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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70101號令修正公布第3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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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8.06.04 法律字第10803505760號函
  • 財團法人法第45條規定參照,該條立法意旨係明定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分別定其出席人數及議決方式,並將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重要事項予以明定,俾使其運作有所依循;又鑒於重要事項討論,影響財團法人營運至深且鉅,爰明定應於會議10日前,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重要事項討論,俾全體董事得預先知悉討論內容,以充分準備,並利於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等。故「財團法人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非屬上述規定第2項所定重要事項,無須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而應屬董事會普通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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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8.01.11 法制字第1080250059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於核准許可後,交付使用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機關有特殊需要而廢止原核准使用之授益處分後收回自用,申請人得請求行政機關為補償;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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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 107.03.28 臺教社(一)字第1070036501號函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參照,立法者有意授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全國性法規命令範圍,然又需保留相當空間給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訂定其管理規則時加以規範,以求因地制宜;為落實實質管理,非屬準則規範範圍事項,尚非不得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本於權責考量,於訂定自治法規時予以規範,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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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7.01.24 法制字第10702501390號函
  • 法務部就「臺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一案,違反處罰法定原則及地方制度法規定,及涉及處罰明確性原則等問題之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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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6.07.24 法制字第1060251249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條第2款規定參照,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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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6.07.07 法制字第10602511870號函
  • 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本文規定參照,所謂「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依同條第3項規定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並以「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為要件,如處分係命除去違法狀態、停止違法行為或屬保全措施者,因與行政罰裁罰性不符,非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無行政罰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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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6.06.30 法制字第1060251145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參照,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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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6.05.24 法制字第10602508650號書函
  • 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又參照行政罰法第2條第2款規定,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29.
  • 法務部 106.04.19 法制字第10602505890號函
  • 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又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所謂「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另第28條亦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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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6.01.17 法制字第10602501030號函
  • 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又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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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09.01 法律決字第10500152890號函
  • 地方政府為辦理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與監督事項,涉及私法人權利義務事項,自不得於未經法律授權之自治規則加以規範,依地方制度法第28條規定,僅得以自治條例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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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5.08.10 內授消字第1050428185號函
  • 有關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所稱廟會是否包含宗族祭典、集會遊行法規範之集會遊行等活動範圍、以自治條例規範大型群聚活動須事先申請或報備,並於違反時處罰之,是否牴觸憲法原則等疑義
35.
  • 法務部 105.06.30 法律字第10503504450號函
  • 法規命令再授權須有法律明確依據且有明確規定,方得授權由下級機關以行政規則訂定,直轄市政府訂定自治規則如涉實體權利義務事項,而非僅屬程序事項,亦應以自治條例規定;又新法規公布施行前,行政機關如已有准駁之決定,縱法規變更,亦不能從實體上依新法重為准駁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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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06.07 法律字第10503509090號函
  • 地方政府為辦理財團法人設立許可與監督事項,於不牴觸民法及相關規定範圍內,得制定自治條例或訂定自治規則以為規範;惟就涉及私法人權利義務事項部分,自不得於未經法律授權之自治規則中加以規範,僅得以自治條例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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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03.04 法制字第10502503620號函
  • 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功能,並使執法準據明確;另「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法規,僅在性質容許範圍內類推適用,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係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故法制體例上,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立法方式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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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5.01.27 法律字第10503501890號函
  • 救濟金發放屬給付行政事項亦屬地方自治事項,然其非屬法定補償範圍,而屬需地機關之行政裁量權,應視其財力狀況及實際情形發給,如自治條例已另定發放要件,自應視具體事實是否符合該發放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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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4.09.30 法制字第10402516540號函
  • 法制體例中,訂定罰則章各條次排列順序,應先規定刑罰再規定行政罰;次依罰責輕重,先規定罰責較重者再規定較輕者;末再依違反條次先後排列罰責規定,另處罰事項宜釐清定明,以符處罰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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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104.01.29 台內民字第1040401754號函
  • 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制定自治條例規定公布辦理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定期評鑑之結果及規定強制措施等,然須遵守地方制度法有關處罰規定之限制、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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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12.08 法制字第10302527040號函
  • 自治條例如有直接強制規定,應符合行政執行法第27條,若為即時強制且有規定必要,宜將緊急性及必要性納入規範;而罰則規定順序,係先規定罰責較重,再規定較輕者,另若有「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規定,即逾越地方制度法第26條相關規定所得處罰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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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09.25 法制字第10302522090號書函
  • 撤銷或廢止處分非自治條例得規定行政罰種類,如以自治規則定之,即與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本文、第3項及第28條第2款規定有違;而剝奪人民財產權規定如無其他法律執行依據,因對人民財產權可能造成重大侵害,為符前述第28條規定意旨,仍應以自治條例規定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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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11.06 法制字第10202526160號函
  • 地方法規如為重申行政執行法有關代履行相關規定,以自治規則規定並無不可,如涉及創設、剝奪或限制人民之權利義務等事項,為符合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款規定意旨,應以自治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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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04.08 法律決字第1010026078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條、地方制度法第26、28條等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所修正之辦法規定撤銷或廢止原因及限制核發許可事由不同,究屬裁罰性不利處分(行政罰)或僅單純屬不具裁罰性之行政管制措施,宜由主管機關綜合斟酌立法原旨,本於權責審慎考量審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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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部 100.04.21 交路字第1000029881號函
  •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制訂自治法規時,有關以自治條立或自治規則訂定,應視法規之具體內容是否符合本法第28條之規定,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民眾得向該管機關舉罰違規事項,但並無核發檢舉獎金之規定,其自治法規命名應以地方制度法規定辦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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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9.12.10 台內民字第0990246988號函
  • 直轄市政府所屬事業機構之運作應以自治條例定之,本次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由各該縣市政府本於權責檢視該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有無繼續適用之必要,以視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辦理或於新訂之組織自治條例中,規範溯及期間人事、組織、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為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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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9.10.11 法律字第0999035685號函
  • 依地方自治原則,直轄市攻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相關自治規則,惟該自治規則不得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相牴觸,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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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7.05.26 台內營字第0970803905號函
  • 第一則有關營造業停業期間複查換證部份,依據營造業法第20、21條規定,營造業停業應辦理註記,而申請複查部份,得於營造業申請復業時一併辦理第二則有關違反建築師法第26條規定之建築師,應依同法第46條第5款規定,違反第4條或第26條之規定者,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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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6.03.16 台內中營字第0960801348號函
  • 原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相關條文規定公告限制使用作為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改依制定自治條例方式或納入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加以規範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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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1.20 簽見
  • 本案如認其屬地方制度法第28條所列舉之自治事項者,自得依上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以資規定,故主管機關為執行市議會審議總預算之附帶意見所擬制定之自治條例,其適法性似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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