關如基於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授益行政處分而為准予設定他項權利登記或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處分,倘該授益行政處分因違法而經撤銷,則地政機關之登記處分亦屬「自始違法」之行政處分而得撤銷
15.
  • 法務部 108.09.04 法律字第108035130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72、100、110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1章第11節「送達」規定,經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16.
17.
  • 法務部 108.07.19 法律字第10803509930號函
  • 行政訴訟法第8、196條規定參照,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可能是行政主體對人民之請求權,可能是人民對行政主體之請求權,亦可能是行政主體相互間之請求權;又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後,如該處分經撤銷,追溯既往失其效力時,則前所執行結果,即嗣後喪失其法律上原因,致該財產變動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原行政處分相對人自得請求返還,行政處分相對人得於撤銷訴訟中向法院聲請「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或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18.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6.18 環署空字第1080043753號
  • 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辦理申請、異動、變更或展延程序之限期補正起算日,應以行政機關通知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而行政機關之通知,除得以言詞或文書之交付、寄送等方式為之外,法律得基於保護人民利益之考慮,特別規定對人民付郵寄送通知
19.
  • 文化部 108.05.14 文授資局蹟字第1083005119號
  • 建物發生「暫定古蹟」法律效力,倘已踐行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4條所定程序,並符合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生效要件者,即自完成法定程序與符合要件時,即由主管機關逕列為「暫定古蹟」,並「視同古蹟」應予管理維護
20.
21.
  • 法務部 108.03.07 法律字第10803503040號函
  • 為使行政處分各別義務人知悉或可得知悉行政處分,並維護其不服行政處分時得提起行政爭訟權利,如處分書所載有數義務人時,應於各別義務人經合法送達時分別對其發生效力
22.
  • 法務部 107.10.12 法律字第10703514360號書函
  • 法務部就關於機關受執行機關函囑登記,事後因事實變更,而具有重大明顯瑕疵,涉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如何處理,以及相關職權撤銷與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等事項之說明
23.
24.
  • 文化部 107.04.17 文授資局綜字第1073004003號
  • 古蹟等有形文化資產,應經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完成審查、辦理公告後,方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所稱文化資產,其法律性質為對物一般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自指定或登錄公告日起,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並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獎勵補助、罰則等相關規範
25.
  • 法務部 107.03.20 法律字第10703502510號書函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32條規定參照,「外國人曾被驅逐出國」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以禁止該外國人再次入國,或撤銷、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法定原因之一,作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將得作為日後禁止該外國人入國之事由,而產生「構成要件效力」,故縱於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作成前,該外國人已自行出國而無庸行政強制執行,惟仍有作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實益及必要
26.
27.
  • 法務部 107.02.14 法律字第10703502390號函
  • 如行政處分瑕疵倘未達到重大且明顯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存在與否猶存懷疑時,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仍應承認該處分效力繼續存在,僅屬是否得撤銷之問題,並非屬當然無效,其在被正式廢棄前,依然有效
28.
29.
  • 法務部 106.11.22 法律字第1060351559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參照,行政處分除由有權機關予以撤銷、廢止外,尚可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又所稱其他事由包括因法律上重要事實之發生、因享受權利或負擔義務之主體不存在、或因新的法律行為致行政處分效力消失
30.
  • 法務部 106.09.14 法律字第1060350952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0、131條規定參照,公立國民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於溢發行政處分未經撤銷而失其效力前,受領人自無返還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尚無該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迨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使處分失其效力,受領人因原處分所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又得請求返還內容及範圍,係自原處分失其效力時起因該處分所受領之數額
31.
  • 法務部 106.09.01 法律字第10603512060號函
  • 行政法上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是否可由他人承繼,先應視相關法規內容而定,法規未特別規定者,則應視該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是否具有高度屬人性而定。具有一身專屬性者,不得移轉;不具一身專屬性者,性質上雖可移轉,惟仍須有繼受「要件事實」,亦即發生繼受之法律原因,始得移轉
32.
33.
34.
35.
  • 法務部 105.08.03 法律字第10503510200號書函
  • 授予利益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效力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亦無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而當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受領人所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
36.
  • 法務部 105.05.13 法律字第10503508280號函
  • 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製作既有法令依據,又代表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即有事實上拘束力。另行政處分如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仍屬有效行政處分,得為執行名義而移送行政執行
37.
