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 113.05.03 院臺原字第1135007055號函
- 有關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一案,除第4條第2項、第5條第1項、第6條第4項後段、第7條及第8條規定,自即日起應屬無效外,其餘已備查
2.
- 行政院 113.05.03 院臺原字第1135007055A號函
- 有關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保障原住民族就業自治條例」一案,除第4條第3項、第5條、第6條第3項後段及第10條規定,自即日起應屬無效外,其餘已備查
3.
- 經濟部 112.11.29 經授水字第11260205720號令
- 自即日廢止經濟部96.11.15經水字第09604605460號令
4.
- 內政部 100.08.04 台內社字第1000141569號令
- 桃園縣係屬準直轄市,故準用國民年金法第12條關於直轄市負擔保險費比例之規定,自100年1月1日生效
5.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06.22 農輔字第1000050650號令
- 令釋桃園縣準用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6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6.
- 行政院衛生署 100.03.18 衛署醫字第1000260913A號令
- 桃園縣政府暨所屬醫療機構準用「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及「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
7.
- 銓敘部 100.03.18 部特一字第1003300439號令
- 桃園縣政府暨所屬醫療機構準用「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及「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
8.
- 銓敘部 100.02.18 部法三字第1003300164號令
- 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四條第二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9.
- 銓敘部 100.02.01 部法五字第1003300218號令
- 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桃園縣議會準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戊、地方立法機關職務列等表」、「警察官職務等階表」、「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直轄市所適用之規定
10.
- 行政院衛生署 100.01.28 署授食字第0991416565號令
- 桃園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準用藥事法第66條第1、3項、第66-1條、第102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38、44條中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11.
- (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01.28 農防字第1001472002號令
- 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之規定,準用獸醫師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12.
- 經濟部 100.01.25 經授水字第10020200430號令
- 桃園縣準用經濟部主管自來水法第4、6條條文、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第4、8~12、14~17、21~26、28條條文及水質水量保護區土地受限補償金發放標準第4條條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13.
- 行政院衛生署 100.01.24 署授食字第0991620209號令
- 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之規定,準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之
14.
- 行政院衛生署 100.01.21 署授國字第0990402765號令
- 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之規定,準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及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中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15.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1.19 環署管字第1000006182B號令
-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5條第2項及第44條第2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桃園縣自100年1月1日起準用之
16.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01.18 農授林務字第1001720093號令
- 自100.01.01起桃園縣依據地方制度法準用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7條及第17條等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17.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1.13 環署綜字第1000004541號令
-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4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桃園縣自100年1月1日起準用之
18.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0.01.12 陸法字第0999904458-1號令
- 桃園縣自100.01.01起,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4項至第6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19.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1.11 環署空字第1000003419號令
-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3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桃園縣自100年1月1日起準用之
20.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0.01.10 工程技字第10000005750號令
- 自100.01.01日起,桃園縣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准用技師法中有關直轄市之相關規定
21.
- 國防部 100.01.06 國制研審字第1000000001號令
- 桃園縣準用「召集規則」第29條第2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之
22.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01.06 農授漁字第0991285254號令
- 桃園縣準用漁業法第45條、第48條及漁業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7條中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23.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01.06 農授水保字第0991872724號令
- 桃園縣準用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款及第5款、第5條、第16條、第17條第1項、第18條等規定中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24.
- 經濟部 100.01.03 經研字第09904511070號令
- 依地方制度法,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桃園縣準用物力調查實施辦法中部分條文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25.
- 財政部 99.12.31 台財稅字第09904166460號令
- 桃園縣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自100.01.01日起應準用財政部訂定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中直轄市相關規定
26.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9.12.31 公保字第0990017437號令
- 依地方制度法,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桃園縣準用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中部分條文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27.
- 財政部 99.12.30 台財庫字第09903524940號令
- 桃園縣自100.01.01日起,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可準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中之收入分類表丙一(一)、土地增值稅、統籌分配稅及和直轄市有關之規定
28.
- 內政部 99.12.30 台內法字第0990256830號令
- 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內政部主管法規之「土地法施行法、工業團體法、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等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自100年1月1日生效
29.
- 行政院主計處 99.12.30 處義二字第0990007908B號令
- 自100.01.01起,桃園縣準用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30.
- 教育部 99.12.28 臺法字第0990224086B號令
- 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教育部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並自100年1月1日生效
31.
- 內政部 98.12.04 台內警字第0980872116號令
- 臺北縣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準用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警政、警衛實施事項之規定,並自九十八年六月六日生效
32.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8.04.08 臺會議字第0980000665號函
- 辦理臺北縣政府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懲戒事項,於正式成為直轄市前,仍請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臺北縣薦任九職等以下警察人員懲戒事項移送審議,則在臺北縣尚未正式成為直轄市前,仍由內政部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33.
- 內政部 97.11.27 台內警字第0970141359號令
-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發布,臺北縣準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34.
- 行政院衛生署 97.09.25 衛署醫字第0970212218號令
- 臺北縣政府所屬醫院之師級醫事職務配置比例,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準用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院之規定
35.
- 銓敘部 97.09.25 部特一字第0972972891號令
- 臺北縣政府所屬醫院之師級醫事職務配置比例,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準用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院之規定
36.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9 金管銀(一)字第09700254080號令
- 廢止96.11.23金管銀(一)字第09600452590號命令中關於臺北縣準用「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3條關於直轄市規定部分
37.
- 內政部 97.06.19 台內社字第0970094570號令
- 發布自97年10月1日臺北縣準用國民年金法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38.
- 教育部 97.06.09 台法字第0970094426C號令
- 臺北縣準用教育部主管法規關於直轄市之規定,自97年3月20日起變更為暫不準用
39.
