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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1.
2.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12.02.10 FDA 食字第1129000697號
  • 以基因改造微生物發酵製得之葡萄糖胺鹽酸鹽,未經確認其食用安全性前,不得供食品原料使用,如供食品用途,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另食品違規案件責任歸屬,應就個案違規事實證據予以認定
3.
  • 法務部 110.06.28 法律字第11003504190號函
  • 有關財團法人未積極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董事,致於110年1月31日前提送之110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未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主管機關處理方式疑義之說明
4.
  • 文化部 109.11.27 文授資局綜字第1093013381號函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6條第1項第7款處罰對象不限積極對歷史建築為毀損行為之人,亦包含依第21條第1項規定,對歷史建築負有管理義務之人,如應防止損害之發生,能防止而不防止致建造物遭遇損毀之消極不作為,亦屬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係指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可能、疑慮、顧慮時,主管機關即得通知所有人等限期改善,其目的係為防患於未然
5.
  • 法務部 108.12.12 法律字第10803518010號函
  • 行政罰鍰之科處,係對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加以處罰,若處分作成前,違規行為人死亡者,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喪失其負擔罰鍰義務之能力,且對已死亡者再作懲罰性處分,已無實質意義,自不應再行科處。是以,對於罰鍰處分作成前死亡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因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自不應再行科處
6.
  • 內政部 108.03.14 內授消字第10808216881號函
  • 緩降機管理權人固有設置及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惟若緩降機下降空間障礙非管理權人單獨所能排除,且稽查機關已請大樓所有權人統一協調溝通改進者,即難以管理權人未依限改善為由予以處分
7.
  • 法務部 107.09.06 法律字第10703513360號函
  • 行政罰法第1、7、2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3項規定參照,就違反該條例所定義務而受沒入處罰,除已有特別明文規定者外,仍應有該法之適用;又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情形,應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故不予處罰
8.
9.
  • 內政部 107.03.30 內授中辦地字第1070412111號函
  • 預售屋案件之買受人於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自行或委託他人轉售予第三人,並與起造人或建築業更換原買賣契約,日後興建完成委託地政士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仍應以原買受人與第三人簽訂之權利買賣契約價格申報登錄
10.
  • 法務部 107.03.21 法律字第10703503240號函
  • 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參照,該條僅係行政罰法中所稱「行為人」之定義性規定,僅適用於行政罰法本身,並非可適用於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之「行為人」解釋,即各個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之「行為人」之概念或範圍,仍應依各該規定立法文義或意旨解釋認定
11.
  • 經濟部 106.11.08 經商字第10600695760號函
  • 獨資商號電子遊戲場業登記負責人死亡之日起至新負責人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止,營業所生之相關違規情事,以違規行為時之「實際負責」之人為處分對象
12.
13.
14.
  • 法務部 106.03.09 法律字第10603503030號函
  • 如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有關酒醉駕車規定,被處以罰鍰及吊扣駕照,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該規定「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部分,用意係避免酒駕者再次開車上路危害用路人交通安全,故並非屬行政罰,即無行政罰法適用,自亦無同法第7條規定「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適用
15.
  • 法務部 105.09.07 法律字第10503513800號書函
  •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後,同時課以任職期間相同薪資之「罰鍰」,是否屬於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裁罰性不利處分、與當選無效事由是否構成一事二罰等,涉及選舉事務及該法相關規定,宜由相關主管機關審酌判斷
16.
17.
18.
  • 內政部 104.10.12 內授消字第1040823515號函
  • 關於免設置放水型撒水頭之場所範圍、對消防設備裝置檢修人員之裁罰累加計算期間、以蠟燭進行薪火相傳或祈福儀式是否屬明火表演、藝文音樂展演空間、醫療院所核磁共振攝影室、變更為托兒所等場所應適用何種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高層建築物開挖地下室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與緊急廣播設備連動時之適宜設置方式、密閉乾式或預動式自動撒水設備得否使用向下型撒水頭等執法疑義
19.
20.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4.07.29 國健教字第1040700940號函
  • 網路賣家於網路上刊登販賣菸品訊息,乃違反菸害防制及行政罰法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若為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而於電腦網路為宣傳者,應命其限期改善或採取必要措施,且屬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規定
21.
22.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4.06.04 國健教字第1040700746號函
  • 為維護國民健康而對於吸菸年齡層、菸品擴散等事項加以控制、管理,菸害防制法第13條明定供應菸品對象限制,只要是年齡未滿18歲者,任何人均不得供應其菸品,則供應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依具體事證權責認定
23.