  • 法務部 105.04.26 法律字第10503506610號函
  • 國立大學各學院為推選各該學院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教師代表,所辦理之票選作業,屬公權力行使,如其屬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則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關於迴避相關規定適用
38.
  • 法務部 105.04.19 法律字第10503506970號書函
  • 內政部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為不予許可,屬行政處分,而有關國家安全保障事項,包括有關大陸事務之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相關規定,此時攸關行政處分效力是否發生,及行政救濟法定期間起算,因事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規定及實務運作,宜請主管機關檢具法制研析意見洽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39.
  • 法務部 105.03.07 法律字第10503503570號函
  • 對於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溢領追繳,如因授益行政處分溯及失效所生不當得利,或因法定事由發生而應停止受領所生不當得利,而此二種情形於相關規定若無賦予支給機關有作成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意旨時,於前者情形機關得作成書面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在後者情形應由支給機關依行政訴訟法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
40.
  • 法務部 105.03.03 法律字第10503501680號書函
  • 撤銷回職復薪令如包含給付薪資處分,主管機關是否另以書面行政處分請求受處分人返還薪資之不當得利,宜由機關本諸權責裁量是否類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後,不予追還原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41.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4.11.27 行執法字第10400042830號函
  • 分署受理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命人民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行政執行事件,已依相關規定判斷該處分形式上合法存在,並經原處分機關釋明該處分依據之法規有賦與命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核定權者,尚非不得繼續執行,惟如移送機關未敘明或其釋明之法規依據,並未賦與核定權,分署自得將該執行事件退請移送機關查明處理
42.
  • 法務部 104.11.05 法律字第10403513970號函
  • 同級之記帳士公會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並存現況乃因縣市合併引起,記帳士法相關規定並未廢止或變更,非屬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情形,另其設立許可之處分在未經廢止前,效力繼續存在,又設立許可屬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廢止與否對公益是否有所影響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宜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審認處理
43.
  • 法務部 104.09.24 法律字第10403511420號函
  • 授益行政處分因違法經撤銷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受領給付,實務認為倘法規並未另賦與主管機關得以行政處分命人民為給付,機關以函文通知人民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屬觀念通知;另行政執行署對法規是否賦予原處分機關前述之行政處分核定權,僅能形式審查,惟倘依移送執行資料明顯可知應由原處分機關依前述實務意見辦理,或義務人於聲明異議程序對原處分之核定有所爭議,甚或移送機關申請撤回執行者,分署得將該執行事件退請移送機關查明再依法處理
44.
  • 法務部 104.09.04 法律字第10403511130號函
  •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所為之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既係行政處分已具形式確定力,在機關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前,仍屬有效不生返還問題,是否撤銷應審酌撤銷是否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及具體個案情形為裁量
45.
46.
  • 法務部 104.01.20 法律字第1040350012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7、118、121條及實務見解參照,所謂「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或「就具體個案行政機關知悉具有撤銷原因」起算時點,因屬個案事實認定,且涉及「有權撤銷之機關」依各種合法取得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並非一律以收受起訴書、緩起訴書或法院判決時為準,因此何時始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尚難一概而論,宜由有權撤銷機關或法院具體審認
47.
4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06.30 行執法字第10300536300號函
  •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方式,得否由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之法律疑義,法務部傾向採肯定見解,即原授予利益機關有請求返還該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權時,基於經濟原則,自得以行政處分方式命其返還,惟司法實務及學者意見未臻一致,具體個案則當以司法見解為準;又移送機關命義務人限期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文書,若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可判斷有形式上合法之行政處分存在,即得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如有疑義,應由移送機關釋明及負責
49.
  • 法務部 103.04.11 法律字第1030350444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68、110條及相關函釋參照,行政機關以書面方式所為行政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須經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行政機關公文與附件並未同時送達,因既已依電子公文方式將公文與其附件已分別送達,故不生是否合法送達問題
50.
  • 法務部 103.04.03 法律決字第1030350421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參照,該條適用係以已發生且得行使公法上請求權為前題,且原則上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適用消滅時效,而時效起算係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又墓基使用期滿廢棄物清理退還保證金涉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應釐清其法律性質否為行政處分為處理
51.
52.
53.
