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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3.12.09 北市法二字第1133052782號函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所詢「違反都市計畫法之案件,於三階段裁罰後經權責機關認定改善完成,嗣使用人變更並再有違規使用情事,針對建物所有權人可否逕依違規情節從重裁處」,以「處法定最高額30萬元罰鍰」及「停止供水供電」等裁處方式提供意見之說明
2.
  • 法務部 113.05.28 法律字第11303506700號函
  • 地方自治團體就違反自治事項之行政法上義務,於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所定範圍內,得以自治條例制定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惟除行政罰法明文容許自治條例設特別規定者外,不得依行政罰法第1條但書規定,以自治條例排除本法之適用,亦不得牴觸中央法律或法規命令
3.
  • 法務部 111.10.18 法律字第11103512750號函
  •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直轄市、縣(市)自治條例規定,就違反各該自治條例所定行政法上義務者裁處罰鍰時,得於行為人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鍰處分金額,不受所定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4.
  • 法務部 111.08.01 法律字第11103508460號函
  • 各主管機關就違反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1項之行為,可本於職權斟酌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訂定裁罰基準,除有法定得減免之事由外,不得逾越財團法人法第19條第2項法定罰鍰額度範圍
5.
6.
7.
  • 文化部 108.12.02 文授資局綜字第1083012986號
  • 有關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及使用管理後續裁罰,應針對具體個案,衡酌行為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是否得有利益及其資力等因素,於法定罰鍰額度內,就罰鍰金額為適切裁量
8.
  • 法務部 107.11.08 法制字第1070252573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7~29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又此一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代履行」,故第29條第1項所稱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執行另有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內人員代為履行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人員
9.
  • 法務部 107.11.01 法律字第10703515350號函
  • 建築師容許他人借用名義投標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如認係屬行政罰之性質,其裁處權時效本應自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惟違規行為終了時似係於行政罰法95年2月5日施行前,則裁處權時效,應於行政罰法95年2月5日施行之日起算
10.
  • 文化部 107.10.19 文授資局蹟字第1073011581號
  • 就市定古蹟因所有人未善盡管理維護責任,對多位所有人分別裁罰相同金額罰鍰,雖應個別考量各該行為人情節之輕重而分別處罰,但仍不得低於法定罰鍰之最低額,故裁罰持分比例不同之各共有人相同罰鍰
11.
12.
  • 法務部 107.01.24 法律字第10703500230號函
  • 行政罰法第44條、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如援引行政罰法第8條及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處罰時,本應視具體個案情形依法敘明受處罰者如何不知法規及符合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所定得予減輕或免除處罰事由及認定依據,以確保理由完備,且於違反各類行政罰案件均有其適用
13.
  • 法務部 106.11.22 法律字第10603512750號函
  • 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參照,行為人如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義務為何,就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應無該條但書適用餘地,又該但書所稱「按其情節」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之可責性高低而言;另該法第18條第3項規定,係針對裁處機關適用該法定有「減輕」或「同時定有免除處罰」規定而予以減輕處罰時,為避免行政機關適用上有恣意輕重之虞,所為統一減輕標準之規定
14.
15.
16.
17.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11.08 環署綜字第1050090617號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請所屬各機關及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若發現違法,且違法所得利益逾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將追繳不法利得
18.
  • 內政部消防署 105.09.26 消署預字第1051114087號函
  • 同一專技人員不實檢修2次以上,固得按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裁處基準表所載情況裁處,然裁處基準表係供消防機關決定時之參考,若消防主管機關衡酌情節後認予以累加處罰確有欠妥,亦得另為裁處
19.
  • (廢) 財政部 105.03.08 台財稅字第10404047980號函
  • 有關遺產及贈與稅法與契稅條例因分屬不同之稅法,且基於租稅法律主義,稽徵機關就個案核認是否屬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之贈與行為時,應查明實情,覈實認定,不宜直接援引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及相關函釋規定
20.
  • 法務部 105.02.23 法律字第10503503620號書函
  • 漁業法第44條及第65條規定罰鍰部分,並無行政罰法第19條職權不處罰規定適用,除有相關法律規定外,主管機關尚無不予處罰裁量權限,另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所稱「按其情節」指行為人不知法規可責性高低,倘其並非不知法規,仍無前述但書有關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適用
21.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12.24 環署空字第1030105170號函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處理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固定污染源之公私場所,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須先申請並取得許可證後,始得設置、變更或操作
22.
23.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07.04 環署空字第1030049747號函
  • 關於公司之電磁閥故障或維修人員(非其公司員工)工作缺失導致電磁閥損壞,致氨氣外洩,若事件起因屬設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之情形,則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規定,應依同法第60條規定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24.
  • 法務部 103.03.20 法律字第10303502000號函
  • 行政罰法第1、18、26條規定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中並未就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處罰設有排除該法第26條特別規定,自仍有該條適用;又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凡發生於該法施行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行政機關於裁處罰鍰時,得於行為人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
25.
