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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977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1.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113.12.09 北市法二字第1133052782號函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就所詢「違反都市計畫法之案件,於三階段裁罰後經權責機關認定改善完成,嗣使用人變更並再有違規使用情事,針對建物所有權人可否逕依違規情節從重裁處」,以「處法定最高額30萬元罰鍰」及「停止供水供電」等裁處方式提供意見之說明
2.
  • 法務部 113.09.30 法律字第11303512650號書函
  • 有關律師事務所刊登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涉及違反律師法第40條第1項、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第1項與公平交易法第21條等規定,產生法律適用是否違反「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比例原則」等法律原則之說明
3.
4.
  • 法務部 113.05.28 法律字第11303506700號函
  • 地方自治團體就違反自治事項之行政法上義務,於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所定範圍內,得以自治條例制定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惟除行政罰法明文容許自治條例設特別規定者外,不得依行政罰法第1條但書規定,以自治條例排除本法之適用,亦不得牴觸中央法律或法規命令
5.
  • 法務部 111.10.18 法律字第11103512750號函
  •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直轄市、縣(市)自治條例規定,就違反各該自治條例所定行政法上義務者裁處罰鍰時,得於行為人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鍰處分金額,不受所定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6.
  • 法務部 111.03.22 法律字第11103502100號函
  •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如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規定之適用,於行為人符合該條規定之構成要件時,主管機關即應依該規定裁處之,尚不因認個案有執行之困難,即得免予踐行裁罰程序
7.
8.
9.
  • 法務部 110.08.31 法律字第11003511210號函
  • 為避免各該行政機關均行使管轄權,而對行為人之同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造成重複處罰,行政罰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有該等管轄權積極衝突之情形,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10.
  • 法務部 109.02.26 法律字第10903502920號函
  • 關於109年3月1日施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1條規定裝設酒精鎖及第67條第5項規定接受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之適用對象,事涉行政罰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之適用疑義
11.
  • 法務部 109.01.21 法律字第10903500560號函
  • 既存違章建築之命令拆除,係為使行為人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者,則非行政罰法之「裁罰性不利處分」。違法之事實是否為「一行為」,乃個案判斷之問題,應視具體事實與構成要件分別判斷之
12.
  • 法務部 108.05.15 法律字第1080350227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1、19條規定參照,游離輻射防護法、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或消費者保護法均無由前者主管機關與後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會銜作成行政處分規定,是以行政機關自不得自行創設共同會銜作成處分之管轄方式,故不論係認二者間具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而應擇一優先適用,抑或認應併行適用而分別處分,均係由該管主管機關單獨作成行政處分,並非共同會銜作成處分
13.
  • 法務部 107.11.08 法制字第1070252573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7~29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又此一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代履行」,故第29條第1項所稱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執行另有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內人員代為履行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人員
14.
  • 法務部 107.09.06 法律字第10703513360號函
  • 行政罰法第1、7、2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3項規定參照,就違反該條例所定義務而受沒入處罰,除已有特別明文規定者外,仍應有該法之適用;又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情形,應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故不予處罰
15.
  • 衛生福利部 107.01.30 衛部醫字第1071660445號函
  • 如行政機關對於醫師業務過失傷害之醫療糾紛處予懲戒,應符合「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之要件移付,且其裁處時效應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2項規定辦理
16.
  • 法務部 106.11.20 法律決字第1060351556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1、2條規定參照,行政罰法所指行政罰,係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為要件;如處分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因與行政罰裁罰性不符,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即無該法適用;又行政機關所為處分,是否屬於行政罰法所規範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應視處分原因及適用法規是否具有制裁意義而定
17.
  • 法務部 106.08.04 法律字第10603507990號函
  • 菸害防制法第12、28條規定參照,如該等規定明定未滿18歲不得吸菸,以避免自兒童或少年時即開始吸菸,以減少吸菸人口,並延後開始吸菸年齡,則自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觀之,主管機關命令接受戒菸教育對象,亦應包含未滿14歲吸菸行為人,屬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18.
  • 法務部 105.09.07 法律字第10503513800號書函
  •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後,同時課以任職期間相同薪資之「罰鍰」,是否屬於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裁罰性不利處分、與當選無效事由是否構成一事二罰等,涉及選舉事務及該法相關規定,宜由相關主管機關審酌判斷
19.
20.