  • 法務部 102.11.27 法律字第10203508120號書函
  • 刑事訴訟法第470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規定參照,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故有無上述條例第1項第4款規定「未准予易科罰金」事由,須待檢察官執行時方能確定
54.
55.
56.
  • 法務部 102.03.12 法律字第1010022214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00、110條、行政罰法第44條等規定參照,裁決書如未經合法送達,對當事人自不發生效力,如當事人到案聲明不服,且未逾裁處權時效者,處分機關自得補正其送達程序,並自完成送達時發生效力,以保護當事人救濟權益
57.
  • 法務部 102.02.08 法律字第1010310655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土地法第208、227、236條等規定參照,土地徵收原徵收清冊及公告徵收均誤繕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徵收處分似係自始未對真正土地所有權人為徵收,亦未合法送達處分,故未對其發生效力,致徵收程序尚未完成;又原所製發徵收處分則屬違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得視情形依法本於職權撤銷
58.
  • 法務部 101.10.23 法律字第1010310819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對任職非資訊機構辦理資訊業務人員溢發專業加給,於溢發行政處分未撤銷前,效力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迨撤銷原處分後,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
59.
60.
  • 法務部 101.07.12 法律決字第1010012882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7、188條及民法第985條等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機關人員後婚經法院判決婚姻無效確定,而相關補助必須有結婚、生育事實發生且以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為前提,故原核發結婚及生育補助處分屬違法處分,至於是否撤銷,應由原處分機關裁量
61.
62.
  • 教育部 101.05.21 臺人(二)字第1010076271A號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0條送達效力發生時點規定,教師法第14-1條第2項暫時繼續聘任教師之聘期,應自前次聘約期滿之次日起至該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並由學校以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之日止
63.
  • 內政部 101.02.21 台內社字第1010092397號函
  • 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義務,如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經催繳後仍逾期未繳納者,應向其配偶處以罰鍰,不得以被保險人聲明不列入保險年資或日後願意補繳保費而得主張免除罰鍰。又配偶間僅對於本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保險費欠費互負連帶繳納義務,若為被保險人婚前或前段婚姻存續期間之欠費,現任配偶自無需負連帶繳納義務。另配偶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欠繳保費負連帶繳納義務,縱該配偶嗣後與被保險人離婚或已繳清欠費,繳納罰鍰之處分仍為有效,而不得請求撤銷罰鍰處分
64.
  • 法務部 101.02.17 法律字第1010000984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1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9條等規定參照,應受講習人如無正當理由而不參加講習,警察機關即得依法處以怠金;又經處以怠金並再以書面限期履行仍不履行其義務者,警察機關本得連續處以怠金
65.
  • 法務部 101.02.02 法律字第1010001584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1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10、113條等規定參照,主管機關認義務人應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作成行政處分限期義務人給付,如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而移送執行,如符合要件,於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前,尚難否認其效力而得不予執行
66.
  • 法務部 101.01.20 法律字第1000027099號函
  • 祭祀公業法人經撤銷後,其原債權、債務及財產等權利義務歸屬,祭祀公業條例似僅就祭祀公業法人經廢止登記解散時,有應行清算規定,於其法人登記經撤銷時,應如何處理,並未規範,而是否有意排除民法規定,宜先予釐清
6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0.11.10 行執一字第1000007067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68、110條、電子簽章法第4條規定參照,公司未同意機關以電子傳達方式送達行政處分,而機關亦未能敘明依何法規以電子文件將行政處分寄送予該公司,僅提出「公文表單發文清單」,依上述規定,執行處僅依該清單似難認為合法送達執行名義之證明文
68.
  • 銓敘部 100.06.14 部銓四字第1003302803號函
  • 為明確規範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2項規定先行停職人員之停職令之生效日期及執行日期,修正停職令範例,各機關送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時於停職動態登記書之「備考」欄應敘明機關執行停職案之法令依據、收受與執行日期等
69.
  • 法務部 100.05.24 法律字第1000011784號書函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繳納期限屆滿後至行政處分確定前之期間,尚未起算執行時間。又於裁處權時效內依法裁處,且經合法送達並確定者,始能起算執行期間,惟行政處分係以合法送達為生效要件,如未合法送達,自不生效力,亦無從起算執行期間
70.
  • 法務部 100.05.18 法律決字第1000012408號書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110條等規定,書面行政處分之送達或一般處分之公告,其目的係使該處分對外發生效力。至於行政處分本身是否合法,應分別就形式上合法及實質上合法判斷之
71.