26.
  • 法務部 103.01.07 法律字第10203513440號函
  • 行政罰法第5、27、45、46條規定參照,第5條所稱「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舊法規必須具有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之義務或處罰規定;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就山坡地開發使用、管制應為水土保持法特別法,而優先適用;另行政罰法施行日為95.02.05,如違規行為係發生於74至82年間,主管機關如至102.03.11始予以裁處,則裁處權顯已因罹於時效而歸於消滅
27.
28.
  • 法務部 102.04.11 法律字第10100269850號函
  • 行政罰法第14條規定參照,所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對於構成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及間接故意(對於構成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或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人間,一部分為直接故意,他部分人為間接故意,均屬之
29.
  • 法務部 102.01.23 法律字第1010310896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行政執行法第7條及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又執行期間乃法定期間,並非消滅時效,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力
30.
  • 法務部 101.08.29 法律字第1010015022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參照,該條第1項規定係在規範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予處罰確立前提下,裁處機關於法定罰鍰額度範圍內量處時應審酌之因素,與同條第3項規定調整法定罰鍰額上下限額度,實屬有別
31.
32.
  • 法務部 101.06.22 法律字第1010055880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50、159條等規定參照,有關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處罰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訂定。又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自得依上述規定依權限於法定授權裁量範圍訂定裁量基準並發布
33.
  • 法務部 101.05.31 法律字第1010008283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等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為使轄內建築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正當,依行政程序法訂定性質上屬行政規則之裁罰基準,惟內容須與建築法規定相符,不得逾越建築法授權裁量範圍
34.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1.04.17 環署空字第1010026288號函
  • 公私場所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前半年之販賣或使用紀錄資料時,賅地方主管機關應本權責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8條規定處分並限期補正或申報,無類推適用所得稅法延長申報期限之規定
35.
  • 法務部 101.02.20 法律字第10000062270號函
  • 行政罰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除其他法律另有明文排除該法第8條或其他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者外,不論據以處罰之法律係一定罰鍰金額、一定罰鍰倍數或罰鍰有上下限額度者,均有第18條第3項規定適用
36.
37.
38.
  • 法務部 100.09.05 法律字第1000015327號書函
  • 參照行政罰法第27條、第45條等規定,行政罰裁罰權起算時點,依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究屬行為之繼續或狀態之繼續而定。又狀態之繼續係指行為完成構成要件後,繼續維持其事實上效果,故於行為完成時起算時效
3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3.22 北市法一字第10030464100號
  • 行為人第4次被查獲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行為,因未符合「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2點丙類第3款規定「經移送司法機關執行完畢後」之要件,僅得以該裁罰基準第2點丙類第1款處以10萬元之罰鍰,並為禁止營業之處分
40.
41.
  • 內政部 99.10.07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617號函
  • 有關「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違反行政罰法上義務之情節輕微」、「經駁回之原裁處書」如何依行政罰法第9條、第19條及第44條等相關規定執行登記罰鍰之疑義
42.
  • 法務部 99.10.06 法律字第0999037422號書函
  • 按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惟於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受處罰者,其3年之裁處權時效則自該法施行日起算;至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結束後,其違法狀態仍存續之狀態犯,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違法行為終了時起算
43.
  • 法務部 99.07.09 法律決字第0999022837號函
  • 關於依法完成衛生查驗程序且經海關通關放行之酒品,不論係由業者自動檢驗發現或經主管機關抽檢查獲而屬菸酒管理法第48條第1項劣酒之情事,此為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審認行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至於,業者輸入劣酒後再採取退運或銷毀等措施,則屬行政罰法第18條所稱裁處罰鍰時應審酌之因素,而非認定為故意過失之要件
44.
  • 經濟部 99.06.02 經授務字第09900587440號函
  • 土石採取法第36條之按日連續處罰規定,目的在督促行為人排除因其違規盜、濫採土石所遺留坑洞造成環境污染、公共安全危害之現狀,使其履行所負行為義務
45.
  • 法務部 99.02.25 法律字第0999000440號函
  • 對於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等,應視各該行政法義務之內容而定,而「危害公共安全」、「明顯懸掛招牌非法從事業務,且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之情形」等情事是否屬違反老人福利法第45條所規定,而成為對未申請設立許可或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老人福利機構裁處罰鍰時應考量之因素,仍需由內政部部參酌老人福利法第45條之相關規定意旨,本於權責依法審認之
46.
  • 法務部 99.02.22 法律字第0999005633號函
  • 關於營造業法之罰鍰屬於行政罰法第1條所定之行政罰,而該法第8條之規定,係指行為人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可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因此,違反營造業法之行為人,如合於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即可適用該法之規定
47.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01.27 環署空字第0990004595號函
  •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行為人如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規定處罰情事,應以構成該條處罰要件之時點為其裁處權之起算點。又如係於行政罰法施行後始裁處者,則應自施行之日起算
48.
