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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條條文
1.
  •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3.10.16 個資籌法字第1130001604號
  • 檢察機關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或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且無得以拒絕協助之事由時,則依行政程序法有提供行政協助義務,得製作含有個人資料之檢察書類供請求機關利用,惟仍須注意比例原則之要求,避免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逾越必要範圍
2.
  • 法務部 113.09.30 法律字第11303512650號書函
  • 有關律師事務所刊登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涉及違反律師法第40條第1項、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第1項與公平交易法第21條等規定,產生法律適用是否違反「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法律原則之說明
3.
4.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09.05.22 便箋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臺北市宗教財團法人申請不動產抵押貸款許可時,檢附全體董事連帶保證還款書要求得否予以取消,涉及財團法人法、民法、監督寺廟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適用之說明
5.
  • 法務部 109.01.03 法律字第10803519350號函
  • 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38條規定實際採取之行政措施,應依個案情形為合目的性之裁量,並應依循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為之。倘行政行為所規範之事實關係並非具體,則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的法規命令定之
6.
  • 文化部 108.08.06 文授資局蹟字第1083008355號
  • 主管機關如認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之情形,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應就具體個案,本職權裁量,且應遵守「比例原則」,若文化資產所有權人意見不一且部分失聯,請主管機關應善盡行政義務,查詢所有人地址,合法送達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即得逕行管理維護,並估計代履行之費,送達於所有權人繳納之
7.
  • 法務部 107.10.19 法律字第10703515980號書函
  • 如為加強營區緝毒,國防主管機關擬透過全國毒品資料庫查核入營洽(商)公人員是否為毒品高危險人口,倘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所定特種個人資料者,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合該規定;如僅涉及一般個人資料者,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則應分別符合同法第15、16條規定
8.
9.
  • 法務部 107.08.31 法律字第10703512300號函
  • 法務部就地方停管單位為解決路邊停車欠費追繳課題,建議提供駕駛人戶籍地址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研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1條所涉行政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認定等意見說明
10.
  • 法務部 107.04.26 法律字第1070350586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地方政府公告室內裝修業者受裁罰業者名稱及違法行為人姓名,涉及行政罰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程序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律疑義說明
11.
  • 法務部 107.03.05 法律字第1070350175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但書第6款參照,行政執行機關將相關義務人存款帳號提供予移送機關辦理退還溢繳款作業,應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尚可認符合該法規定;惟將未有溢繳情形義務人帳號資料,均一併帶入系統供移送機關利用,手段是否已逾越必要範圍,宜斟酌俾符合比例原則
12.
  • 法務部 107.01.08 法律字第10603513120號函
  •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以「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為前提,倘非屬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自得分別處罰,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如同一涉案貨物同時涉及沒收及沒入情形,宜先予究明司法機關依懲治走私條例及刑法相關規定沒收涉案貨物,與行政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對涉案貨物裁處沒入,是否屬「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同時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及行政罰構成要件情形
13.
  • 法務部 106.10.06 法律字第10603513040號書函
  •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擬透過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所建置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之消費交易資料,進行公務人員消費行為之統計分析,俾檢討及落實振興國內旅遊政策目標,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之說明
14.
  • 法務部 106.09.06 法律字第10603512410號函
  • 法律保留原則於給付行政措施,因未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其受法律規範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非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等重大事項,原則上可不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為依據,惟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以及給付禁止過多原則,即與事物本質無關恣意給付,或過多給付係屬裁量濫用,且同時違反平等原則
15.
16.
  • 法務部 106.07.18 法律字第10603509860號函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條有關個人資料利用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而為適用,至法院依前述條例第14條及相關規定公告裁定或文件涉及相關規定規範目的及實務執行事項,宜請洽主管機關司法院說明
17.
  • 內政部消防署 105.11.11 消署危字第1051117998號函
  • 因儲存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未符合設置標準,主管機關欲依據消防法第42條規定對管理權人或行為人處以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時,應就個案依權責實質認定,並符合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18.