72.
  • 法務部 100.04.28 法律字第1000009439號函
  •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及學說實務見解,行為人持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其行為數區隔,自應以行為人收受行政處分送達時為斷,即持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一經主管機關作成處分且送達於相對人,其後所為行為即屬另一行為
73.
74.
  • 法務部 99.11.30 法律字第0999046550號書函
  •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恆保持其效力。行政處分附有解除條件者,於條件成就後,失其效力。行政處分非附有條件,而僅係保留廢止權者,則須待機關行使廢止權時,始失其效力
75.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9.09.10 局考字第09900643872號函
  •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以書面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且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故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停職處分為內部效力之行政處分,而內部效力行政處分之生效時點,須待權責機關發布之停職令送達被停職人員服務機關之翌日起執行之外部效力行政處分發生
76.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9.07.22 臺會調字第0990001514號函
  • 公務員懲戒法第3、4條規定參照,主管長官據以發令通知公務員停止職務,係屬對於法律形成效果所為職權命令之事實通知,自無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行政處分生效時間規定之餘地,又審議程序進行中依職權所為暫時性處分,並非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固無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規定可言;而主管長官依通知以書面通知被付懲戒人停止職務,亦屬觀念通知,要無適用行之餘地
77.
  • 法務部 99.07.13 法律字第0999027993號函
  • 關於公務人員停職處分之生效時點,應按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等規定,以書面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經合法送達後始發生外在效力,並因而對處分相對人依處分之內容發生內在效力,至於,本案例所涉及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之特別規定,宜請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行釐清
78.
  • 法務部 99.05.28 法律字第0999019677號書函
  • 關於交通部向已故退休人員追討溢發之月退休金及照護金一事,自屬公法上之不當得利,但因相對人於行政處分送達前已死亡,因此,應先視以何人為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請求對象,此涉事實認定之問題,宜由交通部調查後,向實際受領該給付之人追討
79.
  • 法務部 99.02.12 法律字第0980041609號書函
  • 關於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所收取之回饋金之效力,應端視其所依據之規定有無法律授權以為之判斷,因此,該規定既非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所規定之事項,係依該施行細則所訂定之規定,自不得屬母法所規範之事項,至於,逾越母法而加以之規定,其適法性不無疑義
80.
81.
  • 法務部 99.02.02 法律字第0980051718號函
  • 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如認勞工保險局之公法上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移送機關仍得受領義務所之給付,且無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虞,因此,個案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有無中斷事由等係屬事實認定,建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自行審酌之
82.
  • 法務部 98.08.25 法律決字第0980018457號書函
  • 關於給付金錢或可分物之授益性行政處分作成後,原處分機關未依前開規定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前,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之規定,原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受領人自無返還之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之請求權,此際尚無該第131條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迨至原處分機關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後,受領人因原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消滅時效並自撤銷或廢止處分生效時起算
8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8.19 北市法二字第09835704500號
  • 關於裁罰性質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合法之送達,否則不發生效力,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行政處分之撤銷係以行政處分屬違法並已對外發生效力為前提,因此,個案中之裁罰性行政處分既未發生效力,則毋庸另為撤銷之
84.
85.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8.07.02 智著字第09800053620號函
  • 有關電腦伴唱機收費,前經智慧財產局以函令禁止調漲,其處分既已送達,則自送達時起已生效力,嗣後未經撤銷或廢止,亦不因訴願之提起而終止其執行,即其效力仍繼續存在,應依1200元之費率洽收電腦伴唱機使用報酬
86.
  • 司法院秘書長 98.05.25 秘台政二字第0980012130號函
  • 為明確公職人員卸(離)職期間起算時點,保障其權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2項之卸(離)職及地方制度法第79條之解職,宜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以公職人員知悉發生解職事由為前提
87.
  • 法務部 98.05.19 法政字第0981106051號函
  • 公職人員之卸、離職應按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規定,以該公職人員知悉發生解職事由為生效要件,並自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向原申報機關(構)申報其財產情形,故終審判決應以判決送達日或判決確定日作為卸、離職申報起算日
88.