  • 法務部 104.01.08 法律字第10403500110號函
  • 行政罰法第7條、殯葬管理條例第45、86條規定,如殯葬禮儀服務業達一定規模者,應於禮儀師管理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年內,完成專任禮儀師僱用,始得繼續營業,否則主管機關即得依同條例第86條規定處罰;又主管機關執行該條規定時,自得就行為人主觀與非難性、可歸責性、期待可能性有無,及法規規範立法意旨等因素均予考量,本諸職權決定
24.
25.
26.
  • 法務部 103.05.02 法律字第1030350549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7條及相關函釋參照,就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條文,擬就租稅調整後,可能涉及各稅法逃漏稅捐而予以處罰之責任要件,統一於該條規定限於「惡意」責任要件,則其本意是否將責任要件限於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故意或僅限於直接故意情形,而排除該法適用,因涉及主管稅捐稽徵法立法政策事項,宜依修正草案修法目的及歷程予以釐明
27.
28.
29.
  • 交通部 102.01.14 交路字第1010044768號函
  • 核釋行政罰法第7條之規定係行政罰裁處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吊扣汽車牌照仍有該法第7條適用,同條例第85條第4項規定並未排除故意過失責任,僅係採推定過失責任,因此,汽車所有人自仍得經由舉證,證明其無故意及過失而免罰
30.
  • 法務部 101.12.10 法律字第10100106700號函
  • 行政罰法第7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等規定參照,如對所有權人處罰而所有權人為多數時,因各所有權人均負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自得分別對每一位違反義務所有權人處罰,惟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故各所有權人是否均應處罰,仍應視其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要件、責任要件等相關因素為裁量認定
31.
  • 內政部 101.12.07 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41817號函
  • 為建立地政士制度、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公司法人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設置載有地政士字樣之廣告招牌對不特定人招攬業務者,應依地政士法第49條規定裁罰該公司法人;並視個案情形參照行政罰法第7條、第14條或第15條規定處罰其代表人或受僱人
32.
  • 法務部 101.11.28 法律字第10103110070號函
  • 行政罰法第7條係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即行政罰裁處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吊扣汽車牌照仍有該法第7條適用,同條例第85條第4項規定並未排除故意過失責任,僅係採推定過失責任,其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1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相符
33.
  • 法務部 101.11.12 法律字第10103105660號函
  • 法務部就「擬參選人涉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5條第1項前段罪嫌,如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致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未能宣告沒收,請研處妥適因應措施乙案」之意見
34.
  • 法務部 101.11.07 法律字第10103104500號函
  • 政治獻金法第15、27條等規定參照,對於收受政治獻金係於同法第12條規定期間外情形,似未規範,故似無法適用繳庫或返還規定,惟捐贈人得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如已繳庫,符合「公法上不當得利」情形,捐贈人亦得依法請求返還
35.
36.
  • 法務部 101.06.20 法律字第10100049220號函
  • 行政罰法第7條等規定參照,就具體個案所施用動物用藥殘留安全容許量為何,行為人有無認識或注意可能,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尚難一概而論,宜就個案情形分別判斷
37.
  • 財政部 101.05.04 台財稅字第10100540820號令
  • 藥商銷售醫師處方藥品給藥局,屬執行調劑業務之進貨,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藥商如係銷售成藥、指示藥品或其他貨物,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事後如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行為,不處罰藥商,但藥局倘涉有逃漏營業稅,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核處
38.
  • 內政部 101.02.07 台內防字第1010091272號
  • 違反行政法規之處罰應以實施違反該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人為處罰對象,其對象並不限於自然人或法人,另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39.
40.
  • 法務部 100.08.17 法律決字第1000020460號函
  • 參照行政罰法第7條立法理由及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等規定,企業經營者如因臨時發生車禍受傷事故或其他正當理由,未到場陳述意見,應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故意或過失及客觀上是否合致客觀構成要件,為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41.
42.
  • 內政部 100.04.07 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148號令
  • 核釋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罰鍰,其處罰對象、裁處權時效起算時點、同一登記案件有數申請人逾期申請登記之責任歸屬、數申請人之罰鍰負擔分配比例、申請人中涉有不罰或減輕處罰者之處理方式等相關事宜
43.
44.