  • 法務部 105.11.02 法律字第10503516410號函
  • 戶政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應稅捐稽徵機關要求提供課稅有關戶籍資料,以利稅捐稽徵機關核課及徵起,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而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19.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5.13 環署空字第1050032245號函
  • 有關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依規定取得許可證後始可進行設置或操作,其管制目的與其性質是否為非營利或公益無關,主要在控制固定污染源以減少空氣污染物之產生對環境之影響
20.
  • 法務部 104.10.21 法律字第10403513100號書函
  • 公務機關如有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且不論係向當事人蒐集或非由當事人提供,均得免踐行告知義務;若機關以隱藏式攝影、錄音器材蒐集得識別特定個人影音資料,如前述基於特定目的執行法定職務,即得免踐行告知義務,尚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惟調查方法仍應遵守比例原則,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之方法
21.
22.
  • 內政部消防署 104.08.12 消署危字第1041113165號函
  •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經廢止製造許可後,原本場所內之庫儲區即非屬該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附屬倉庫,消防主管機關得審酌個案實際情形,訂定處理爆竹煙火之合理期間,或令該場所變更為爆竹煙火儲存場所
23.
  • 法務部 104.07.09 法律字第10403507130號書函
  • 汽車駕駛人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又因違反該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執有各級車類駕駛執照等規定是否合理,宜由主管機關審認國家措施目的正當性、手段符合適合性、必要性與狹義比例性等比例原則判斷及交通政策取捨
24.
25.
  • 文化部 104.01.05 文授資局綜字第1043000020號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4條規定參照,該條雖明定有「強制徵收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規定,惟並未規範相關徵收程序,自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依該條例所定徵收程序辦理;又主管機關執行該條規定時,自應依比例原則規定,優先適用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逕為管理維護、修復,並徵收代履行所需費用」方式,於該等方式無法達成古蹟適當保存目的或無法依該方式辦理時,始得考量適用「強制徵收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方式
26.
27.
28.
  • 法務部 103.12.22 法律字第10303514560號函
  • 如將國軍人員之個人懲罰紀錄提供予他行政機關轉提供予民間企業,係屬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各款之一規定方得利用。又民間企業查詢有關個人隱私之政府資訊時,應由行政機關視該資訊是否為檔案,非屬檔案者,除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29.
  • 法務部 103.10.28 法律字第1030351208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7、36~43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3、108條規定參照,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課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就主管機關所為監督或檢查負有容忍義務,且並無限制主管機關須於一定期間先行通知方發生該容忍義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將受行政處罰;又行政機關為行政檢查時仍應遵守比例原則、選擇損害最小方法為之、執行時踐行正當行政程序以及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供事後審查
30.
  • 內政部消防署 103.10.27 消署民字第1031115389號函
  •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且非過失犯罪者,如於92年3月26日後申請加入且成為義勇消防人員,係屬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應依據個案情形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相關規定辦理
31.
32.
  • 法務部 103.09.15 法律字第10303510690號函
  • 土地登記規則第24-1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第二類謄本如隱匿登記名義人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並揭示完整住址是否符合物權公示原則,宜由主管機關衡酌「避免人格權(個人資料隱私權)受侵害」與「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維護交易安全)」、比例原則等規定,本於權責審酌
33.
  • 法務部 103.08.05 法律字第1030350860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5、7、16條規定參照,如營運公司立於助手地位提供相關資料,利用國道ETC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行為效果歸屬於權責機關(公務機關),故審核調閱機關所提請求後,如認符合可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情形,且符合上述相關規定要求,而決定提供國道ETC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核轉並指示營運公司於擷取所調閱行車紀錄資料後,逕復各調閱機關,與該法規定並無不合
34.
  • 法務部 103.07.18 法律字第1030350817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民法第181、182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有無免除民法第182條第2項所附加利息,或以低於法定利率基準核計利息裁量權限,目前司法實務及學說尚無相關見解可供參考,故主管機關依據立法目的,審酌具體個案事實性質、差異,衡量受處分人之資力等因素,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及平等原則,本於職權妥適處理
35.
  • 法務部 103.06.26 法律字第103035074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20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公民營(辦)交通運輸、公共運輸及公共建設特定目的,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有關悠遊卡刷卡交易個人資料,以作為公車運輸規劃及管理參考,又悠遊卡公司將悠遊卡刷卡交易相關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並作為協助執行規劃及管理大眾運輸系統法定職務必要範圍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36.