  • 法務部 98.04.28 法律字第0980012508號函
  • 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於撤銷徵收前死亡,則該撤銷土地徵收之通知即應向其合法繼承人為之。原通知機關既未查明應受通知之人及其應受送達處所,係未合法送達,則土地徵收條例第51條第2項「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回之徵收價額,發還其土地」之規定,對相對人並未發生效力,程序上仍應就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合法繼承人再為通知之送達,始屬完備
89.
90.
  • 法務部 98.02.23 法律決字第0980006013號書函
  • 加油站因土地徵收致基地剩餘面積未達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8條所定門檻,如對公益造成危害,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規定,本於職權廢止核准其經營之行政處分全部或一部
91.
  • 內政部 98.01.16 台內社字第0970214952號函
  • 有關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生效追溯適用,在98年9月30日前第一次申請即符合補助資格者,溯自97年10月1日起符合補助資格;第一次申請不符合補助資格,嗣經重新申請始符合補助資格者,則自其重新申請日起符合補助資格
92.
  • 法務部 97.10.29 法律字第0970033803號書函
  • 所謂刑法上公務員,係以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事務者,此即受託公務員,其須有承辦公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及享有公務上職權及權力主體身分,並以本身名義為行政處分,始足當之
93.
94.
  • 法務部 97.08.27 法律決字第0970030778號函
  •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原處分生效後,認原處分所載債權數額有誤而另為處分變更金額,則原處分是否失其效力,應依訴願法之規定,自行撤銷原處分之一部分,其餘未撤銷之部分,除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外,其效力繼續存在
95.
96.
97.
  • 法務部 97.08.05 法律字第0970024282號函
  • 所謂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對違法處分使其效力歸於消滅,廢止則係對合法處分而言,又原屬違法之建造執照行政處分,因法律變更規定,使原違法之行政處分變成合法行政處分,無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之法理。再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如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應注意是否廢止
98.
99.
100.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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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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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法務部 96.05.03 法律字第0960013138號書函
  • 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即使該處分已發生形式上之確定力,亦同,惟於行政處分發生形式確定力後,違法行政處分是否依職權撤銷,原則上委由行政機關裁量,又違法行政處分在未撤銷前,其效力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無返還義務,無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之問題
107.
108.
109.
  • 法務部 95.12.18 法檢字第0950805236號函
  • 關於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對法務部所屬機關、人員所為之行政處分,除有無效、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外,其效力繼續存在,而受處分人如認該處分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自應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以為救濟之
110.
111.
  • 經濟部 95.08.10 經商字第09500597780號函
  •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商業登記法第29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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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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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131.
  • 法務部 93.05.24 法律字第0930020571號書函
  • 被處罰鍰之相對人,未依期限繳納,經催繳後,已具催繳送達證書,惟無罰鍰通知送達之相關證書,又無法與處分相對人取得聯繫,該處分應如何處置或可否附卷銷案疑義乙案
132.
133.
134.
135.
  • 行政院 92.11.05 院臺內字第0920057714號函
  • 有關地方民選人員有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1、2、7款之情事,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自治監督機關解除職權或職務究應以判決確定日或處分下達日為解除時點之疑義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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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141.
142.
143.
  • 法務部 91.07.31 法律字第0910700386號書函
  • 地方政府未辦理市地重劃前,經土地所有權人立具同意書,同意政府得先行使用,並不列入徵收或日後要求任何補償,該同意書之性質及對繼受取得所有權人之效力拘束疑義
144.
145.
14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3.07 簽見
  • 有關本案新增建建造執照行政處分已生形式確定力,在經機關予以撤銷、廢止前,效力依存,原建物使用執照圖說變更部分既已隨同消滅,則使用執照圖說於新增建建造執照處分未經撤銷、廢止前,並無恢復原狀之餘地
147.
14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30 簽見
  • 本案有關管理員之代收文件,除應有其簽名或蓋私章以示合法性外,更應有大廈管理委員會圖戳,是以僅有大廈管理委員會圖戳代收,未一併由管理員以受僱人身分簽名或蓋私章者,尚難認為已合法送達
149.
150.
  • 法務部 90.11.09 (90)法律字第039304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行政機關所開具之罰鍰處分書僅以一般郵遞方式送達,如能證明已合法送達相對人,該行政處分已生效力。至於擬以原處分書影本,重新以雙掛號方式送達乙節,基於所送達之文書並非原處分書,非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前段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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