  • 法務部 105.07.11 法制字第10502511320號函
  • 訂定或修正自治條例,其內容宜注意是否有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所稱牴觸法律規定情形,如已包含行政裁罰規定,宜注意符合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之程序
21.
22.
  • (廢) 財政部 105.03.08 台財稅字第10404047980號函
  • 有關遺產及贈與稅法與契稅條例因分屬不同之稅法,且基於租稅法律主義,稽徵機關就個案核認是否屬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之贈與行為時,應查明實情,覈實認定,不宜直接援引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及相關函釋規定
23.
  • 法務部 104.11.11 法律字第10403513150號函
  •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有舉辦測驗結果不實情事,主管機關依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規定廢止其認可,似應解為包括發現廢止事由當期之認可,且仍有「3年內不得重行申請認可」規定之適用,惟涉及該法立法意旨,宜由主管機關判斷適用,另廢止訓練機構認可屬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其裁處權因3年期間經過而消滅
24.
  • 法務部 104.09.10 法律字第10403511560號函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第2項「3個月」期間,因同時規範主管機關為行政罰及其他行政處置行為,而部分行為顯然於逾3個月仍應為之,尚非屬行政罰法第27條裁處權時效特別規定
25.
  • 法務部 104.05.07 法律字第10403501200號函
  • 行政罰法第1、2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5條規定參照,未滿14歲學生涉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調查為加害人屬實,學校命學生接受心理輔導處置、向被害人道歉、接受八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等措施,對學生處置措施實係蘊含教育目的,應不具裁罰性質,故應非屬行政罰,自無性別平等教育法與行政罰法牴觸或競合疑義
26.
27.
  • 法務部 104.04.01 法律字第10403503750號函
  • 地政士法第6條規定參照,所謂「一年以上之刑」及「之裁判」文字用語觀察,應指法律規定具有確定力與執行力之刑;又撤銷或廢止地政士證書,為地政士之行政管制措施,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故自不適用亦不得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有關裁處權時效期間規定,而係行政程序法第124條廢止授益行政處分2年除斥期間之問題
28.
  • 法務部 104.02.06 法律字第1040350142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1、2、27條、水利法第78、93-4條規定參照,水利法「限期令行為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分其設施或建造物」規定,屬命行為人除去違法狀態不利益處分,非裁罰性不利處分,從而無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規定適用,主管機關得隨時課予行為人限期回復原狀等義務
29.
  • 法務部 103.12.27 法律字第1030351455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6、27、32條、農藥管理法第55條、海關緝私條例第36、37條等規定參照,就非法農藥如同時涉及刑事沒收及行政沒入,依「刑事優先原則」主管機關在法院未宣告沒收前,不得裁處沒入。惟為避免確定法院是否宣告沒收期間過久,恐使主管機關裁處沒入罹於裁處權時效,故建請主管機關注意行政罰法第32條規定,就同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與違反行政法義務時,落實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聯繫機制
30.
  • 法務部 103.11.10 法授廉財字第10305040780號函
  • 行政罰法第1、27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2條規定參照,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人申報表後,申報行為即已完成,如有故意申報不實情事,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亦同時完成,僅違法結果仍持續存在,性質上屬「狀態行為」,其裁處權時效,應自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人申報表之日起算
31.
32.
  • 法務部 103.05.02 法律字第1030350549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7條及相關函釋參照,就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條文,擬就租稅調整後,可能涉及各稅法逃漏稅捐而予以處罰之責任要件,統一於該條規定限於「惡意」責任要件,則其本意是否將責任要件限於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故意或僅限於直接故意情形,而排除該法適用,因涉及主管稅捐稽徵法立法政策事項,宜依修正草案修法目的及歷程予以釐明
33.
  • 法務部 103.03.20 法律字第10303502000號函
  • 行政罰法第1、18、26條規定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中並未就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處罰設有排除該法第26條特別規定,自仍有該條適用;又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凡發生於該法施行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行政機關於裁處罰鍰時,得於行為人所得利益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
34.
35.
  • 法務部 103.02.11 法律字第1030350159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1、26、27條、海關緝私條例第36、44條規定參照,條例規定屬對違章行為裁罰時效特別規定,應優先於行政罰法適用,又條例就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條例所定義務情形無特別規定,應回歸適用行政罰法相關規定,即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所定義務者,海關依條例規定得沒入私運貨物,須於「未經法院宣告沒收」時始具有沒入裁處權
36.
