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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91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條文;增訂第17-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25596號令發布第17條定自99年5月10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0990031121號令發布第17-1條定自99年6月3日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4條第1、2項、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3、6~10項、第17-1條第1、3~6項、第18條、第19條第1~4項、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34條、第4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101年1月1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1.
  • 法務部 114.04.10 法律字第11403503640號函
  • 有關民眾放棄原住民身分後之姓名登載問題,依民法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若原住民傳統姓名與父母漢姓不同,需變更。放棄原住民身分後,若因姓名變更影響未來身分回復,需由原民會政策決定。戶籍登記實務上,不主動變更者,可依戶籍法或行政執行法處理
2.
  • 環境部 113.09.18 環部空字第1131058917號函
  • 固定污染源未依規定取得設置或操作許可證而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執行裁處,於下達停工命令後,應落實執行停工命令,且應持續稽查;倘公私場所不遵行停工命令,主管機關應將公私場所負責人移送刑事偵辦
3.
4.
5.
6.
  • 內政部營建署 111.10.26 內授營環字第1110818303號函
  • 如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之專任承裝技工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且未於三個月內另行聘僱專任技工者,因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15條並無相關停止營業、撤銷證照之規定,得另依工程契約及其相關規範辦理
7.
8.
9.
  • 法務部 110.05.18 法律字第1100350672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司法實務見解有對於執行機關將人事費用納入估計代履行費用之個案,認為人事費用與執行相關法令之目的間具有必要性及關聯性,且其確係依其執行個案之工時予以估算者,執行機關得命義務人繳納該等人事之代履行費用
10.
11.
12.
13.
  • 法務部 109.02.19 法律字第10903502930號函
  • 有關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對境外電商營業人為停止營業處分,倘營業人不履行停業義務,得否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金等疑義
14.
15.
  • 法務部 108.09.17 法律字第1080351393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7、31條規定參照,公司清算人向法院聲報就任,屬不可代為履行之行為義務,倘行政罰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依公司法第83條第4項裁罰後,認有督促公司清算人履行聲報就任義務之必要,仍得限定行為人於相當期間履行聲報就任義務,並載明行為人逾期不履行時,將處以怠金之意旨;經處以怠金仍不履行義務者,尚得連續處以怠金
16.
17.
  • 法務部 107.11.08 法制字第1070252573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27~29條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又此一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代履行」,故第29條第1項所稱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執行另有規定得由執行機關內人員代為履行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人員
18.
19.
20.
  • 法務部 107.05.02 法律字第10703500190號函
  • 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非屬行政執行法規定「代履行」,第29條第1項所稱「指定人員」,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之執行另有規定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之人員
21.
  • 法務部 106.07.24 法制字第10602512490號函
  • 行政罰法第2條第2款規定參照,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22.
  • 法務部 106.05.24 法制字第10602508650號書函
  • 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又參照行政罰法第2條第2款規定,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之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23.
  • 法務部 106.03.23 法律字第10603500360號書函
  •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5條已明定經補辦臨時登記工廠如係獨資事業,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依法令所負有不變更事業負責人義務,倘有變更,主管機關應另以書面限期履行,並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自得依行政執行法第27、30、31條規定處以怠金
24.
  • 法務部 106.03.23 法律字第10603500370號書函
  • 未登記工廠因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執行斷電措施,惟租用自用發電設備持續違法從事製造加工,顯見非採取直接強制措施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故主管機關除得依法按次連續處罰鍰至停工為止外,倘經預為告戒逾期仍不履行,必要時自得再斷絕營業所必需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或選擇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方法
25.
26.
27.
  • 內政部 105.10.19 台內戶字第1050436397號函
  • 當事人變更自己姓氏後,已從其姓子女應隨同改姓,如子女未隨同變更姓氏,得書面催告子女申請變更姓氏登記,催告後仍不申請則裁處罰鍰;或由戶政機關限期命子女申請變更姓氏登記,逾期未變更者處以怠金,戶政機關亦可直接為變更登記
28.