  • 法務部 99.11.18 法律決字第0999047454號函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則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而不予處罰;至行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應由國家負舉證責任。各縣市政府對於電子遊戲場經營業者,有無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情事,應依職權調查並就調查所得之事證,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業者有無違反規定之情形,而為適當決定
45.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07.16 環署空字第0990058718號函
  • 公私場所申請操作許可證,經試車結束後提送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於審查補正期間,經主管機關稽查檢測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如未具故意、過失之要件,依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可免予處罰
46.
  • 法務部 99.07.09 法律決字第0999022837號函
  • 關於依法完成衛生查驗程序且經海關通關放行之酒品,不論係由業者自動檢驗發現或經主管機關抽檢查獲而屬菸酒管理法第48條第1項劣酒之情事,此為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審認行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至於,業者輸入劣酒後再採取退運或銷毀等措施,則屬行政罰法第18條所稱裁處罰鍰時應審酌之因素,而非認定為故意過失之要件
47.
  • 交通部 99.03.29 交路字第0990023421號函
  • 未滿14歲之人如若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4條之規定者,其處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有故意過失為必要,故應可認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48.
49.
  • 法務部 98.12.18 法律決字第0980045779號書函
  • 關於不動產經紀公司透過網路澄清交易糾紛而揭露買賣雙方之個人資料之行為,並非以促成雙方完成交易為目的,且澄清交易糾紛亦不以揭露買賣雙方之個人資料為必要,似難認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利用行為,至於不動產經紀公司有否故意過失以及是否除了揭露交易雙方個人資料外,別無救濟之途,涉及事實認定問題,併請就具體案況本諸職權審酌之
50.
51.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10.15 農授水保字第0981851484號函
  • 水土保持法第4條及同法第12條之土地經營人、使用人,以對該土地有合法經營全或使用權者為限。無合法經營權或使用權之行為人擅自於國有山坡地開墾,經移送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後,雖無法依同法第33條處以行政罰。但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正,以維護水土資源
5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10.12 北市法綜字第09836249300號
  • 業者經營方式已該當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提供特定場所及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式擷取網路上資源或以非連線方式結合儲存裝置」、「供不特定人遊戲娛樂」、「營利事業」等各項客觀構成要件,故客觀上應屬違法
53.
54.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08.12 農授水保字第0981850729號函
  • 有關山坡地涉及水土保持法之違規開發係以違反行為法之義務時即得以裁罰,並由國家(行政機關)負舉證之責任,另土地所有人之水、電、納稅資料仍應判斷該行為與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有無關係,與其實際行為時間,方能證明其建築行為時間,而涉及其他目的事業法令,則逕送相關權責機關(單位)依法處理
55.
56.
  • 內政部 98.04.21 台內營字第0980064342號函
  • 按行政罰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等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如其處分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或屬預防性不利處分、保全措施或行政執行方法者,與行政罰之裁罰性不同,非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查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之「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非屬行政罰,故若採「不先處以罰鍰,僅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處分」,則不符前開都市計畫法之裁罰規定
57.
  • 法務部 98.04.17 法律字第0980011462號書函
  • 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民法第33條第1項主管機關之監督命令,負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義務之各董事,若有經主管機關命辦理變更登記而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對於不遵主管機關命令之各該董事分別科處罰鍰,此尚無由全體董事平均分擔罰鍰之問題
58.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3.26 簽見
  • 行政罰法第7條故意判斷標準,乃行為人明知、預見等認識範圍,原則上均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事實為準;過失判斷標準原則上以社會通念認係謹慎且認真之人為準,又其注意範圍,如欠缺明文規定,宜視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事實」是否客觀上可得認識而定應注意範圍
59.
60.
61.
  • 法務部 97.11.06 法律字第0970028993號書函
  • 石油輸入業者未儲存安全存量應視其係出於故意亦或過失,甚縱加注意亦不能防止其情形發生。此一主觀要件乃行政罰法第7條之構成要件,應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酌業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而認定有無故意或過失,非可單以法條規範認定
62.
  • 法務部 97.09.16 法律字第0970026700號書函
  • 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對所有權人為處罰時,應視各該所有權人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之要件而定。如有二人以上之所有權人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行為時,應依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另違反建築法第73條擅自變更使用之規定,應處罰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行為人,須就其查獲建築物違規使用之實際情況,於符合建築法之立法目的為必要裁量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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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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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69.
70.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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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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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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