  • 法務部 103.05.06 法律字第103035057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利用,原則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否則,應符合法定所列情形,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又政府資訊予以公開時,尚應就「公開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權衡判斷
37.
  • 法務部 103.05.02 法律字第103035042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19條等規定參照,如辦理廉政問卷調查屬「廉政研究」或其他有關政風事項業務職掌範圍,則得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銀行如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辦理上述調查,則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該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各款事由之一始得為之,又是否能達到「為增進公共利益」或「公務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等特定目的外利用事由,宜由保有該個人資料銀行本於權責審酌
38.
  • 法務部 103.04.22 法律字第103035048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20條、國有財產法第9、12條規定參照,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基於財產管理特定目的,得於執行國有財產法規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國有土地占用人個人資料,以釐清國有土地占用人身分,確認追收使用補償金對象及日後占用人不願配合騰空地上物返還土地時之訴訟對象;又各機關將國有土地占用人相關資料提供予其各分署,作為協助管理或處理國有財產法定職務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39.
  • 法務部 103.03.26 法律字第103035036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9條、執行監獄行刑法第12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將涉及性侵害加害人指紋資料個別提供予他公務機關,作為協助防治性侵害犯罪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並應注意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對人民權益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衡平
40.
  • 法務部 103.02.07 法律字第103035012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5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委託電收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國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行車紀錄資料,視同公務機關行為,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公務機關規定,又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比例原則要求
41.
  • 法務部 103.01.13 法律字第1030350048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戶籍法第24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參照,如政府機關為執行上述相關規定法定職務,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定目的「戶政」及「兩岸事務」必要範圍內自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並應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另亦須符合比例原則
42.
  • 法務部 102.09.16 法律字第102001758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係基於立法工作及法制行政「特定目的」並於執行法案制定或修正等「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自得蒐集、處理「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中填寫人之個人資料,又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另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應符合比例原則要求
43.
  • 法務部 102.08.15 法律字第102006228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20條規定參照,如提供非納稅義務人相關文件資料予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課稅業務,以避免稽查不正確,影響租稅公平,符合上述「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44.
  • 法務部 102.04.15 法律決字第102000299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參照,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租稅稽查蒐集個人資料,符合該法規定,又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就辦理租金補貼方案保有的個人資料,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課稅業務,以避免稽查不正確,影響租稅公平,亦符合同法「法律明文規定」及「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的利用
45.
  • 法務部 102.04.03 法律字第1020350252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2、17條等規定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籌編培訓統計年報,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個人資料,倘係基於「保訓行政」、「統計」等特定目的,且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即得合法為個人資料蒐集
46.
  • 法務部 102.03.06 法律字第102035017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等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機關如基於保有資料機關法定職掌及特定目的為蒐集、處理者,自得於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如非屬特定目的內者,應依具體個案情形,衡酌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但書各款情形是否提供
47.
  • 內政部 101.12.04 台內地字第1010360330號函
  • 縣市政府對於不動產糾紛調處申請書繕本所載之當事人個人資料,除其姓名、住所資料外,有無填載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不影響調處程序之進行,若已填載者,於送達時得予隱匿不顯示
48.
  • 法務部 101.08.17 法律字第1010011853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5、16條等規定參照,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涉個人資料利用是否逾越特定目的及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涉及個人資料隱私權與交易安全公共利益間比較衡量判斷,及土地登記規則等地政法規解釋適用,宜由內政部本於職權參酌上述規定意旨妥為處理
49.
  • 內政部 101.08.14 內授消字第1010269418號函
  •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固得派員進入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就其安全防護設施、相關資料及其他必要物件實施檢查,且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至於上開範圍以外之場所,地方主管機關仍得依據同條例第20條規定,就爆竹煙火流向登記資料依職權進行詢問及調查,然該詢問及調查不具強制性,執行時不得逾越比例原則
50.
  • 法務部 101.07.02 法律字第10100569620號書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如稅捐稽徵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依法向公會調閱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公會應配合提供不得拒絕,尚不因所持資料性質為國內、國外或自身或第三人資料而有差別,惟稅捐機關仍受比例原則拘束
51.