  • 內政部 103.01.24 台內地字第1030072511號函
  • 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懲戒性質是否適用行政罰,應視個案情形決定。就不動產估價師之情形而言,因估價結果對於民眾財產權及金融市場秩序等影響甚鉅,不動產估價師須擔負持續性之專業責任,故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6條之懲戒規定不適用行政罰法有關裁處權期間之規範
37.
  • 法務部 102.07.23 法律決字第1020350650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參照,如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違規具體案件事實符合處罰構成要件,且未具備職權不處罰要件,其他法律亦無得免除處罰特別規定,即應予處罰,主管機關並無裁量不處罰之權限
38.
  • 法務部 102.05.01 法律決字第10200001950號函
  • 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參照,因行政事項及行政法理,本屬複雜,行政罰規定亦呈多樣,故容許各個法律本於特別原因與考量,作特別規定,因此行政罰法係普通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自不適用該法規定
39.
  • 法務部 102.02.04 法律字第10203501280號函
  • 行政罰法第14條等規定參照,網路平台業者與刊售違法商品或違規廣告人,須有該規定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始得予分別處罰,故如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分擔,而僅係單純不提供違規業者IP位址,尚難逕依該規定論處
40.
  • 法務部 101.12.04 法律字第10103110360號函
  • 行政罰法第1、2條規定參照,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裁罰性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屬行政罰,又對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撤銷及合法授益行政處分廢止是否屬「裁罰性不利處分」而有行政罰法適用,應視其撤銷或廢止原因及適用法規而定,未可一概而論
41.
  • 法務部 101.11.12 法律字第10103105660號函
  • 法務部就「擬參選人涉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5條第1項前段罪嫌,如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致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未能宣告沒收,請研處妥適因應措施乙案」之意見
42.
  • 法務部 101.11.05 法律字第1010310876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6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係為確保投標公正,避免不當或違法行為介入,僅係主辦機關所為不利處分,非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對於過去不法行為之制裁,究非「裁罰性」不利處分,不屬行政罰法適用範疇,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43.
  • 法務部 101.06.13 法律字第10100536040號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訴願法第1條等規參照,如營建業主為政府機關,未依規定盡行政法上義務,可以其違反該法處分,又因違反該法規定,立於與一般人民相同地位而被課處罰鍰,自非不得提起訴願
44.
  • 法務部 101.02.20 法律字第10000062270號函
  • 行政罰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除其他法律另有明文排除該法第8條或其他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者外,不論據以處罰之法律係一定罰鍰金額、一定罰鍰倍數或罰鍰有上下限額度者,均有第18條第3項規定適用
45.
  • 法務部 100.09.27 法律字第1000024325號函
  • 主管機關就符合法律構成要件行政不法行為應依法裁罰,如法律特別規定授權斟酌情況免予處罰者,始有裁量空間。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4條顯無職權不處罰規定適用,並無得選擇於第一次查獲時僅發函糾正而不予處罰之裁量權限
46.
  • 法務部 100.09.07 法律字第1000020263號書函
  • 參照行政罰法第1條、第2條規定,義務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所為具裁罰性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故地方政府自治條例規定註銷立案許可登記,係對義務人違反限期改善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性質上屬行政罰
47.
  • 法務部 100.07.25 法律字第1000015497號函
  • 參照行政罰法第1條、第36條規、第39條等規定,走私進口農產品如業經沒入處分,查緝機關將其移送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得依權限或職權訂定業務處理方式之行政規則
48.
  • 內政部 100.06.14 台內營字第1000107383號函
  • 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相關規定,處分機關依據都市計畫法第79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等規定裁處停止使用、停止供水供電等處分,其性質非屬裁罰性行政處分,亦非屬勒令歇業
49.
50.
51.
  • 內政部 99.10.07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617號函
  • 有關「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違反行政罰法上義務之情節輕微」、「經駁回之原裁處書」如何依行政罰法第9條、第19條及第44條等相關規定執行登記罰鍰之疑義
52.
  • 法務部 99.04.06 法律字第0999012572號函
  • 關於法規中規定「當然解任」者,本無待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既非屬行政裁罰,自無行政罰法之適用,而「解除其職務」者,因必待主管機關另外作成行政處分並以送達或其他適當方法,使相對人知悉時,始發生效力,乃屬行政罰,即有行政罰法之適用,反之,如不具裁罰性,則無適用之餘地
53.