  • 法務部 105.09.22 法律字第10503510620號函
  • 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意旨明確,子女姓氏選擇權雖為憲法所保障基本人權範疇,仍僅能選擇從父姓或母姓,不得從第三姓,基於此原則,父母變更自己姓氏後,已從其姓子女應隨同改姓,此乃該條規定當然解釋
29.
  • 法務部 105.09.07 法律字第10503513460號函
  • 自助洗衣坊就「不得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義務不履行,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採取「限制使用動產」直接強制方法,惟其所負義務內容尚不包括「停止營業、停工、歇業」在內,故仍不得依「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30.
  • 法務部 104.12.18 法律字第1040351539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所指「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係指業務監督之上級機關,另代履行費用屬同法第2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義務人經移送行政執行後,其就執行命令或執行方法等有所不服聲明異議,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31.
32.
  • 法務部 104.08.24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1770號函
  • 申報義務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於受處罰後仍應依前法相關規定申報,至後續處理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如仍不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另故意申報不實應以完成申報為前提,如尚未申報則難以前法第12條第1項及第3項等規定處罰
33.
  • 法務部 103.12.22 法律字第1030351429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第3、27、28、29條、區域計畫法第21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參照,縣(市)政府為避免坑洞遇雨恐成水池而影響公共安全或有造成災害之虞,依比例原則如認有加設圍籬必要時,自得採行間接強制執行方法,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先行設置防護圍籬,作為代履行方法之一
34.
  • 法務部 103.12.08 法制字第10302527040號函
  • 自治條例如有直接強制規定,應符合行政執行法第27條,若為即時強制且有規定必要,宜將緊急性及必要性納入規範;而罰則規定順序,係先規定罰責較重,再規定較輕者,另若有「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規定,即逾越地方制度法第26條相關規定所得處罰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範疇
35.
  • 法務部 103.07.31 法律字第1030350888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27~29、32條規定參照,所稱「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係指執行機關已優先採行間接強制執行方法,惟義務人仍拒不配合代履行,或課以怠金,仍不履行原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致間接強制顯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即可,斟酌實際情況轉換為直接強制;另行政執行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執行機關應以適當方法為之,以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維護
36.
  • 法務部 103.01.07 法律字第1020351494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27~29條、土地徵收條例第28條規定參照,該條例所定「遷移」法定義務如屬得由第三人代為執行者,自得依法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但該條例未明定得「廢棄」徵收範圍內物件,基於比例原則,執行機關應以適當方法為之,以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維護,因此尚不得逕將物件以廢棄物處理
37.
  • 法務部 102.01.07 法律字第1010069802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5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違反該法規定者,除依各該規定裁處罰鍰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得為第25條第1項各款處分,非指應先有罰鍰處分後,始得為處分
38.
  • 法務部 101.05.24 法律字第1010004421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第27、28條及建築法第77條之4等規定參照,如檢查機構指派檢查員時,違反不得指派義務或檢查員違反規定從事檢查,經主管機關發覺,且檢查工作尚在持續進行中,主管機關即得作成行政處分要求限期履行,如逾期仍未履行時,即得處以怠金,以督促其履行
39.
  • 法務部 101.02.17 法律字第1010000984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1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9條等規定參照,應受講習人如無正當理由而不參加講習,警察機關即得依法處以怠金;又經處以怠金並再以書面限期履行仍不履行其義務者,警察機關本得連續處以怠金
40.
  • 法務部 100.11.30 法律字第10007020780號書函
  • 水利法第39、39條立法意旨及行政執行法第27條等規定參照,如考量行政目的及公共利益,對於不配合檢查者有施予強制檢查需要者,宜參酌相關法規立法例,增訂強制檢查法律依據及應遵守程序等事項規定,以杜爭議
41.
42.
  • 法務部 100.09.13 法律字第1000019303號書函
  • 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6條、第49條及行政執行法第27條等規定,如土地所有權人僅有防火巷部分地號土地所有權,而無區分所有建築物所有權,因非屬規定所稱住戶,非負有義務之主體,自不得予以行政執行
43.