  • 法務部 101.05.17 法律字第1010006007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參照,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除應符合蒐集、處理及利用相關要件規定,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52.
  • 法務部 101.05.07 法律字第10100040190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應在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且採取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53.
  • 法務部 101.03.01 法律字第1010001529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7條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等行政行為,採取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並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均衡
54.
  • 法務部 101.02.02 法制字第10102102580號函
  •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24條修正草案,擬刪除第2項但書規定,仍需在三聯售貨單上留下護照號碼或旅行證件號碼等資料,乃課予免稅商店確認購貨人身分義務外,另加諸入出境旅客資訊隱私自主決定權限制,此項限制宜慎酌
55.
  • 法務部 100.12.15 法律字第1000003669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參照,何謂「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保有資訊機關就「公開政府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祕密」間比較衡量判斷;又行政機關於有多種同樣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自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56.
  • 法務部 100.11.22 法律字第1000024261號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例第85條之3等規定參照,如車輛為無號牌及號牌不符車輛,已無法經由開啟車門以外方法查知車輛所有權人,而採取由公正第三人在場或全程錄影方式開啟車門查證引擎號碼或車內留存證件,應認符合比例原則
57.
  • 司法院 100.11.15 院台廳刑二字第1000028743號函
  • 法院在辦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案件時,如裁判確定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不付審理,應立即通知原移送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利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行政裁罰作業
58.
  • 內政部 100.10.19 台內防字第1000205123號函
  • 檢送「性騷擾防治法令與實務檢討會議紀錄」。分別對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性騷擾事件經撤回申訴或調查結果、調解成立與否之後續處理作法、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當事人同時提出申訴及告訴時,其行政罰鍰裁罰困難及職場性騷擾案件延續至下班與午休時間,或職場提供員工之休閒場地相關疑義等問題提出說明
59.
60.
  • 法務部 99.10.07 法律字第0999038808號函
  • 有關「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國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義務役士兵核發贍養金作業規定」三者間對於贍養金規定之適用疑義
61.
62.
  • 內政部 99.07.26 台內地字第0990152284號函
  • 因土地徵收並非政府機關興辦公共事業,取得土地之唯一方法,而是最後不得已之手段,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定興辦事業時,應審慎衡酌其所需用地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必要性及公益性;另執行土地徵收相關作業時,應請需用土地人充分與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協調溝通,以減少民怨
63.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05.07 農企字第0980125731號函
  • 關於經依法申請核准之農業設施,如未依經營計畫內容使用,倘於廢止其許可前,能給予限期改善之空間,使其恢復原核定計畫內容使用,既能達成行政目的,又能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規定行政行為之原則,並無不妥
64.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8.04.14 環署空字第0980027349號函
  • 同一營建業主或地方主管機關屢次未於開工前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依個案實際情形,得擇一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或「營建工程業者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處理原則」規定處分
65.
66.
67.
68.
69.
  • 內政部 96.12.21 內授消字第0960826398號函
  • 為應變情事,琉球鄉海域進行港口管制,應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定及指揮相關機關辦理處分及措施,並以其政府機關名義為之,其進行管制之作為應依災害狀況及程度之審查衡量之
70.
71.
72.
73.
74.
75.
  • 法務部 96.03.26 法律決字第0960700233號書函
  • 函復關於行政機關裁量權,在於使行政機關於適用法律對具體個案作成決定時,得按其情節,在法律劃定之範圍為適當之處分,使其罰過相當,而無輕重失衡之情形
76.
77.
78.
79.
80.
81.
82.
  • 臺北市政府 94.03.17 北市法二字第09430425100號函
  • 行政機關為確保行政目的達成,得就處分為附款,但附款本身不得違背行政之目的,並應與處分間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所謂「提出切結不得預售」,其性質上為負擔,主要實益在於維護交易安全,故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 內政部警政署 91.08.16 警署民字第0910135448號函
  • 民防人員使用警棍,乃依據民防團隊編訓服勤實施規定第34點等相關規定之行為,惟其使用應符合法令授權目的,並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如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不得違法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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