  • 法務部 99.02.22 法律字第0999005633號函
  • 關於營造業法之罰鍰屬於行政罰法第1條所定之行政罰,而該法第8條之規定,係指行為人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可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因此,違反營造業法之行為人,如合於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即可適用該法之規定
54.
  • 內政部 99.01.26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3661號令
  • 按逾期申請登記所計收之罰鍰,其本質屬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登記罰鍰除優先適用土地法規定外,其餘未規定之部分應適用行政罰法規定,且因應前開規定配合修正現行登記罰鍰作業規定
55.
  • 法務部 98.11.27 法律字第0980046887號函
  • 關於行為人逾期申請登記所計收之罰鍰,其裁罰性不利處分之本質為行政罰,並無礙土地法第73條敦促利害關係人儘速申辦土地登記之本意,因此,應不適用行政罰法所規定之疑義
56.
  • 法務部 98.11.18 法律字第0980031743號函
  • 關於稅捐罰鍰之裁處期間,係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規定準用同法第21條及第22條之規定,屬行政罰法第2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惟裁處權時效之停止後,該法並未明確規定時,仍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8條規定之
57.
58.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08.12 農授水保字第0981850729號函
  • 有關山坡地涉及水土保持法之違規開發係以違反行為法之義務時即得以裁罰,並由國家(行政機關)負舉證之責任,另土地所有人之水、電、納稅資料仍應判斷該行為與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有無關係,與其實際行為時間,方能證明其建築行為時間,而涉及其他目的事業法令,則逕送相關權責機關(單位)依法處理
59.
  • 法務部 98.07.09 法律字第0980021578號函
  • 關於「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情節輕微認定標準」第4條之2、第4條之3修正草案,縱增訂溯及適用條款,因僅為法規命令,非行政罰法第1條但書之特別規定,仍不得排除本法規定而優先適用
60.
61.
  • 行政院衛生署 97.10.15 署授國字第0970700565號
  • 客輪於海上航行之期間,船上人員如違反菸害防制法,且無法判別違反菸害防制法之行為地、結果地時,應由吸菸者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管轄
62.
  • 法務部 97.09.17 法律字第0970033708號函
  • 消費者保護法36條所稱之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目的在於防止有害之服務或商品持續危害消費者,性質上僅係種不利處分或事實行為,並無加諸裁罰性於上,故其不能稱之為行政罰
63.
64.
65.
  • 法務部 97.04.30 法律決字第0970013956號書函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如各種法律(含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中就行政罰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等另有特別規定者,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若無相關規定者,始適用行政罰法之一般總則性規定
66.
  • 法務部 97.03.28 法律決字第0970011400號函
  • 按地方自治團體就違反屬於自治事項之行政法上義務,得以自治條例為處罰規定;惟除行政罰法有明文容許自治條例設特別規定者外,不得逕依行政罰法第1條但書排除該法之適用,亦不得牴觸中央法律或法規命令,故上開條文但書所稱「其他法律」不包括自治條例
67.
  • 法務部 97.01.22 法律字第0960048231號函
  • 有關取締違法製造爆竹煙火而查獲之爆竹煙火成品、半成品、原料及機具,應視沒入物之危險性程度及保全證據需要,而將其逕予沒入銷毀或先行扣留再移交檢察官扣押
68.
  • 法務部 97.01.15 法律決字第0960049757號書函
  • 關於民眾涉盜採土石案件,依其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行為,如經政府機關認定屬一行為且業經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在案,則應優先適用刑事法律處罰之,而其刑事案件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等之裁判確定者,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
69.
70.
71.
  • 法務部 96.06.07 法律字第0960700427號函
  • 關於契稅條例對於違反該條例第2條所定申報繳納契稅之納稅義務人並未設有責任能力之特別規定,而契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未滿14歲,因欠缺責任能力,依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不予處罰
72.
  • 法務部 96.05.08 法律字第0960013136號書函
  • 關於行為人於查獲後死亡,因欠缺當事人能力而無處罰主體,自無法為沒入之裁處。至於已扣留之物如符合「案件終結前無留存之必要,或案件為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之要件者,則應依行政罰法第40條規定處理之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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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91.
92.
93.
94.
  • 法務部 95.03.16 法律字第0950009542號書函
  • 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義務,因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且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
95.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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