  • 內政部消防署 100.07.25 消署預字第1001105665號函
  • 集合住宅違反消防法,而依據該法第37條規定為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後,關於執行部分,得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7、30、32條等規定,並審酌公平合理原則辦理。至於怠金部分,行政執行法並無明文規定繳納期限,主管機關可依貸金額度限定期限
44.
  • 內政部 100.06.14 台內營字第1000107383號函
  • 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相關規定,處分機關依據都市計畫法第79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等規定裁處停止使用、停止供水供電等處分,其性質非屬裁罰性行政處分,亦非屬勒令歇業
4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3.22 北市法一字第10030464100號
  • 行為人第4次被查獲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行為,因未符合「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2點丙類第3款規定「經移送司法機關執行完畢後」之要件,僅得以該裁罰基準第2點丙類第1款處以10萬元之罰鍰,並為禁止營業之處分
4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100.03.21 北市法二字第10030847800號
  • 行為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時,依同條例第22條處以刑罰,且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不得再處以罰鍰,如行為人之違法行為同時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因該項規定為預防性不利處分,非屬行政罰,無刑罰優先原則適用,自得命其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另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之違法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47.
48.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08.24 環署空字第0990075156號函
  • 車輛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接受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者,如仍有強制該車輛實施檢驗之必要,應依行政執行法強制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接受檢驗之作為義務,屆期不遵守者,得處以怠金,並得連續處罰
49.
  • 法務部 99.07.13 法律字第0999019924號函
  • 關於父親依法變更其姓氏時,原從父姓之子女自應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其姓氏登記;如未申請變更者,經戶政機關限期命其申請變更登記,該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等規定,處以怠金促其履行其義務
50.
51.
  • 內政部 99.03.04 台內營字第0990801544號函
  • 經拍賣取得不動產之區分所有權人如非違法狀態之行為人,主管機關雖不應將其列為課處罰鍰之對象,惟得就具有實質管領力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課予「限期改善」之義務
52.
  • 法務部 98.11.27 法律字第0980046887號函
  • 關於行為人逾期申請登記所計收之罰鍰,其裁罰性不利處分之本質為行政罰,並無礙土地法第73條敦促利害關係人儘速申辦土地登記之本意,因此,應不適用行政罰法所規定之疑義
53.
  • 法務部 98.11.16 法律字第0980044879號函
  • 關於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並未特別規範行為人之協力義務,縱使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所欲調查之違反動物保護規定之資料,然該行為人拒不配合依此規定所為之調查,仍非屬行政執行法第27條第1項所稱之情事,行政機關自不得以行為人未提供影片來源,而據以實施行政執行法第27條以下之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
54.
55.
  • 法務部 98.07.23 法律決字第0980018233號書函
  • 關於「代履行」係指義務人依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其他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逾期仍不履行,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56.
  • 法務部 98.03.24 法律決字第0980001236號書函
  • 有關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行政執行,以人民依行政處分或直接依法令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前提,如依行政處分或依法令未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自不得逕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規定執行,行為人違反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經主管單位限期改善及令其停止開發、販售,行為人不履行該等義務時,自得處以罰鍰;惟得否收繳、註銷該公司之殯葬設施設置許可及建築執行,應視該公司是否依行政處分或直接依法令負有繳回註銷之義務而定,事涉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及事實認定問題
57.
  • 內政部 97.11.24 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53633號函
  • 依法務部97年11月10函示,怠金系為處使義務人執行義務之間接強制手段,與處罰不同,故非法經營不動產仲介業者經地政處施予行政罰或刑罰後仍繼續營業,得審酌事實處以怠金
58.
59.
60.
  • 法務部 97.11.04 法律字第0970034415號函
  • 行為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且確有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所稱「依法令負有不行為義務」情形,如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行政機關得參照前開函釋辦理之
61.
