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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70101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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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 113.05.03 院臺原字第1135007055號函
  • 有關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一案,除第4條第2項、第5條第1項、第6條第4項後段、第7條及第8條規定,自即日起應屬無效外,其餘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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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銓敘部 100.03.18 部特一字第1003300439號令
  • 桃園縣政府暨所屬醫療機構準用「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及「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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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銓敘部  100.02.01 部法五字第1003300218號令
  • 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桃園縣議會準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戊、地方立法機關職務列等表」、「警察官職務等階表」、「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直轄市所適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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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部 100.01.25 經授水字第10020200430號令
  • 桃園縣準用經濟部主管自來水法第4、6條條文、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第4、8~12、14~17、21~26、28條條文及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第4條條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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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部 100.01.03 經研字第09904511070號令
  • 依地方制度法,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桃園縣準用物力調查實施辦法中部分條文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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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9.12.30 台內法字第0990256830號令
  • 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內政部主管法規之「土地法施行法、工業團體法、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等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自10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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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8.04.08 臺會議字第0980000665號函
  • 辦理臺北縣政府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懲戒事項,於正式成為直轄市前,仍請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臺北縣薦任九職等以下警察人員懲戒事項移送審議,則在臺北縣尚未正式成為直轄市前,仍由內政部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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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銓敘部 97.09.25 部特一字第0972972891號令
  • 臺北縣政府所屬醫院之師級醫事職務配置比例,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準用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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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7.02.15 法律字第0970001805號函
  •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又對人民申請許可案件,於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新法,但就個案而言,新法與舊法相比較結果,舊法對當事人比較有利,且新法並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頃,則仍適用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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