- 經濟部 97.06.05 經工字第09704602780號令
- 廢止96.11.07經工字第09604605380號令中部分關於臺北縣準用經濟部主管法規有關直轄市規定之解釋
40.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7.05.27 臺會議字第0970000940號函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部分規範準用直轄市之縣市,辦理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但書規定之懲戒業務時,因尚未正式改制為直轄市,仍須由臺灣省政府主席轉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41.
- 經濟部 97.05.02 經能字第09704602260號令
- 廢止有關臺北縣準用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解釋令一則
42.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7.04.23 公保字第0970004354號函
-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於準直轄市準用中央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不予準用,故臺北縣政府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後,涉訟輔助金額標準仍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1.5倍
43.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7.04.16 局地字第0970007667號令
- 臺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準用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中部分條文及各機關組織編制之官等員額配置比例一覽表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44.
- 銓敘部 97.04.16 部法四字第0972917646號令
- 臺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準用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中部分條文及各機關組織編制之官等員額配置比例一覽表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45.
- 行政院衛生署 97.04.16 署授國字第0970400262號令
- 廢止96.11.22署授國字第0960401071號關於臺北縣準用行政院衛生署主管法規中部分有關直轄市之規定發布令一則
46.
- 行政院衛生署 97.04.16 署授國字第09704002622號令
- 臺北縣準用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47.
- 行政院衛生署 97.04.16 署授國字第09704002623號令
- 臺北縣準用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48.
- 銓敘部 97.03.18 部法四字第0972917643號令
- 令釋臺北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臺北縣議會準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及「戊、地方立法機關職務列等表」直轄市所適用之規定
49.
- 銓敘部 97.03.11 部特一字第0972894688號令
- 臺北縣衛生局準用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中部分關於直轄市政府衛生局之規定
50.
- 行政院衛生署 97.03.11 衛署醫字第0970200496號令
- 臺北縣衛生局準用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中部分關於直轄市政府衛生局之規定
51.
- 法務部 97.02.15 法律字第0970001805號函
- 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又對人民申請許可案件,於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新法,但就個案而言,新法與舊法相比較結果,舊法對當事人比較有利,且新法並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頃,則仍適用舊法
52.
- 銓敘部 97.02.05 部管一字第0972897444號令
- 臺北縣準用人事管理條例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53.
- 交通部 97.01.29 交路(一)字第09700009361號令
- 臺北縣準用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旅行業管理規則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54.
- 銓敘部 97.01.24 部法二字第0972894831號令
- 臺北縣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55.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7.01.18 農授漁字第0971310021號令
- 臺北縣準用漁會法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中有關直轄市之規定,自97年1月16日生效
56.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6.12.26 農授防字第0961473589號令
- 為因應臺北縣改制,臺北縣得準用獸醫師法第48條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57.
- 行政院主計處 96.12.25 處忠六字第0960007548A號令
- 臺北縣準用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中部分條文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58.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6.12.12 農授水保字第0961857038號令
- 臺北縣準用農委會主管之部分水土保持法規中有關直轄市規定
59.
- 內政部 96.12.07 台內法字第0960188261號令
- 臺北縣準用徵收田賦土地地目等則調整辦法中部分條文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60.
- 財政部 96.12.06 台財庫字第09603517380號令
- 臺北縣準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中部分條文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61.
- 經濟部 96.11.29 經研字第09604506260號令
- 臺北縣準用物力調查實施辦法中部分條文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62.
- (廢) 財政部 96.11.27 台財稅字第09604559720號令
- 臺北縣準用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中部分條文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6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11.23 金管銀(一)字第09600452590號令
- 臺北縣準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中部分條文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64.
- (廢) 經濟部 96.11.23 經能字第09604605640號令
- 臺北縣準用「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部分條文中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65.
- (廢) 行政院衛生署 96.11.22 署授國字第0960401071號令
- 臺北縣準用行政院衛生署主管法規中部分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66.
- 行政院衛生署 96.11.20 衛署藥字第0960321933號令
- 臺北縣準用行政院衛生署主管法規部分條文中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67.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11.16 金管證六字第0960058234號令
- 臺北縣準用會計師法第3、28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68.
- (廢) 經濟部 96.11.15 經水字第09604605460號令
- 臺北縣準用經濟部主管水利法規中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69.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6.11.14 農牧字第0960041601號令
- 臺北縣準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畜牧法規中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70.
- 行政院衛生署 96.11.13 衛署醫字第0960222510號令
- 臺北縣準用行政院衛生署主管法規中有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71.
- 經濟部 96.11.07 經工字第09604605380號令
- 臺北縣準用經濟部主管法規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72.
- 財政部 96.11.06 台財庫字第09603517820號令
- 臺北縣準用公共債務法第10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73.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10.31 工程企字第09600435160號令
- 臺北縣準用技師法第26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74.
- 內政部 96.10.29 台內法字第0960163844號令
- 臺北縣準用內政部主管法規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及生效日期
75.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10.26 環署管字第0960081803號令
- 臺北縣準用公害糾紛處理法第5條第2項及第44條第2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76.
- 國防部 96.10.25 制創字第0960000697號令
- 臺北縣準用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77.
- 國防部 96.10.25 制創字第0960000700號令
- 臺北縣準用召集規則第29條第2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78.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10.25 環署空字第0960081233號令
- 台北縣準用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及第17條第2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79.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10.22 環署綜字第0960080083號令
- 臺北縣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4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80.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6.10.19 陸法字第0960016609-3號令
- 臺北縣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4至6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81.
- 教育部 96.10.17 台法字第0960152959C號令
- 臺北縣準用教育部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