  • 法務部 99.01.21 法律決字第0980041285號函
  • 關於銀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裁處權時效之起算點,應視該未確實執行之行為究屬繼續行為或狀態存續之性質而定,因此,銀行未確實依法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其違規之行為,主管機關須視個案「未確實執行」之規定及其行為態樣,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49.
  • 法務部 98.12.01 法律決字第0980049815號函
  • 關於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刑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宜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主管機關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且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因此,主管機關為行政裁罰,自得斟酌旨揭情事,於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減輕罰鍰額度,仍可符合個案之正義
50.
  • 內政部 98.10.07 台內中營字第0980172148號函
  • 營造業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應於停業、復業或歇業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送繳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倘違反者,其行政罰之裁處權的消滅時效自三個月期間屆滿時起算
51.
  • 法務部 98.09.08 法律決字第0980021137號函
  • 關於營造業辦理停(歇)業登記逾時,其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而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業已終了,其行為應受處罰而未受處罰者,其3年之裁處權時效自行政罰法施行日起算
5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6.05 北市法綜字第09834659500號
  • 依行政罰法第8條,若行為人違規時有不知法規之情節輕重者,學者見解認為宜參考刑法第16條之規定,減輕其刑;又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裁處罰鍰應考量其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為宜
53.
54.
  • 法務部 98.04.14 法律決字第0980011305號書函
  • 民眾舉發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行政罰之裁處時效,惟如認裁處權時效業已失權而不再裁罰,主管機關對該違法狀態仍得依該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55.
  • 法務部 98.04.07 法律字第0980008279號書函
  • 違反入陸管制規定之裁罰時效疑義,涉及當事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及第91條之行為,如認屬行為繼續(以繼續之行為一次實現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則自行為終了時(即離開大陸)起算裁處時效;如認屬狀態存續(行為完成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後,繼續維持其事實上效果),則於行為完成時(未經許可進入大陸)起算裁處時效
5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3.26 簽見
  • 行政罰法第7條故意判斷標準,乃行為人明知、預見等認識範圍,原則上均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事實為準;過失判斷標準原則上以社會通念認係謹慎且認真之人為準,又其注意範圍,如欠缺明文規定,宜視該「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事實」是否客觀上可得認識而定應注意範圍
57.
  • 法務部 98.02.23 法律字第0980004348號書函
  • 行為人如具有不知法規之情事,經裁處機關按其情節,認為非難程度較低而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予以減輕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得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範圍內裁罰之,不以各該裁罰規定之法律同時另定有「免除處罰」為必要條件
58.
59.
60.
  • 法務部 97.09.09 法律字第0970028637號函
  • 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罰鍰性質,因行政罰法明定處分機關可對於情節輕重有相關裁量權,故其無須依情節而有不同數額之訂定,僅須定立單一罰鍰數額即可,但若無裁量權者,僅能依法處以法定數額
61.
  • 法務部 97.06.17 法律決字第0970022060號函
  • 關於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本法施行後裁處者,有本法第5條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惟本件個案情形是否屬法律變更而該法條之適用,因涉及事實之認定,建請由主管機關財政部予以審認
62.
63.
64.
  • 法務部 97.03.28 法律決字第0970011400號函
  • 按地方自治團體就違反屬於自治事項之行政法上義務,得以自治條例為處罰規定;惟除行政罰法有明文容許自治條例設特別規定者外,不得逕依行政罰法第1條但書排除該法之適用,亦不得牴觸中央法律或法規命令,故上開條文但書所稱「其他法律」不包括自治條例
65.
  • 財政部 97.03.20 台財關字第09705008740號函
  • 按行政罰之規定,「不知法規」係指行為人不知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何,若處理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27條之情形案件,倘符合行政罰法之「不知法規」及行政罰法第18條之減輕或免除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之
66.
67.
68.
69.
  • 法務部 96.11.30 法律字第0960041151號函
  • 關於縣(市)政府辦理補辦登記寺廟專案輔導合法化,對於違反區域計畫法及建築相關法規之寺廟,究應如何裁處,請參照說明二,本於權責依法審認
70.
  • 法務部 96.06.21 法律字第0960015313號函
  • 關於建築物因樓梯未依建築技術規則第36條規定設置扶手,致民眾於93年間不慎失足摔落致死,惟查該建築物於86年間領有使用執照,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係發生於86年間,因處罰構成要件係違法行為本身,自不得將意外事件之查處認定為行為結果之發生,而因法律未特別規定裁處權時效,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係發生於86年間,可否適用學說上之「失權理論」而不予裁罰
71.
  • 法務部 96.05.09 法律字第0960015478號函
  • 關於主管機關對於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所為之裁處書,如未經合法送達者,該裁處書自不生效力,而屬「未經裁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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