62.
63.
  • 法務部 97.04.24 法律字第0970013315號函
  • 違反區域計畫法管制使用土地之繼承人,因繼受土地而負有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之義務,經主管機關依規定通知其履行而不遵從者,除得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並收取費用,或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執行外,亦得以其為另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移送司法機關為刑事處罰,且基於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如處以刑事罰者,則不再裁處罰鍰
64.
  • 法務部 97.04.24 法律字第0970011567號書函
  • 警察機關能否開具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期改善並採取斷水斷電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以執行名義所載義務人因法律或行政處分而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為前提,且執行方法並不得踰越比例原則之要求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 內政部 95.06.15 台內營字第0950803437號函
  •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上未經申請核准設置砂石碎解場及堆置砂石違規使用,經依違反區域計畫法懲處及判刑後,如其違規狀態持續,得否逕行採取強制拆除恢復原狀之措施
79.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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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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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86.
87.
88.
89.
90.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5.05 簽見
  • 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依水土保持法第4條為水土保持義務人,該義務屬依法令負有行為義務,主管機關以書面定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得依第29條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該履行費用應向義務人收取
91.
92.
93.
  • 內政部 93.07.19 臺內民字第0930006549號函
  • 有關路邊停車場長期停放車輛、車輛本體外廣告行為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營業等行為,規定予以移置及保管,是否屬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疑義
94.
  • 內政部 93.07.19 臺內民字第0930006549號函
  • 有關路邊停車場長期停放車輛、車輛本體外廣告行為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營業等行為,規定予以移置及保管,是否屬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其他行政罰種類疑義
95.
96.
97.
  • 法務部 93.06.17 法律字第0930022066號函
  • 對司法院大法官受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聲請解釋行政執行法「拘提管收」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8條、第23條規定案,檢送法務部補充意見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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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07.
  • 法務部 91.09.12 法律字第0910033713號函
  • 關於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罰鍰並命令停止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如繼續營業仍被查獲原違規行為,可否即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怠金並續依規定對其營業場所斷水斷電疑義乙案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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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11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1.15 簽見
  • 本案似已依行政執行法踐行書面限定義務人於相當期間內履行,且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予強制執行之義務,故於其逾期不履行時,自得由臺北市政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112.
113.
114.
11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9.03 簽見
  • 本案主管機關似得以間接強制方式先處以所有權人、使用人怠金處分,於受處分人仍不停止使用時,循續漸進再以連續處以怠金、依行政執行法第32條規定直接強制停止供水供電,以確保行政目的之達成
116.
117.
118.
  • 財政部 86.07.24 台財稅字第861905780號函
  • 贈與人欠繳之贈與稅,於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經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掣發債權憑證,且經查贈與人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者,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119.
120.
  • 法務部 80.10.18 (80)法律字第15674號函
  • 按行政執行法第四條明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該管行政官署得處以罰鍰:一、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非官署或第三人所能代執行者。二、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又「進口或國產三○○公克以下罐裝及軟管裝含有機溶劑之強力膠內銷,須添加芥子油○.三%W/W」並經貴部(經濟部)以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經(64)工三○五四九號函公告有案。從而製造商或經銷商違反上開公告規定,販售未添加芥子油之三○○公克以下小包裝強力膠,主管機關自可適用前揭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處以罰鍰;惟此項處分應依同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非以書面限定期間預為告戒不得行之。
121.
  • 法務部 76.01.23 (76)法律字第964號函
  • 按行政執行上之代執行,依行政執行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須定相當之履行期間,以書面告戒義務人,義務人不於告戒所定之履行期間內履行義務者,官署得自為義務人應為之行為或使第三人代為之,義務人對於此種執行,負有容認之義務,如加抵抗,官署得以實力強制其容忍(林紀東著行政法第三八八頁參照),本件關於違規使用之建物於強制拆除時門戶深鎖,究應如何處理,似宜視其違規使用內容及其情節,並依執行當時之情況,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認定之。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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